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6号楼917-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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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6号楼917-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GR2024GD(略)
项目名称 (略) (略) 翠微中里16号楼917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略) 第二十九研究所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373.(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1-22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 本次挂牌价格含增值税,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缴纳税费,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挂牌转让11套房地产未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 《房屋登记表》(填表日期:2023 年 03 月14日,其中901号、903号、917号、919号、1010号、1012号、1005号、1014号、1016号等9套住宅分套建筑面积合计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海全字第 (略)号)证载面积相同。1018号、1020号2套住宅分套建筑面积合计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国移字第(略)号)证载面积相同。本次挂牌转让的房产,分别依据《房屋登记表》(填表日期:2023年03月14日)确定分套的建筑面积。分证手续需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给与配合。
3.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海全字第(略)号 、京房权证海国移字第(略)号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电子工业部第二十九研究所 ,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 《关于信息产业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中编办自[1999]58号和 《关于信息产业部47 (略) 所划转更名的通知》(信部人[2002]307号)所述 , 电子工业部第二十九研究所现更名为西南电子设备研究所( (略) 第二十九研究所)。
4.转让标的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调档资料中未发现记载转让标的土地权益的相关信息,无法确定评估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5.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6.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7.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8.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9.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共有等事项。
10.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377号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项目编号 GR2024GD(略)
项目名称 (略) (略) 翠微中里16号楼917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略) 第二十九研究所
转让标的 (略)
挂牌价格 373.(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24-11-22
交易方式 其他
转让说明事项

1. 本次挂牌价格含增值税,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缴纳税费,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本次挂牌转让11套房地产未单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 《房屋登记表》(填表日期:2023 年 03 月14日,其中901号、903号、917号、919号、1010号、1012号、1005号、1014号、1016号等9套住宅分套建筑面积合计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海全字第 (略)号)证载面积相同。1018号、1020号2套住宅分套建筑面积合计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海国移字第(略)号)证载面积相同。本次挂牌转让的房产,分别依据《房屋登记表》(填表日期:2023年03月14日)确定分套的建筑面积。分证手续需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给与配合。
3.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海全字第(略)号 、京房权证海国移字第(略)号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电子工业部第二十九研究所 ,根据产权持有人提供的 《关于信息产业部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中编办自[1999]58号和 《关于信息产业部47 (略) 所划转更名的通知》(信部人[2002]307号)所述 , 电子工业部第二十九研究所现更名为西南电子设备研究所( (略) 第二十九研究所)。
4.转让标的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调档资料中未发现记载转让标的土地权益的相关信息,无法确定评估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类型。
5.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6.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7.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8.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9.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租赁、共有等事项。
10.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377号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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