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吴某波2户债权-产权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张某、吴某波2户债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9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 (略) | 浙江省,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联系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
债权 | 标的名称 | 张某、吴某波2户债权 |
债权本息合计 | 截止2024年9月20日,张某未偿本金*元,未偿利息*.84元,合计*.84元;吴某波未偿本金*元,未偿利息*.44元,合计*.44元;2户未偿本金*元,未偿利息*.28元,合计*.28元。 |
其他披露事项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杭州分行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民街69号1幢101-103、201、301-303室;2幢306室、16-19层、21-27层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叶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0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张某、吴某波2户债权 | ||
转让底价 | *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文件,《成交通知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2)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3个工作日内,自行与转让方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剩余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由受让方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杭州分行;开户行: (略) 杭州分行 ;帐号:*20),详见《债权转让协议》具体约定。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杭州分行;开户行: (略) 杭州分行 ;帐号:*20)。 (5)同意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 (6)同意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3、受让方须自 《成交通知书》 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按成交金额0.1%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债务人、保证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变相出资购买。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或未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成交通知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张某、吴某波2户债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9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 (略) | 浙江省,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0571-* |
联系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
债权 | 标的名称 | 张某、吴某波2户债权 |
债权本息合计 | 截止2024年9月20日,张某未偿本金*元,未偿利息*.84元,合计*.84元;吴某波未偿本金*元,未偿利息*.44元,合计*.44元;2户未偿本金*元,未偿利息*.28元,合计*.28元。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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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杭州分行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民街69号1幢101-103、201、301-303室;2幢306室、16-19层、21-27层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叶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00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张某、吴某波2户债权 | ||
转让底价 | *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文件,《成交通知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2)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3个工作日内,自行与转让方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剩余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由受让方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杭州分行;开户行: (略) 杭州分行 ;帐号:*20),详见《债权转让协议》具体约定。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杭州分行;开户行: (略) 杭州分行 ;帐号:*20)。 (5)同意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 (6)同意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3、受让方须自 《成交通知书》 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按成交金额0.1%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债务人、保证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变相出资购买。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或未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合同文件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成交通知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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