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项目编号 | CQ* | ||
---|---|---|---|
标的名称 |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 ||
转让底价 | *元 | ||
标的企业 (略) | 中国 (略)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特区建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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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沙井街道大 (略) 大王 (略) 1号4A039 | ||||||||||||||||||||||
法定代表人 | 林启顺 | 成立时间 | 2005-12-22 | ||||||||||||||||||||
注册资本 | *元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喷泉设计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美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设计; (略) 、乡村规划设计,标识标牌设计。(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艺产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普通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标识标牌制作;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营业务 | 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8M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29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略) (略) 政工程 (略) | 70% | ||||||||||||||||||||||
(略) 奥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155.84 | 50.17 | 84.6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602.42 | 2411.35 | 1191.07 | |||||||||||||||||||||
2024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97.31 | -485.76 | -486.9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177.46 | 2473.3 | 704.16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 (略) (略) 政工程 (略) 拟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政工程 (略)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11-11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特 (略) 关于公开挂 (略) 特区建工 (略) 70%国有股权的批复》 深特建工函〔2024〕130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首期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民生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首期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首期款的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项目编号 | CQ*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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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 | ||
转让底价 | *元 | ||
标的企业 (略) | 中国 (略) (略)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 0755-*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0755-*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略) 特区建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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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沙井街道大 (略) 大王 (略) 1号4A039 | ||||||||||||||||||||||
法定代表人 | 林启顺 | 成立时间 | 2005-12-22 | ||||||||||||||||||||
注册资本 | *元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喷泉设计施工、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景观设计、展览展示设计、美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设计; (略) 、乡村规划设计,标识标牌设计。(法律、行政法规、 (略)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农业园艺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水污染治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艺产品销售;林业产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普通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标识标牌制作;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主营业务 | 园林景观设计与施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8M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29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略) (略) 政工程 (略) | 70% | ||||||||||||||||||||||
(略) 奥海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3155.84 | 50.17 | 84.6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602.42 | 2411.35 | 1191.07 | |||||||||||||||||||||
2024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697.31 | -485.76 | -486.9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177.46 | 2473.3 | 704.16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 (略) (略) 政工程 (略) 拟公开挂牌转让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7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政工程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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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11-11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特 (略) 关于公开挂 (略) 特区建工 (略) 70%国有股权的批复》 深特建工函〔2024〕130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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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首期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 开 户 行:民生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的30%,剩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受让方还须向转 (略) 场报价率LPR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 (略) 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首期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首期款的一部分。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 (略) 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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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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