国寿海控海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
国寿海控海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
项目名称: | 国寿海控(海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转让比例: | 51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1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 3.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事项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全部内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应视为本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提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或失信等不良记录; (3)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 (4)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本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资产后,就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而言,本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本方同意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字号变更登记,并确保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使用“中国人寿”、“国寿”字号,并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清理“中国人寿”、“国寿”字样在内部办公系统、外部建筑环境、对外宣传推广等领域的应用,同意并确保标的企业及出资或管理的其他主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中国人寿”、“国寿”字样或以“中国人寿”、“国寿”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8)本方承诺确保在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11名直接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或失信等不良记录。(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转让标的股东资格的规定及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万元,实收资本金额为*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认缴*万元,已全部实缴出资。其他股东对标的企业认缴*万元,已实缴*元。 2.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共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12人,其中11人为标的企业直接聘用人员,1人为转让方派出的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派出管理人员由转让方接收。受让方须确保在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上述11名直接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3.其他信息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披露期内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仅提供查阅摘录,意向受让方需查阅备查文件的,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及其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后方可查阅。意向受让方查阅文件材料时不得进行复印、拍照或通过其他影像方式对备查文件进行留存,转让方亦不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提供任何电子形式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根据查阅结果独立判断是否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则视为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担受让标的股权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风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应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提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国寿海控(海南) (略) | ||
---|---|---|---|---|
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MA5T2RU672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2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0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401.92 | 净利润(上年度): | -401.97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0 | 利润总额: | -266.56 | 净利润: | -266.56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
中国 (略) | 51 | |||||
海南海控 (略) | 49 |
项目名称: | 国寿海控(海南)健康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 (略) | ||
转让比例: | 51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1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 3.如信息披露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征集到一家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事项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全部内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应视为本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提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或失信等不良记录; (3)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 (4)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6)本方成为受让方并受让标的资产后,就标的资产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而言,本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本方同意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变更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标的企业字号变更登记,并确保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使用“中国人寿”、“国寿”字号,并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清理“中国人寿”、“国寿”字样在内部办公系统、外部建筑环境、对外宣传推广等领域的应用,同意并确保标的企业及出资或管理的其他主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中国人寿”、“国寿”字样或以“中国人寿”、“国寿”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8)本方承诺确保在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11名直接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或失信等不良记录。(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委托持股、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情形。(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关于转让标的股东资格的规定及其他条件。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为*万元,实收资本金额为*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认缴*万元,已全部实缴出资。其他股东对标的企业认缴*万元,已实缴*元。 2.截至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共有签署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12人,其中11人为标的企业直接聘用人员,1人为转让方派出的管理人员。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派出管理人员由转让方接收。受让方须确保在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上述11名直接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3.其他信息披露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披露期内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相关备查文件仅提供查阅摘录,意向受让方需查阅备查文件的,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及其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后方可查阅。意向受让方查阅文件材料时不得进行复印、拍照或通过其他影像方式对备查文件进行留存,转让方亦不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提供任何电子形式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需根据查阅结果独立判断是否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则视为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承担受让标的股权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风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否则应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提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国寿海控(海南) (略) | ||
---|---|---|---|---|
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MA5T2RU672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2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
营业收入(上年度): | 0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401.92 | 净利润(上年度): | -401.97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北京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本年度 2024-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0 | 利润总额: | -266.56 | 净利润: | -266.56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
中国 (略) | 51 | |||||
海南海控 (略) | 49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