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47台报废车辆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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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47台报废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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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14 | |||||||||
评估值(万元) | 38.4745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标的资产无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标的资产数量和质量均以实际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挂牌公示期间内安排一次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张四平,联系方式:0349-(略)/(略)。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提供交通工具。意向受让方必须自行前往标的资产所在地调查核实物资现状,资产交接时以现状为准进行交割,交割方式由转让方制定。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款(税率为13%),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将税款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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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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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朔 (略) 平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建 | 成立日期 | 2008-08-25 | |||||||||
注册资本 | 2,(略)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91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电力生产(仅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煤炭、铁路、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品);煤矸石、粉煤灰系列产品的开发与经营;煤矿机械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工程设计、勘察、建设施工、招投标代理的咨询服务;矿产品及伴生资源(除国家限制品)应用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仓储(除危险品);建筑材料生产与销售。煤炭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农、林、牧产品开发与经营;设备租赁;吊装运输;汽车租赁;设备维修;井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业务办公会议纪要(〔2024〕55号)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5X6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2-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业务办公会议纪要(〔2024〕5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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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 (略) 径退回。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踏勘时实物现状进行后续交割。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必须前往资产所在地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及相关附件。(3)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4)《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5)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6)受让方不得转售标的资产,必须自行接收标的资产,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权他人作为标的资产接收人。(7)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提货,不得以标的资产瑕疵或缺失为由拒绝提货,否则发生的标的资产缺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受让方自备运输本标的资产的车辆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 (略) 作业,包括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 (略) 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9)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实施清运,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标的资产存储地点临近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10)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接受转让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清运工作时间为30个工作日,若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11)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受让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资质、条件和限制等。若受让方因环保、安全、资质等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且受到相 (略) 罚,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受让方须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2)标的资产作为报废设备进行转让,若受让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不恰当行为产生的安全、产权等纠纷,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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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47台报废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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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2-29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14 | |||||||||
评估值(万元) | 38.4745 | 账面价值(万元)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标的资产无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标的资产数量和质量均以实际现状为准,资产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承担瑕疵担保,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必须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挂牌公示期间内安排一次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张四平,联系方式:0349-(略)/(略)。意向受让方现场勘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提供交通工具。意向受让方必须自行前往标的资产所在地调查核实物资现状,资产交接时以现状为准进行交割,交割方式由转让方制定。 3、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受让方须承担额外的增值税税款(税率为13%),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时将税款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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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明细表.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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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朔 (略) 平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建 | 成立日期 | 2008-08-25 | |||||||||
注册资本 | 2,(略)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91H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煤炭开采、电力生产(仅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煤炭、铁路、新能源项目的投资与管理;煤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不含危险品);煤矸石、粉煤灰系列产品的开发与经营;煤矿机械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工程设计、勘察、建设施工、招投标代理的咨询服务;矿产品及伴生资源(除国家限制品)应用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物业管理;仓储(除危险品);建筑材料生产与销售。煤炭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农、林、牧产品开发与经营;设备租赁;吊装运输;汽车租赁;设备维修;井工设备安装与拆除;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业务办公会议纪要(〔2024〕55号)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5X6 | |||||||||
批准单位 |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2-0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业务办公会议纪要(〔2024〕55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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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6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 (略) 径退回。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已获得受让资格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踏勘时实物现状进行后续交割。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必须前往资产所在地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及相关附件。(3)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内部流程履行完毕,具备签约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4)《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5)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6)受让方不得转售标的资产,必须自行接收标的资产,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权他人作为标的资产接收人。(7)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及时提货,不得以标的资产瑕疵或缺失为由拒绝提货,否则发生的标的资产缺失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8)受让方自备运输本标的资产的车辆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 (略) 作业,包括装卸及运输等,应遵守转让方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管理规定,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受让 (略) 罚,由此导致的安全责任或其他责任由受让方承担。(9)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实施清运,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及其后果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标的资产存储地点临近设备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受损害,发生侵害转让方权益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10)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一切费用,接受转让方组织的安全培训,清运工作时间为30个工作日,若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11)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受让应符合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资质、条件和限制等。若受让方因环保、安全、资质等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且受到相 (略) 罚,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完全承担。受让方须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12)标的资产作为报废设备进行转让,若受让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不恰当行为产生的安全、产权等纠纷,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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