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D# |
---|---|
项目名称 | 佛山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略) ;中交第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元,转让方 (略) 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51%股权,转让底价为#.#元;转 (略) 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29.4%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转让方中交第 (略) 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9.6%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转让底价,即#.#元。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3、本项目转让方 (略) 与标的企业签订了《运营管理协议》,标的企业委托 (略) 担任其运营管理机构,该协议有效期持续至标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到期之日止。(《运营管理协议》复印件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保证金。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5)本方同意 (略) 与标的企业签订的《运营管理协议》全部内容,知悉并同意《运营管理协议》在其协议约定期内持续有效。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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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佛山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 (略) ;中交第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 (略) |
转让比例 | 51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元,转让方 (略) 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51%股权,转让底价为#.#元;转 (略) 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29.4%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转让方中交第 (略) 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9.6%股权,转让底价为#.#万元。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转让底价,即#.#元。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本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3、本项目转让方 (略) 与标的企业签订了《运营管理协议》,标的企业委托 (略) 担任其运营管理机构,该协议有效期持续至标的企业特许经营权到期之日止。(《运营管理协议》复印件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仅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自行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保证金。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5)本方同意 (略) 与标的企业签订的《运营管理协议》全部内容,知悉并同意《运营管理协议》在其协议约定期内持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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