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重庆市璧山区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标的名称 | (略)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78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略)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782 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特许经营权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详见《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明细表》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30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柯老师 | 联系电话 |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系项目系重庆市璧山区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包 (略) 全 (略) 域74座垃圾收集站、236个露天收集点、生产用车85辆、垃圾桶2496个(详见附件《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明细表》)。经营权服务范围主要为:(1)城乡其他垃圾收运;(2)全区垃圾站点运营管理;(3)城乡厨余垃圾收运;(4) (略) 大件垃 (略) 理;(5)垃圾收运车辆及垃圾站点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维护。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 (略) 璧山支所办公现场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凭经营权出让合同、资金结算凭据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结算凭证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 (略) 径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本次 (略)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项目,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项目成交后,受让 (略) 运营该项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略) (略) 或分公司);(2)由受让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负责本项目运营、维护、更新等;(3)受让方须承 (略) 生活垃圾转运服务,服务费结算标准及方式,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另行约定;(4)项目成交后,标的相关车辆、设施设备移交给受让方使用之日起,在经营权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维修维护费用以及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 理。 七、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本次 (略) 场价值包含85辆垃圾收运车辆、2496个垃圾收集桶等相关设施设备在经营权30年出让期间的使用价值,但不涉及相关资产转让。 八、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的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十、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十一、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收 (略) 所需行政审批手续、备案、投资建设、购买设施设备及经营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十二、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90日内移交标的。 十三、出让期内,受让方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的建设、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建设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受让方须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通过投资为本项目新增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更新重置形成、项目追加投资形成等)及满足持续运营要求的全部项目设施设备,一次性、完好、无负债地按届满时现状移交 (略) 人民政府指定单位。 十五、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标的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六、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七、其它未尽事项请投资人关注本项目《咨询报告书》。 十八、备查资料:《咨询报告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2023年审计报告为准); (二)具有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提供2020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垃圾日转运量不低于700吨,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且己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业绩(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为准,需清晰体现日转运量和合同履行时间,其中单个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记载的日转运量不低于700吨,原件备查);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无“ (略) 罚信息”),意向受让方 (略) 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璧山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熊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略)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78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特许经营权 |
标的名称 | (略)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782 万元 | ||
特许经营权类型 | 特许经营权 |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 | - |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详见《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明细表》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 | 30年 |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柯老师 | 联系电话 |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略) 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略)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项目系项目系重庆市璧山区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3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包 (略) 全 (略) 域74座垃圾收集站、236个露天收集点、生产用车85辆、垃圾桶2496个(详见附件《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明细表》)。经营权服务范围主要为:(1)城乡其他垃圾收运;(2)全区垃圾站点运营管理;(3)城乡厨余垃圾收运;(4) (略) 大件垃 (略) 理;(5)垃圾收运车辆及垃圾站点设施设备的配置和更新维护。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 (略) 璧山支所办公现场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元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凭经营权出让合同、资金结算凭据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结算凭证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 (略) 径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本次 (略)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项目,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项目成交后,受让 (略) 运营该项目(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略) (略) 或分公司);(2)由受让方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负责本项目运营、维护、更新等;(3)受让方须承 (略) 生活垃圾转运服务,服务费结算标准及方式,由受让方与出让方另行约定;(4)项目成交后,标的相关车辆、设施设备移交给受让方使用之日起,在经营权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维修维护费用以及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略) 理。 七、根据转让方情况说明显示本次 (略) 场价值包含85辆垃圾收运车辆、2496个垃圾收集桶等相关设施设备在经营权30年出让期间的使用价值,但不涉及相关资产转让。 八、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九、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的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出让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十、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十一、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收 (略) 所需行政审批手续、备案、投资建设、购买设施设备及经营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十二、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90日内移交标的。 十三、出让期内,受让方 (略) 生活垃圾收运一体化的建设、经营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建设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四、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受让方须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通过投资为本项目新增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更新重置形成、项目追加投资形成等)及满足持续运营要求的全部项目设施设备,一次性、完好、无负债地按届满时现状移交 (略) 人民政府指定单位。 十五、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标的以实际现状移交为准,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 十六、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十七、其它未尽事项请投资人关注本项目《咨询报告书》。 十八、备查资料:《咨询报告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2023年审计报告为准); (二)具有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提供2020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垃圾日转运量不低于700吨,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且己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业绩(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为准,需清晰体现日转运量和合同履行时间,其中单个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记载的日转运量不低于700吨,原件备查);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无“ (略) 罚信息”),意向受让方 (略) 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璧山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熊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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