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飞航空附件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贵州龙飞航空附件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 (略) | |||||||||||||
住所 | 贵州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杨笑宇 | 成立日期 | 2001-11-0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83P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飞机(歼击机、教练机、无人机)起落架、航空液压系统附件、机载悬挂/发射装置,航空气压系统附件和航空执行元件等研制、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民用机械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厂房租赁、铺面租赁、水电维修与安装。)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11 | 职工人数 | 40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54.09 | |||||||||||||
2 | (略)迪顺 | 5.82 | |||||||||||||
3 | 杨新立 | 5.73 | |||||||||||||
4 | 赵志英 | 5.5 | |||||||||||||
5 | 徐辽建 | 5.45 | |||||||||||||
6 | 文岱 | 4.93 | |||||||||||||
7 | 徐芳 | 4.48 | |||||||||||||
8 | 姚惠忠 | 4.19 | |||||||||||||
9 | 程石生 | 3.87 | |||||||||||||
10 | 龙志斌 | 3 | |||||||||||||
11 | 其余1位股东 | 2.94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略) | 净利润 | (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478.(略) | 净利润 | 582.(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506.(略) | 净利润 | 406.(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0-31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略) | 净利润 | -(略) | ||||||||
资产总计 | (略) | 负债总计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1. (略) 理、 (略) 理、精密加工等生产能力建设;2.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国产替代等信息化建设;3.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设立且有 (略) 法人; 2. 意向投资方应当持续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与商业信誉,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且增资资金来源合法,有能力以现金方式支付增资款,并履行增资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3. 意向投资方应认同增资人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应与增资人具有产业链相关协同关系,应配合国有股东执行国资监管要求和中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 4. 意向投资方及其所有层级的股权(权益)持有人均不得为中国境外(含港 (略) )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意向投资方应具备军品生产的相关保密资格及承制资格;意向投资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国防 (略) 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涉军企业与相关军工资质的有关规定;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5. 意向投资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6.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满足增资人所在地政府对于企业稳定、发展的相关要求。 7. 增资人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增资信息披露期内向交易所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人民币(略)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 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4. 本次增资拟结合投资方出资额、综合实力及战略协同性等因素征集意向投资方。 5. 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本方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3)本方承诺所有层级的股权(权益)持有人均无中国境外(含港 (略) )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本方及其相关人员符合国家国防 (略) 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涉军企业与相关军工资质的有关规定; (4)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 (略) 置的条款; (5)认同并支持增资人制定的商业计划和增资资金用途,认可增资人对本次增资不接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明股实债等要求; (6)本方承诺对本次增资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根据国有资 (略) 调整等合理需求转 (略) 的情形除外);在成为增资人新股东后, (略) 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7)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均系自有或自筹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 (略) 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8)本方同意增资人有权在本方决策的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的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9)本方同意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执行国资监管相关要求和中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并于后续配合国有股东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要求和中国 (略) 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有关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完成后同意增资人及时以现金支付累计应付国有股东股利);(10)本方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增资人不存在恶性业务竞争关系; (1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增资人指定账户;(12)本方同意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增资款(保证金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13)本方同意增资人本次职工安置方案,即公司职工劳动关系及相互间权利义务不会因本次增资发生变化。(14)本方同意后续中国 (略) 及 (略) 不再承担增资人保密管理责任,由增资人后续控股股东作为保密责任主体并负责设置、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措施;(15)本方同意增资人继续按照相关历史文件规定承担相关人员(如内退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16)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增资人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及下属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7)本方同 (略) 章程中设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并同意相关国有股东针对相关军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18)若增资方自然人股东在本次增资中同步转让所持股权,意向投资方应同意根据自然人股东实际转让意向以与本次增资同等价格收购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 6. 增资人对增资条件保留最终解释权。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贵州 (略) | |||||||||||||
住所 | 贵州省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杨笑宇 | 成立日期 | 2001-11-06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略)83P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飞机(歼击机、教练机、无人机)起落架、航空液压系统附件、机载悬挂/发射装置,航空气压系统附件和航空执行元件等研制、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民用机械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厂房租赁、铺面租赁、水电维修与安装。)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11 | 职工人数 | 40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略) | 54.09 | |||||||||||||
2 | (略)迪顺 | 5.82 | |||||||||||||
3 | 杨新立 | 5.73 | |||||||||||||
4 | 赵志英 | 5.5 | |||||||||||||
5 | 徐辽建 | 5.45 | |||||||||||||
6 | 文岱 | 4.93 | |||||||||||||
7 | 徐芳 | 4.48 | |||||||||||||
8 | 姚惠忠 | 4.19 | |||||||||||||
9 | 程石生 | 3.87 | |||||||||||||
10 | 龙志斌 | 3 | |||||||||||||
11 | 其余1位股东 | 2.94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略) | 净利润 | (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2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478.(略) | 净利润 | 582.(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年度 | 2021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506.(略) | 净利润 | 406.(略) | ||||||||
资产总额 | (略) | 负债总额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2024-10-31 | 营业收入 | (略) | ||||||||
利润总额 | -(略) | 净利润 | -(略) | ||||||||
资产总计 | (略) | 负债总计 | (略) | ||||||||
所有者权益 | (略) | -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1. (略) 理、 (略) 理、精密加工等生产能力建设;2.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国产替代等信息化建设;3.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 (略) )依法设立且有 (略) 法人; 2. 意向投资方应当持续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与商业信誉,具备较好的资金实力且增资资金来源合法,有能力以现金方式支付增资款,并履行增资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3. 意向投资方应认同增资人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应与增资人具有产业链相关协同关系,应配合国有股东执行国资监管要求和中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 4. 意向投资方及其所有层级的股权(权益)持有人均不得为中国境外(含港 (略) )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意向投资方应具备军品生产的相关保密资格及承制资格;意向投资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国防 (略) 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涉军企业与相关军工资质的有关规定;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5. 意向投资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意向投资方需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就本条款递交书面承诺。 6. 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满足增资人所在地政府对于企业稳定、发展的相关要求。 7. 增资人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增资信息披露期内向交易所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在增资信息披露期截止日前(含当日,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人民币(略)作为保证金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投资资格。 2.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增资相关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增资人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本公告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次增资的程序。 3. 本次增资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不接受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投资。 4. 本次增资拟结合投资方出资额、综合实力及战略协同性等因素征集意向投资方。 5. 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符合本公告“投资方资格条件”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本方承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 (略) 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 (3)本方承诺所有层级的股权(权益)持有人均无中国境外(含港 (略) )资本或拥有境外身份;本方及其相关人员符合国家国防 (略) 及相关监管机构对涉军企业与相关军工资质的有关规定; (4)同意本次增资公告中关于 (略) 置的条款; (5)认同并支持增资人制定的商业计划和增资资金用途,认可增资人对本次增资不接受附带退出条件、回报承诺、要求国有股东或增资人承诺回购股权、明股实债等要求; (6)本方承诺对本次增资有长期持股意向,持股年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根据国有资 (略) 调整等合理需求转 (略) 的情形除外);在成为增资人新股东后, (略) 发展战略,价值理念一致;(7)本方承诺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全部增资款项均系自有或自筹资金,且来源合法,不会以委托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此等款项及其支付被政府有关部门或任何第三 (略) 罚、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 (8)本方同意增资人有权在本方决策的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的投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9)本方同意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执行国资监管相关要求和中国 (略) 有关管理规定,并于后续配合国有股东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要求和中国 (略) 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有关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完成后同意增资人及时以现金支付累计应付国有股东股利);(10)本方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增资人不存在恶性业务竞争关系; (1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并根据《增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增资人指定账户;(12)本方同意在《增资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将增资款(保证金部分)划转至增资人指定账户。(13)本方同意增资人本次职工安置方案,即公司职工劳动关系及相互间权利义务不会因本次增资发生变化。(14)本方同意后续中国 (略) 及 (略) 不再承担增资人保密管理责任,由增资人后续控股股东作为保密责任主体并负责设置、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措施;(15)本方同意增资人继续按照相关历史文件规定承担相关人员(如内退人员、退休人员、离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16)本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增资人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 (略) 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不得继续以中国 (略) 及下属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7)本方同 (略) 章程中设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并同意相关国有股东针对相关军工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18)若增资方自然人股东在本次增资中同步转让所持股权,意向投资方应同意根据自然人股东实际转让意向以与本次增资同等价格收购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 6. 增资人对增资条件保留最终解释权。 7.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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