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富钇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金砖一期项目的债权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天津东富钇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金砖一期项目的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8-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略) | ||
剩余利息(万元) | (略)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质押情况 | 1、岳欣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略) 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北京 (略) 8.8958%股权; 3、 (略) 一期(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所持 (略) 35%股权; 4、Golden Brick Capital Private Equity(Cayman) Fund IV L.P.持有的Renrenche Internet Technology Inc.2.42%股权。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天津东富钇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基于相关交易文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略) 企业管理(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略) 、 (略) 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永联 (略) 、闫春雨履行收购义务而对前述债务主体享有之收购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略).(略)万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510.(略)万元。 2.本项目基准日后,转让方如获得相关债权清收回款,则在实际收到该等清收回款且债权交割后转付予受让方。 | ||
其他披露事项 | 标的债权已于2024年【9】月【12】日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中国新闻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东富钇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武 (略) 福源道18号556室-97(集 (略)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并购重组事业部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易保证金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仍未征集到新的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 (略) 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略) 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完全知悉并认可本项目所涉相关协议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本公告列明的所有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之文本)。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2、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公告附件:《受让承诺函》.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天津东富钇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金砖一期项目的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2024-08-31 | ||
剩余本金(万元) | (略) | ||
剩余利息(万元) | (略) | ||
其他费用(万元) | (略) | ||
债权合计(万元) | (略)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否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质押情况 | 1、岳欣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 (略) 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北京 (略) 8.8958%股权; 3、 (略) 一期(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所持 (略) 35%股权; 4、Golden Brick Capital Private Equity(Cayman) Fund IV L.P.持有的Renrenche Internet Technology Inc.2.42%股权。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天津东富钇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基于相关交易文件(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略) 企业管理(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略) 、 (略) 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永联 (略) 、闫春雨履行收购义务而对前述债务主体享有之收购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略).(略)万元,其中,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7510.(略)万元。 2.本项目基准日后,转让方如获得相关债权清收回款,则在实际收到该等清收回款且债权交割后转付予受让方。 | ||
其他披露事项 | 标的债权已于2024年【9】月【12】日在中国东方 (略) 网站(http://**)和《中国新闻报》刊登 (略) 置公告,公告期均为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东富钇丞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略) 武 (略) 福源道18号556室-97(集 (略)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 (略) 并购重组事业部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 (略) 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易保证金的,则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如仍未征集到新的符合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 (略) 进行有效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 (略) 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 ③竞 (略) 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略) 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完全知悉并认可本项目所涉相关协议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本公告列明的所有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之文本)。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与本次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 2、债务企业或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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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附件:《受让承诺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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