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5号线7个站厅商铺场地租赁权-产权公告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 (略) 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5号线7个站厅商铺场地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17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出租底价 | 13 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 房屋 (略) | 浙江省,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略)、0571-(略)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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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元/天/平方米(不含税) | |||
出租面积(㎡) | 105.03 | ||||
租赁期 | 54个月,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 ||||
起租日 | 拟自2025年1月1日起,若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租期54个月 | ||||
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起1个月,免租期租金在第一期租赁费中进行结算。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租金单价在上年度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4个月含税租金金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租赁场地用作承租方经营指定商品指定品牌,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杭州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及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品牌、用途、营业范围。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若意向承租方经营品类有可能造成车站消防设备误报警,或造成消防设备损坏的(如:现蒸包子等水蒸气排放量较大业态),开业前需进行经营模拟测试,由出租方专业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业经营。中选意向承租方在合同签约时需提供承诺书,承诺配合出租方进行经营模拟测试,测试不通过的无法开业经营。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需自行承担。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承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6)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 (7)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经营期内不得以经营状况等因素要求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8)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若意向承租方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商活动。 (9)经营场地的电、水等为有偿使用,出租方确保电、水等能正常使用并按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进行代收代付,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因任何原因造成原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根据水表读数结清相关费用。 (10)因地铁点位经营的特殊性,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和他相关部门的装修施工方案报审要求,并充分考虑办理该流程所需时间。 (11)若承租方提出对该商铺基础物业条件改造需求,需向出租方提交改造方案,并通过出租方对该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改造,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人在原经营租赁合同到期后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为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补充协议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租期54个月。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商铺需自行设计并通过出租方审核。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如下: (1)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成交的标的,向承租方收取首年含税租金0.6%计的交易服务费;对于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人报名并成交的标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计收取交易服务费。 (2)单宗标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不得超过人民币(略)(略)万元整(含本数);单宗标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低于人民币参仟元整的按(略)仟元整计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略)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止至 (略) 成立2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截至信息披露截止之日满2年(含), (略) 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年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2年重组不超过两次;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略)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经营品牌在浙江省内 (略) 点20家(含)以上。【执行标准:1、意向受让方为加盟商的,须提供由品牌方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内其加盟的20家(含)连锁门店正在经营的证明材料(已开门店地址、门店照片及品牌方针对本项目的《品牌授权书》;2、意向受让方为品牌方的,须提供其在浙江省内该品牌20家(含)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执行标准:承租方出具承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周女士 | 联系电话 | (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略)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 (略) 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5号线7个站厅商铺场地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17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出租底价 | 13 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 房屋 (略) | 浙江省,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略)、0571-(略) |
联系地址 | (略) 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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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元/天/平方米(不含税) | |||
出租面积(㎡) | 105.03 | ||||
租赁期 | 54个月,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 | ||||
起租日 | 拟自2025年1月1日起,若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租期54个月 | ||||
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起1个月,免租期租金在第一期租赁费中进行结算。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年租金单价在上年度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4个月含税租金金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租赁场地用作承租方经营指定商品指定品牌,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杭州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及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品牌、用途、营业范围。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若意向承租方经营品类有可能造成车站消防设备误报警,或造成消防设备损坏的(如:现蒸包子等水蒸气排放量较大业态),开业前需进行经营模拟测试,由出租方专业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业经营。中选意向承租方在合同签约时需提供承诺书,承诺配合出租方进行经营模拟测试,测试不通过的无法开业经营。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需自行承担。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承如遇国家政策、规划调整、需进行拆除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合同,对此,承租方无权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6)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 (7)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经营期内不得以经营状况等因素要求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 (8)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若意向承租方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商活动。 (9)经营场地的电、水等为有偿使用,出租方确保电、水等能正常使用并按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进行代收代付,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因任何原因造成原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根据水表读数结清相关费用。 (10)因地铁点位经营的特殊性,承租方须遵守出租方和他相关部门的装修施工方案报审要求,并充分考虑办理该流程所需时间。 (11)若承租方提出对该商铺基础物业条件改造需求,需向出租方提交改造方案,并通过出租方对该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改造,改造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人在原经营租赁合同到期后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为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补充协议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租期54个月。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商铺需自行设计并通过出租方审核。 5、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如下: (1)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成交的标的,向承租方收取首年含税租金0.6%计的交易服务费;对于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人报名并成交的标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计收取交易服务费。 (2)单宗标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不得超过人民币(略)(略)万元整(含本数);单宗标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低于人民币参仟元整的按(略)仟元整计收。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略)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止至 (略) 成立2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截至信息披露截止之日满2年(含), (略) 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年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2年重组不超过两次;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略)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经营品牌在浙江省内 (略) 点20家(含)以上。【执行标准:1、意向受让方为加盟商的,须提供由品牌方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内其加盟的20家(含)连锁门店正在经营的证明材料(已开门店地址、门店照片及品牌方针对本项目的《品牌授权书》;2、意向受让方为品牌方的,须提供其在浙江省内该品牌20家(含)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执行标准:承租方出具承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周女士 | 联系电话 | (略)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略)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港地铁五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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