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辆新能源公交车-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R2024ZJ# |
---|---|
项目名称 | 24辆新能源公交车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528,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1-2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略) (略) 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同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同样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按规定承担。 3.转让标的为拟报废的车辆,按报废时的现状进行报 (略) 置,不过户不提档,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随机文件、备件、工具及清单等,不保证标的零配件齐全、性能完好,不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4.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至交割时存在正常使用的损耗。意向方报名前应对标的实物进行提前确认,一经成交,最终成交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并在在报名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 5.车辆注销需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气瓶判废报告,电池溯源管理资料。 6.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注册时确认的存管银行账户,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7.受让方应在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24辆公交车拆解,并完成所有手续,出具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气瓶判废报告、电池溯源管理材料。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合同签订、价款支付、车辆拆解所需时间,如因受让方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气瓶判废报告、电池溯源管理材料,每晚于2024年12月20日一天,需按日赔偿转让方合同总额的2%,如材料提供时间晚于2024年12月31日,影响转让方申请本年度车辆报废更新国家补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
项目编号 | GR2024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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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4辆新能源公交车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转让标的 (略) | |
挂牌价格 | 528,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1-2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 (略) (略) 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同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项目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同样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按规定承担。 3.转让标的为拟报废的车辆,按报废时的现状进行报 (略) 置,不过户不提档,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随机文件、备件、工具及清单等,不保证标的零配件齐全、性能完好,不对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做任何形式的担保。 4.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至交割时存在正常使用的损耗。意向方报名前应对标的实物进行提前确认,一经成交,最终成交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并在在报名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 5.车辆注销需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气瓶判废报告,电池溯源管理资料。 6.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保证金至其在“浙交汇”平台注册时确认的存管银行账户,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7.受让方应在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24辆公交车拆解,并完成所有手续,出具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气瓶判废报告、电池溯源管理材料。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合同签订、价款支付、车辆拆解所需时间,如因受让方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气瓶判废报告、电池溯源管理材料,每晚于2024年12月20日一天,需按日赔偿转让方合同总额的2%,如材料提供时间晚于2024年12月31日,影响转让方申请本年度车辆报废更新国家补助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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