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中国航发商用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航发商用航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 | 成立日期 | 2009-01-17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XK | ||||||||||||||
经营范围 | 商用飞机动力装置及其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总装、试验、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5 | 职工人数 | 250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航 (略) | 49.3727 | |||||||||||||
2 | 上 (略) (略) | 23.6711 | |||||||||||||
3 | 上海 (略) | 11.8356 | |||||||||||||
4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11.8356 | |||||||||||||
5 | 上海心梦商发##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85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资金主要 (略) 科研生产、加强关键技术研究、 (略) 产业化能力提升及加强条件建设等方面。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投资人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中均不得存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境外自然人。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受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 3.意向投资人对增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无投资收益保底、对赌和强制退出要求。 4.意向投资人在产业、管理或资源上能够与增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形成协同、互补和放大效应,有助于推动增资方业务发展及管理效率提升。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意向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划转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增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向联交所递交相关投资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备查文件以及本项目的披露内容,并自行完成了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增资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本次增资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出资方式为货币,支付币种为人民币。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增资后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本次增资任何单一外部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总额下限为不低于1亿元。 5.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应为实际出资方,不接受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不接受以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意向投资人为私募基金的,应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意向投资人须提交登记证明文件或中国证券投资基 (略) 站查询结果截图)。 7.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认同增资方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同意并支持增资方确定的增资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增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2)同意增资公告中关于 (略) 置的条款。 (3)同意增资方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认可并接受本次增资不接受关于业绩承诺、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董监事席位等要求。 (5)意向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增资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同时在持股期间不开展相竞争的业务。 (6)承诺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增资方股权。其中,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转让股权不受限制,但应确保受让方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增资方股东或影响增资方后续战略规划安排的情形。 (7)承诺为实际出资方,不存在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不存在以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不存在联合体报名的情况。 (8)同意在经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汇入增资方指定账户。 (9)同意增资方在意向投资者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分配的出资额。 (10)同意增资方有权依据“择优方式:竞争性谈判”条款做出关于投资人的最终选择,且对增资方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公司原股东中国航 (略) 拟同步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2、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增资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意向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涉产权权属清晰;本次增资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2)我方所提交的增资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增资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航发商用航 (略) | |||||||||||||
住所 | 上海 (略) | ||||||||||||||
法定代表人 | 李军 | 成立日期 | 2009-01-17 | ||||||||||||
注册资本 | - | 企业类型 | (略) (内资) | ||||||||||||
所属行业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XK | ||||||||||||||
经营范围 | 商用飞机动力装置及其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总装、试验、销售、维修、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增资人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股东数量 | 5 | 职工人数 | 2500 | ||||||||||||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比例(%) | ||||||||||||
1 | 中国航 (略) | 49.3727 | |||||||||||||
2 | 上 (略) (略) | 23.6711 | |||||||||||||
3 | 上海 (略) | 11.8356 | |||||||||||||
4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11.8356 | |||||||||||||
5 | 上海心梦商发##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85 |
新增资本拟对应持股比例说明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资金主要 (略) 科研生产、加强关键技术研究、 (略) 产业化能力提升及加强条件建设等方面。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投资人的直接股东或合伙人中均不得存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境外自然人。 2.意向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最近三年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 (略) 罚、无重大诉讼及仲裁,没有受到 (略) 罚、无潜在风险。 3.意向投资人对增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无投资收益保底、对赌和强制退出要求。 4.意向投资人在产业、管理或资源上能够与增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形成协同、互补和放大效应,有助于推动增资方业务发展及管理效率提升。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人须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意向投资金额30%的保证金划转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投资资格。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增资方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向联交所递交相关投资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备查文件以及本项目的披露内容,并自行完成了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增资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本次增资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出资方式为货币,支付币种为人民币。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增资后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本次增资任何单一外部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总额下限为不低于1亿元。 5.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应为实际出资方,不接受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不接受以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意向投资人为私募基金的,应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意向投资人须提交登记证明文件或中国证券投资基 (略) 站查询结果截图)。 7.意向投资人在递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需书面承诺: (1)认同增资方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同意并支持增资方确定的增资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增资后的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2)同意增资公告中关于 (略) 置的条款。 (3)同意增资方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认可并接受本次增资不接受关于业绩承诺、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董监事席位等要求。 (5)意向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增资方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同时在持股期间不开展相竞争的业务。 (6)承诺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增资方股权。其中,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转让股权不受限制,但应确保受让方不存在不适宜担任增资方股东或影响增资方后续战略规划安排的情形。 (7)承诺为实际出资方,不存在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不存在以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不存在联合体报名的情况。 (8)同意在经增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一次性汇入增资方指定账户。 (9)同意增资方在意向投资者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额度范围内调整实际分配的出资额。 (10)同意增资方有权依据“择优方式:竞争性谈判”条款做出关于投资人的最终选择,且对增资方的最终选择不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
信息披露期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1、公司原股东中国航 (略) 拟同步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方同股同价。 2、募集资金总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增资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意向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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