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弘毅城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39%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ZJ# |
---|---|
项目名称 | 杭州弘毅 (略) 39%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房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
转让比例 | 39 |
挂牌价格 | 1,422,8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涉及的浙江新华 (略) 浙新会专字【2024】636号《关于杭州弘毅 (略) 资产清查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瑞 (略) 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略) 房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弘毅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略) 房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弘毅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 (略) 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略) 房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弘毅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二、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5、产权交割: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杭交所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 (略) 场 (略) 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7、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至股权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 |
项目编号 | G#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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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杭州弘毅 (略) 39%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房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略) |
转让比例 | 39 |
挂牌价格 | 1,422,8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2 |
交易方式 | 其他 |
重要信息披露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涉及的浙江新华 (略) 浙新会专字【2024】636号《关于杭州弘毅 (略) 资产清查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瑞 (略) 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略) 房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弘毅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略) 房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弘毅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 (略) 中瑞评报字[2024]第#号《 (略) 房 (略) 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杭州弘毅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二、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应继续依法履行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5、产权交割: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杭交所出具本次股权转让的《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向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本次转让的产 (略) 场 (略) 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7、自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至股权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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