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2%股权
中南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2%股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 (略) (略) |
(略)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8号(老20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兵 |
成立日期 | 1990-01-11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76F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城乡建设及环境保护行业的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测量、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咨询的技术服务、全过程咨询;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研究以及项目评估、审查、验收;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开发与销售;工程勘察设计劳务(工程钻探、凿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对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工程施工及工程总承包;设备、专用仪器和产品的制造、修理、租赁、销售;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职工人数 | 30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湖北 (略) | 51 | |
湖北 (略) | 27 | |
湖北省 (略) | 22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25 | 4986.37 | 3713.06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37 | (略).38 | (略).99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2024-09-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39 | 1319.39 | 980.48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01 | (略).73 | (略).28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转让方向原股东发去的征求购买意向函,标的企业股东湖北 (略) 明确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湖北 (略) 未明确回复意见,但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提出:若原股东有意受让股权,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在挂牌公告期内未递交受让申请,则视为放弃受让。 2、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231号)显示,关于本次评估有租赁事项、重大期后事项、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评估机构 | 永业行土地房 (略)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2024-034 |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10-1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略).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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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省 (略) |
(略) | 湖北省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雄楚大街42号 |
法定代表人 | (略)峻 |
成立日期 | 1994-10-22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68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建筑业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71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2%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批准机构 | 其他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湖北省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1-13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湖北省 (略) 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
挂牌价格(万元) | (略).72 |
价款支付方式 | 其他 |
价款交纳说明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1000 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231号)及审计报告(XYZH/2024WHAA1B0234)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①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②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支付的首付款为总价款的80%,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其余首付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由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5、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 (略) 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8个周期 |
公示附件 | 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231号资产评估报告正文.pdf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 (略) (略) |
(略)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8号(老20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兵 |
成立日期 | 1990-01-11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76F |
经营规模 | 中型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城乡建设及环境保护行业的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测量、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咨询的技术服务、全过程咨询;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研究以及项目评估、审查、验收;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开发与销售;工程勘察设计劳务(工程钻探、凿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对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工程施工及工程总承包;设备、专用仪器和产品的制造、修理、租赁、销售;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职工人数 | 302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
湖北 (略) | 51 | |
湖北 (略) | 27 | |
湖北省 (略) | 22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25 | 4986.37 | 3713.06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37 | (略).38 | (略).99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分所 | |
2024-09-30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略).39 | 1319.39 | 980.48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略).01 | (略).73 | (略).28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转让方向原股东发去的征求购买意向函,标的企业股东湖北 (略) 明确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湖北 (略) 未明确回复意见,但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方提出:若原股东有意受让股权,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在挂牌公告期内未递交受让申请,则视为放弃受让。 2、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231号)显示,关于本次评估有租赁事项、重大期后事项、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评估机构 | 永业行土地房 (略)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2024-034 |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10-10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略).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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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省 (略) |
(略) | 湖北省 -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雄楚大街42号 |
法定代表人 | (略)峻 |
成立日期 | 1994-10-22 |
注册资本(万元) | (略).68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类型 | 建筑业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略)71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2%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批准机构 | 其他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湖北省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1-13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湖北省 (略) 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
挂牌价格(万元) | (略).72 |
价款支付方式 | 其他 |
价款交纳说明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1000 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231号)及审计报告(XYZH/2024WHAA1B0234)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①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②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支付的首付款为总价款的80%,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其余首付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由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5、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光谷联交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 (略) 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8个周期 |
公示附件 | 鄂永资评报字[2024]第WH0231号资产评估报告正文.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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