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诚景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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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诚景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

标的名称 厦门市诚景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底价 572.*元
标的企业 (略) 中国 (略) (略) 所属行业 批发业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略) (略)
注册地(住所) 中国(福建)自由贸 (略) (略) ( (略) ) (略) 1号自贸金融中心B栋10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浚峰 成立时间 2003-11-05
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原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 进出口贸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7W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职工人数 1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金额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略)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4032.51 937.63 937.63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3606.91 2402.34 1204.57
2024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984.47 -449.4 -471.29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1853.55 1329.73 523.82
重大信息披露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 (略)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批准日期 2024-09-28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在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方承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承诺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违约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3)本方承诺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本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产权交割后,因标的企业诉讼,债权债务等风险造成的损失,与转让方无关。

(4)本方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决议内容,本方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按照《厦门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标的企业在职、退休职工。

(5)本方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6)本方同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元
截止时间 信息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转让底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含)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深圳联合产 (略) 络竞价规则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标的名称 厦门市诚景进出口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底价 572.*元
标的企业 (略) 中国 (略) (略) 所属行业 批发业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文辉 联系电话: *
联系人:黄新然 联系电话: *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略) (略)
注册地(住所) 中国(福建)自由贸 (略) (略) ( (略) ) (略) 1号自贸金融中心B栋10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浚峰 成立时间 2003-11-05
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原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 进出口贸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7W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职工人数 10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金额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略)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4032.51 937.63 937.63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3606.91 2402.34 1204.57
2024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984.47 -449.4 -471.29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1853.55 1329.73 523.82
重大信息披露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其他披露内容 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国资监管机构 (略) 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 (略)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略)
批准日期 2024-09-28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董事长专题会议纪要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并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1.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在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方承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承诺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的违约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3)本方承诺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本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产权交割后,因标的企业诉讼,债权债务等风险造成的损失,与转让方无关。

(4)本方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决议内容,本方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按照《厦门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标的企业在职、退休职工。

(5)本方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6)本方同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元
截止时间 信息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转让底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含)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深圳联合产 (略) 络竞价规则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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