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海土征公〔2024〕1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A[2024]-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 (略) 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邮 (略) 理中心项目(海洲2407),土地用途为邮政用地 ,四至:东至伊桥 (略) ;南至伊桥 (略) ; (略) ; (略) 。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略) 海洲街道伊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14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736公顷,建设用地0.140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A[2024]-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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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A[2024]-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 (略) 2024年度计划第二十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海宁邮 (略) 理中心项目(海洲2407),土地用途为邮政用地 ,四至:东至伊桥 (略) ;南至伊桥 (略) ; (略) ; (略) 。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略) 海洲街道伊桥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14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736公顷,建设用地0.1407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海政发〔2023〕43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A[2024]-0014《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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