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鼓励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
山西晋城:鼓励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
北 (略) 获悉,11月20日, (略) 人民政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文件提出,鼓励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鼓励具备条件的专职公共充电站、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规划利用现有及新建车棚顶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通过模块化储能装置,形成光储充换一体化系统,接入站内专变,提高清洁能源的开发消纳水平,降低充(换) (略) 的冲击和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不公开)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略) 规划(2024-2026年)
一、规划总则
(一)规划背景
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8号)文件精神, (略) 电动汽车快速发展需求,着力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编制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出发点,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为目标,实现充(换)电网络更加完善、区域分布更加均衡、充(换)电服务更加便捷,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26年。
(四)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统筹研究 (略) (略) ,总面积约9424.9平方公里。
本次规 (略) (略) (略) ,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 (略) 范围一致, (略) 全域和泽州县金村镇、南村镇、大箕镇、高都镇、巴公镇部分空间,面积约375平方公里。
(五)规划对象
1.电动汽车
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根据使用功能可分为电动私家车、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车、 (略) 政车、电动重型商用车等。
2.充(换)电基础设施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根据设备特点,可分为慢充桩、快充桩和换电设施三种。根据服务对象,可分为公共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三种。
二、现状分析
(一)全市域现状分析
1.全市域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全市域共有电动汽车#辆,电动汽车占比达到5.1%,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达到34.16%,且呈不断增长趋势。
2.全市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全市域共有充电站点713个,充电桩4850个。其中,公共充电站点422个,公共充电桩2560个;专用充电站点291个,专用充电桩2290个。
(二) (略) 现状分析
1. (略) 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 (略) 共有电动汽车约#辆,包括电动私家车#辆、电动公交车873辆、电动巡游出租车906辆、 (略) 约出租车23 (略) 政车173辆。
2.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 (略) (略) 现有公共充电站和专用充电站共381个,总桩数2812个,桩车比1:6.3。其中,公共充电站68个,总桩数904个;专用充电站302个,总桩数1626个;特种专用充电站11个,总桩数282个。
三、需求分析
(一)全市域充(换)电基础设施需求预测
截至2023年底, (略) 域汽车保有量60.#辆,电动汽车保有量3.#辆。汽车年增量稳定在3.#辆,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数值与全国数值接近,根据 (略) 场信息联席会预测,2024年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40%,2025年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50%,2026年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60%。预测到2026年底, (略) 域汽车保有量将达到70.#辆,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辆。
到2026年底, (略) 域 (略) 公共+专用充电桩桩车比稳定在1:6,全市域 (略) 至少建成1.#个公共+专用充电桩。
(二)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需求预测
预测到2026年底, (略) 汽车保有量 (略) 汽车保有量和(1/3)泽州县汽车保有量,为28.#辆。按照 (略) 汽车保有量占比进行推算,到2026年底, (略) 电动汽车保有量约#辆。
到2026年底, (略) 公共+专用充电桩桩车比稳定在1:6,需要布置7693个公共+专用充电桩。
四、目标与原则
(一)规划目标
以市场为主体,以政府为支撑,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略) 、县、乡村、公 (略) 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换) (略) 。公共+专用充电桩桩车比动态保持在1:6。
(二)规划原则
1.统筹推进、布局均衡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 (略) 、乡镇、农村、 (略) 、国省干道和太行一 (略) 等,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2.适度超前、突出重点
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要求,加快形成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略) 和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 (略) 充电服务模式。
3.智慧管理、综合利用
(略)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技术依托,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充(换)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运用,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扶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培育本地充(换)电产业快速发展。由市县两级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遴选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运维等有实力的企业按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全市域充(换)电基 (略)
(一)全市域 (略) 公共+专用 (略) 规划
到2026年底,全市域 (略) 至少建成1.#个公共+专用充电桩,其中现状4850个,新增8491个。根据各县(市、区)预测电动汽车数量比例,分配各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见附表1)
在县城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布置公共充电桩。优先在普通国 (略) 、“ (略) ”邻近乡镇和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镇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和村群众广场、汽车站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并向易地搬迁集 (略) 、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 (略) 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根据各乡镇的人口对充电桩数量进行规划。(见附表2)
(二) (略) 公共 (略) 规划
(略) 公共充电站53个,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545个。其中, (略) 充电站18个,充电桩114个;国省干线充电站12个,充电桩83个;太行一 (略) 充电站23个,充电桩348个。近期建设应结合实际的车流量和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避免过度超前,产生浪费。
1. (略) (略)
(略) (略) 需按照小客车车位15%的比例建设充电桩。规 (略) 充电站18个,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14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62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52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充桩为主。(见附表3)
2.国省干线 (略)
依托4条国省干线附属的12个道班、 (略) 建设充电桩,按照小客车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83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充桩为主。(见附表4)
3.太行一 (略) (略)
依托太行一 (略) 附属的23个驿站建设充电桩,按照小客车车位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34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12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336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慢桩结合为主。(见附表5)
(三)全 (略) 公共 (略) 规划
规划 (略) 充电桩全覆盖。4A级 (略) 宜按照小客车车位30%比例建设充电桩,其它 (略) 宜按照小客车车位15%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456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29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1427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慢桩结合为主。近期建设应结合实际的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避免过度超前,产生浪费。(见附表6)
(四)全市域重型车辆充(换) (略) 规划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物流车辆、短倒车辆、渣土车辆、混凝土车辆等。重型车辆充(换)电站包括充电站、充换一体站。本次规划主要以引导为主,先期规则共设 (略) ,后期依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
1.城 (略) 域
城市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渣土车辆、混凝土车辆。 (略) 市域 (略) 充(换)电站,以快充桩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7)
2. (略)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物流车辆、短倒车辆。规划建设至少10个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以充电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8)
3.煤 (略)
煤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短倒车辆。规划建设至少50座煤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煤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可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在企业内部或煤炭外运通道沿线建设。有煤矿的乡 (略) 至少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以快充桩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9)
4.物 (略)
物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物流车辆、短倒车辆。规划建设至少5个物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以快充桩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10)
5.大型独立工业企业
大型企业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于独立大型工业企业的短倒车辆,规划建设6个重型车辆充(换)电站。(见附表11)
六、 (略) 充(换)电基 (略) 规划
(一) (略) 充(换)电体系规划
1.指标要求
(略) 充电桩实施策略一览表
2. (略)
(略) 构建以 (略) 、办公场所自(专)用桩为基础,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共充电桩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公共充电站点1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二) (略) 公共 (略) 规划
(略) 内的公共充电桩建设依托对外开放的停车资源,包括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场馆配建停车场、商业综合体配建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改建增建加油加气站。
1. (略)
在 (略) 内, (略) 域进行站点密度增加,对 (略) 补足充电服务缺口。规划 (略) 公共充电站点,其中现状公共充电站 (略) ,新增公共充电站点 (略) 。规划桩数4663个,其中现状桩数904个,新增桩数3759个。
公共充电站点应面向全社会车辆全时段提供充电服务,应分 (略) ,尽可能结合居民生 (略) 公共充电点位,打造“工作停车+充电”、“消费停车+充电”、“休憩停车+充电”等停车充电场景。
2.公共停车场 (略)
新建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公共停车场宜按照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通过调研梳理,现状及在建的公共停车场共有 (略) ,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23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432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806个。
现状公共停车场分为永久性公共停车场和临时性公共停车场。临时性公共停车场内建设充电桩,需经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 (略) 规划改造实施和土地征收时,应无偿拆除停车场地及附属充电桩。充电站点建设应优先选择永久性公共停车场,永久性公共停车场内充电桩建设应以快充桩为主;临时性停车场可结合现状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判定,如确实没有建设改造可能性的场地,可适当建设一定比例的快充桩;其余临时性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应以慢充桩为主,减少投资风险,避免浪费。(见附表12)
3.大型公共建筑 (略)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大型公共建筑宜按照配套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现状及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中 (略) 停车规模较大,适合建设公共充电站点,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630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163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467个。新增充电桩以快慢桩结合的形式建设。(见附表13)
4.商业综合体 (略)
新建商业综合体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商业综合体宜按照配套停车位15%的比例建设充电桩。通过调研梳理,现状及在建的商业综合体中 (略) 停车规模较大,适合建设公共充电站点,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619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67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1552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慢桩结合的形式建设。(见附表14)
5.路内停车位 (略)
(略) 、凤台街、书院街、太岳街、 (略) 、 (略) 、迎宾街、文昌街 (略) 的路内停车位,两侧空间较大,接电条件较好,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共设置92个站点,560个充电桩。
书院街、太岳街、 (略) 、 (略) (略) 的充电桩设 (略) 内车位的设施带内,迎宾街的充电桩设 (略) 内车位的绿化隔离带内, (略) 、凤台街、文昌街的充电桩设置在人行道停车位上。(见附表15)
6.交通枢纽 (略)
(略) 内的交通枢纽为晋城东站和客运东站,宜按照其配套的社会停车位25%的比例建设充电桩,以快充桩为主。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1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28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90个。(见附表16)
7.专职公共充电站建设指引
专职公共充电站是不依托停车场地,在独立用地上建设的专用公共充电站。
专职公共充电站根据建设特点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加气站改建充电站、加油站升级综合补能站、其他用地建设的独立公共充电站。
加气站改建充电站将成为专职公共充电站的主要组成部分。 (略) (略) 现状共 (略) 加气站,主要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至2026年 (略) 的加气站需加装变电设备和充电桩,成为专职公共充电站。 (略) 加气站改造后,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49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86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412个。新增充电桩以快充桩为主。(见附表17)
(略) 的现状及新建加油站宜按照综合补能站标准改造和建设,鼓励其在满足自身建设条件下,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桩。
鼓励其他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等独立建设或配套建设专职公共充电站。
(三) (略) 普通专用 (略) 规划
(略) (略) 内的普通专用充电桩建设主要依托单位、园区、小区的内部停车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商务写字楼内部停车场、 (略) 内部停车场、酒店内部停车场、小区内部停车场的非私人车位。
1. (略)
普通专用充电桩主要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充电桩、商务办公专用充电桩、酒店专用充电桩、小区内部充电桩和 (略) 内部充电桩。
2.机关事业单位专用 (略)
新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中 (略) 具备充电桩建设条件,宜按照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421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521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900个。新增充电桩应以慢充桩为主。规划结合各个单位实际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见附表18)
3.商务办公专用 (略)
新建商务写字楼,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商务写字楼中 (略) 充电桩建设条件良好,宜按照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240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36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204个。新增充电桩应以慢充桩为主。规划结合各商务写字楼实际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见附表19)
4.酒店专用 (略)
新建酒店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酒店中 (略) 充电桩建设条件良好,宜按照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31个,应以慢充桩为主。规划结合各酒店实际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见附表20)
5. (略) 专用 (略)
企业专用充电桩主要是服务于日常工作人员通勤以及 (略) 日常生产生活的电动汽车充电,不包括重型车辆的充(换)电服务。
新建 (略) 内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桩,引导具备场地条件的企业建设光储充一体站。本次规划不进行详细布点。
6.小区专用充电桩规划
小区专用充电桩 (略) 的共用车位建设, (略) 内部居民的共用充电桩。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文件要求,制 (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实街 (略)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 (略) 理机制。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 (略) 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1) (略)
压实新 (略)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预留充电条件的新 (略) 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5%。
(2) (略)
(略) 依托共用车位建设专用充电桩,承担辅助充电功能,由业委会根据居民实际需求申请安装。鼓励采用公平竞争方式遴选有实力的企业以“统建统服”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略) 应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建设专用充电桩,或由业委会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申请安装。原则上业委会自主招标或 (略) 居委会确定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缺乏停车位的 (略) ,规划利用周边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的配套公共充电桩, (略) 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3)具体要求
小区专用充电桩运营企业应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技术、安 (略) 置能力,统一 (略) 居民专用充电桩,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形成“统建统服”模式。运营企业承担安全保障、维护检修的责任。
为合理、高 (略) 资源,避免公共资源浪费,小区专用充电桩应选择慢充桩。考虑到传统交流慢充桩不具备车桩数据通信能力,无法对接“智能有序”系统和“安全预警”系统, (略) 专用桩推广使用直流慢充桩。
(四) (略) 特种专用充(换)电基 (略)
1. (略)
特种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于公交车辆、市政车辆、重型工程车辆、重型物流车辆,规划依托专用场站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
2.公交专用 (略)
至2026年底, (略) 规划公交专用充电站点11个,最大公交专用桩建设容量可达428个。规划结合公交车运行充电的实际需求,有序新增专用桩数量。(见附表21)
3.市政专用 (略)
规划保留 (略) 政专用充电站, (略) 政专用充电站进行改扩建, (略) 政车辆保养维护设施, (略) 政车辆充电停保综合站。现状桩数为34个,可新增桩数为28个,最大建设容量为62个。(见附表22)
4.重型车辆专用充(换)电基 (略)
规划 (略) 重型车辆专用充(换)电站,分别为耿窑充(换)电站、七岭店充(换)电站、崔庄充(换)电站、山西底村充(换)电站、晋城东物流充(换)电站。以重卡换电为主,兼顾重卡大功率充电,重卡专用桩规划达到138个。
耿窑充(换)电站位于金匠 (略) (略) ,重点 (略) 的重型短倒车辆和重型物流车辆。七岭店充(换)电站位于七岭店村,重点服务重型渣土车辆、重型工程车辆。崔庄充(换)电站位于崔庄村,重点服务重型渣土车辆、重型工程车辆。山西底村充(换)电站位于山西底村,重点服务重型短倒车辆、重型物流车辆、重型渣土车辆、重型工程车辆。晋城东物流充(换)电站位于东部 (略) 龙化村,重点服务重型短倒车辆、重型物流车辆。
(五) (略) 自用充电桩规划
自用充电桩 (略) 的居民自有车位建设, (略) 内部居民的私人充电桩。 (略) (略) (略) 内部的私人车位总计#个。为加强 (略) 公共安全管理,鼓励采用“统建统服”模式,综合考虑安全、消防、电网接入等条件进行建设。
1.安全建设规范
居民安装自用充电桩,以7千瓦交流桩或随车桩为主,低于20千瓦小功率直流桩为辅。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 (略)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建设管理标准,全面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车位位于人防工程的应符合《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
2.自用充电桩报装流程
落实山 (略) 《关于进一步优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居民自用充电桩须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安装,无法证明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不得申请自用充电桩安装。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创 (略) ,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
3.规范管理责任
自用桩由所有权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提醒自用桩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自用桩拆除或者迁移时,所有权人应当向电力部门申请用电销户。对6个月以上不用电的“僵尸桩”供电主体应采取限电措施,确保充电负荷合理利用。
七、充(换)电站点安全技术保障要求
(一)杜绝“私装乱建”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体系安全运行,减少电动汽车充(换)电隐患风险,所有类型充电桩的建设、安装、使用、维护环节都应符合安全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坚决杜绝企业、个人“私装乱建”。
(二)消防安全建设要求
为尽可能确保电动汽车充(换)电停放安全,充(换)电基础设施宜选择在地面开敞空间进行建设。地面充电桩及停 (略) 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并确保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
由于场地条件限制,必须选择在地下车库或地上车库建设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车库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并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门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车库其他部位分隔。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处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
额定功率大于7千瓦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建筑物内。不大于7千瓦的充电设施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敞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配建充电桩应优先选择地面车位安装,不宜在建筑地下部分设置充电桩。
不应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充电桩,在文物建筑周围设置充电桩,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间距。
(三) (略) 置机制建设
(略) 域统一的电动汽车充(换)电 (略) , (略) 域的公共充电桩、专用充(换) (略) 并上传实时电池安全信息。实时掌握安全反馈信息,对充(换)电设备、车辆电池进行安全预警,并制定安全 (略) 置机制,实现对设备火灾、电池自燃等风险隐患的提前干预,提升救援能力。
八、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管控要求
(一)充(换)电设备要求
1.鼓励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
鼓励具备条件的专职公共充电站、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规划利用现有及新建车棚顶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通过模块化储能装置,形成光储充换一体化系统,接入站内专变,提高清洁能源的开发消纳水平,降低充(换) (略) 的冲击和用电成本。
2.预留快充桩升级能力
公共充电站点应尽可能选用大功率直流快充桩,减少单车充电时长,提高充电周转率,提升公共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公共充电站点在设计建设中,应预留设备升级和满足充电功率进一步提升,预留液冷超充、大功率群充等技术建设改造空间。
3.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交互能力
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具备电池安全监测能力和上传实时信息的能力,打通电池安全数据的上传瓶颈。鼓励淘汰现有交流慢充桩,推广使用直流慢充桩。
(二) (略) 建设要求
(略) 充(换)电 (略) ,全面接入所有公共充电桩、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满足政府部门对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安全监测、大数据分析、功率管控等要求。 (略) 纳入 (略) ,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完 (略)
(略) 供电10 (略) 规划, (略) (略) 共划定35个充(换)电管控单元。要在综 (略) 支撑力的基础上,明确各单元充(换)电基设施建设总规模和管控要求。
鉴 (略) (略) 除 (略) 和 (略) 的 (略) 域外, (略) 域1 (略) 网不能有效支撑未来三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进行用电负荷增容,谋划建设1 (略) (略) 柜。目前可采用公共充(换)电站点通过快慢桩搭配、建设储能模块、引导错峰充(换)电等方法控制总用电负荷, (略) (略) 的冲击。
(四)风貌管控要求
规划统一的充(换)电设备标志, (略) 品牌,并在各类充(换)电 (略) 一侧设置醒目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指示标志。
(略) 内停车位的公共充电桩应控制设备体量,减少对步行、非机动交通的干扰, (略) 景观的影响。路内停车位上的充电设施应避开重要建筑的沿街立面,减少对街道两侧建筑风貌的影响。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配建要求
新建项目的充电桩配建和建设能力预留标准应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充电桩配建和建设能力预留的竣工验收,重点验收建设项目的电力容量预留、低压电缆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的安装敷设情况。
(二)制定公共资源利用方案
至2026年, (略) (略) 范围内,依托各类公共停车资源新增2605个充电桩。其中,依托公共停车场新增806个充电桩;依托大型公共建筑及交通枢纽新增467个充电桩; (略) 内停车位新增432个充电桩;依托机关事业单位新增900个充电桩。通过与企业进行合作,加强统筹管理,根据不同商业价值对资源进行切块打包,提高利用率。同时建议制定专门的统筹推进措施,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推行充(换)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模式
为高质量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防范安全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由市县两级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遴选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运维等有实力的企业,按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 (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责任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能源部门负责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应急、住建、文旅、公安、消防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坚持“三管三必须”,以职责法定、业务相近,“谁靠近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为基本原则,履行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五)严格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备案审批流程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运营资质, (略) 级能源部门进行登记, (略) 级能源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履行项目 (略) 接入等手续办理。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要符合《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在落实合法用地手续后,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加强审管联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备案后,向同级能源部门征求意见,能源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审批部门依据能源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备案。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 (略) 《关于进一步优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要求,履行报装流程。
(六)严格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能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共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实行“定期考核,动态退出”机制。能源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机制,不断优 (略) ,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对于经营困难、技术落后、使用效率低的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其逐步退出。
(七)强化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技术保障
要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车位管理,提高充电利用率,按照规划要求,科学测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电能需求,加 (略) 建设,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能源需求;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施工与运行维护,全方位提升充电设施安全水平;大力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积极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与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推广运用检测认证、安全防护、 (略) 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技术。
(八)建立健全规划协作推进机制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建设应与国土空间规 (略) 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应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应加强论证。
北 (略) 获悉,11月20日, (略) 人民政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的通知。
文件提出,鼓励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鼓励具备条件的专职公共充电站、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规划利用现有及新建车棚顶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通过模块化储能装置,形成光储充换一体化系统,接入站内专变,提高清洁能源的开发消纳水平,降低充(换) (略) 的冲击和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略) 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 (略) 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不公开)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略) 规划(2024-2026年)
一、规划总则
(一)规划背景
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8号)文件精神, (略) 电动汽车快速发展需求,着力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编制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为出发点,以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为目标,实现充(换)电网络更加完善、区域分布更加均衡、充(换)电服务更加便捷,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24-2026年。
(四)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统筹研究 (略) (略) ,总面积约9424.9平方公里。
本次规 (略) (略) (略) ,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 (略) 范围一致, (略) 全域和泽州县金村镇、南村镇、大箕镇、高都镇、巴公镇部分空间,面积约375平方公里。
(五)规划对象
1.电动汽车
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根据使用功能可分为电动私家车、电动出租车、电动公交车、 (略) 政车、电动重型商用车等。
2.充(换)电基础设施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根据设备特点,可分为慢充桩、快充桩和换电设施三种。根据服务对象,可分为公共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三种。
二、现状分析
(一)全市域现状分析
1.全市域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全市域共有电动汽车#辆,电动汽车占比达到5.1%,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达到34.16%,且呈不断增长趋势。
2.全市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全市域共有充电站点713个,充电桩4850个。其中,公共充电站点422个,公共充电桩2560个;专用充电站点291个,专用充电桩2290个。
(二) (略) 现状分析
1. (略) 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 (略) 共有电动汽车约#辆,包括电动私家车#辆、电动公交车873辆、电动巡游出租车906辆、 (略) 约出租车23 (略) 政车173辆。
2.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截至2023年底, (略) (略) 现有公共充电站和专用充电站共381个,总桩数2812个,桩车比1:6.3。其中,公共充电站68个,总桩数904个;专用充电站302个,总桩数1626个;特种专用充电站11个,总桩数282个。
三、需求分析
(一)全市域充(换)电基础设施需求预测
截至2023年底, (略) 域汽车保有量60.#辆,电动汽车保有量3.#辆。汽车年增量稳定在3.#辆,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数值与全国数值接近,根据 (略) 场信息联席会预测,2024年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40%,2025年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50%,2026年新增汽车电动渗透率60%。预测到2026年底, (略) 域汽车保有量将达到70.#辆,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辆。
到2026年底, (略) 域 (略) 公共+专用充电桩桩车比稳定在1:6,全市域 (略) 至少建成1.#个公共+专用充电桩。
(二)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需求预测
预测到2026年底, (略) 汽车保有量 (略) 汽车保有量和(1/3)泽州县汽车保有量,为28.#辆。按照 (略) 汽车保有量占比进行推算,到2026年底, (略) 电动汽车保有量约#辆。
到2026年底, (略) 公共+专用充电桩桩车比稳定在1:6,需要布置7693个公共+专用充电桩。
四、目标与原则
(一)规划目标
以市场为主体,以政府为支撑,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略) 、县、乡村、公 (略) 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换) (略) 。公共+专用充电桩桩车比动态保持在1:6。
(二)规划原则
1.统筹推进、布局均衡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 (略) 、乡镇、农村、 (略) 、国省干道和太行一 (略) 等,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2.适度超前、突出重点
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建设要求,加快形成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 (略) 和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 (略) 充电服务模式。
3.智慧管理、综合利用
(略) 、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为技术依托,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强充(换)电设备与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运用,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提升综合服务保障水平。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健全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扶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培育本地充(换)电产业快速发展。由市县两级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遴选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运维等有实力的企业按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全市域充(换)电基 (略)
(一)全市域 (略) 公共+专用 (略) 规划
到2026年底,全市域 (略) 至少建成1.#个公共+专用充电桩,其中现状4850个,新增8491个。根据各县(市、区)预测电动汽车数量比例,分配各县(市、区)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见附表1)
在县城客运站、商场、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交通枢纽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布置公共充电桩。优先在普通国 (略) 、“ (略) ”邻近乡镇和村布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镇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和村群众广场、汽车站等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并向易地搬迁集 (略) 、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 (略) 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根据各乡镇的人口对充电桩数量进行规划。(见附表2)
(二) (略) 公共 (略) 规划
(略) 公共充电站53个,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545个。其中, (略) 充电站18个,充电桩114个;国省干线充电站12个,充电桩83个;太行一 (略) 充电站23个,充电桩348个。近期建设应结合实际的车流量和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避免过度超前,产生浪费。
1. (略) (略)
(略) (略) 需按照小客车车位15%的比例建设充电桩。规 (略) 充电站18个,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14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62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52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充桩为主。(见附表3)
2.国省干线 (略)
依托4条国省干线附属的12个道班、 (略) 建设充电桩,按照小客车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83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充桩为主。(见附表4)
3.太行一 (略) (略)
依托太行一 (略) 附属的23个驿站建设充电桩,按照小客车车位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34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12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336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慢桩结合为主。(见附表5)
(三)全 (略) 公共 (略) 规划
规划 (略) 充电桩全覆盖。4A级 (略) 宜按照小客车车位30%比例建设充电桩,其它 (略) 宜按照小客车车位15%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456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29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1427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慢桩结合为主。近期建设应结合实际的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避免过度超前,产生浪费。(见附表6)
(四)全市域重型车辆充(换) (略) 规划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物流车辆、短倒车辆、渣土车辆、混凝土车辆等。重型车辆充(换)电站包括充电站、充换一体站。本次规划主要以引导为主,先期规则共设 (略) ,后期依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
1.城 (略) 域
城市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渣土车辆、混凝土车辆。 (略) 市域 (略) 充(换)电站,以快充桩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7)
2. (略)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物流车辆、短倒车辆。规划建设至少10个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以充电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8)
3.煤 (略)
煤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短倒车辆。规划建设至少50座煤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煤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可依托大型煤矿企业,在企业内部或煤炭外运通道沿线建设。有煤矿的乡 (略) 至少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以快充桩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9)
4.物 (略)
物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物流车辆、短倒车辆。规划建设至少5个物 (略) 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以快充桩为主,兼容换电功能。(见附表10)
5.大型独立工业企业
大型企业重型车辆充(换)电站主要服务于独立大型工业企业的短倒车辆,规划建设6个重型车辆充(换)电站。(见附表11)
六、 (略) 充(换)电基 (略) 规划
(一) (略) 充(换)电体系规划
1.指标要求
(略) 充电桩实施策略一览表
2. (略)
(略) 构建以 (略) 、办公场所自(专)用桩为基础,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共充电桩 (略) 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公共充电站点1公里服务半径全覆盖。
(二) (略) 公共 (略) 规划
(略) 内的公共充电桩建设依托对外开放的停车资源,包括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场馆配建停车场、商业综合体配建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改建增建加油加气站。
1. (略)
在 (略) 内, (略) 域进行站点密度增加,对 (略) 补足充电服务缺口。规划 (略) 公共充电站点,其中现状公共充电站 (略) ,新增公共充电站点 (略) 。规划桩数4663个,其中现状桩数904个,新增桩数3759个。
公共充电站点应面向全社会车辆全时段提供充电服务,应分 (略) ,尽可能结合居民生 (略) 公共充电点位,打造“工作停车+充电”、“消费停车+充电”、“休憩停车+充电”等停车充电场景。
2.公共停车场 (略)
新建公共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公共停车场宜按照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通过调研梳理,现状及在建的公共停车场共有 (略) ,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23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432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806个。
现状公共停车场分为永久性公共停车场和临时性公共停车场。临时性公共停车场内建设充电桩,需经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 (略) 规划改造实施和土地征收时,应无偿拆除停车场地及附属充电桩。充电站点建设应优先选择永久性公共停车场,永久性公共停车场内充电桩建设应以快充桩为主;临时性停车场可结合现状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判定,如确实没有建设改造可能性的场地,可适当建设一定比例的快充桩;其余临时性停车场充电桩建设应以慢充桩为主,减少投资风险,避免浪费。(见附表12)
3.大型公共建筑 (略)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大型公共建筑宜按照配套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现状及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中 (略) 停车规模较大,适合建设公共充电站点,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630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163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467个。新增充电桩以快慢桩结合的形式建设。(见附表13)
4.商业综合体 (略)
新建商业综合体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商业综合体宜按照配套停车位15%的比例建设充电桩。通过调研梳理,现状及在建的商业综合体中 (略) 停车规模较大,适合建设公共充电站点,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619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67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1552个。新增充电桩应以快慢桩结合的形式建设。(见附表14)
5.路内停车位 (略)
(略) 、凤台街、书院街、太岳街、 (略) 、 (略) 、迎宾街、文昌街 (略) 的路内停车位,两侧空间较大,接电条件较好,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共设置92个站点,560个充电桩。
书院街、太岳街、 (略) 、 (略) (略) 的充电桩设 (略) 内车位的设施带内,迎宾街的充电桩设 (略) 内车位的绿化隔离带内, (略) 、凤台街、文昌街的充电桩设置在人行道停车位上。(见附表15)
6.交通枢纽 (略)
(略) 内的交通枢纽为晋城东站和客运东站,宜按照其配套的社会停车位25%的比例建设充电桩,以快充桩为主。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1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28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90个。(见附表16)
7.专职公共充电站建设指引
专职公共充电站是不依托停车场地,在独立用地上建设的专用公共充电站。
专职公共充电站根据建设特点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加气站改建充电站、加油站升级综合补能站、其他用地建设的独立公共充电站。
加气站改建充电站将成为专职公共充电站的主要组成部分。 (略) (略) 现状共 (略) 加气站,主要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至2026年 (略) 的加气站需加装变电设备和充电桩,成为专职公共充电站。 (略) 加气站改造后,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498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86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412个。新增充电桩以快充桩为主。(见附表17)
(略) 的现状及新建加油站宜按照综合补能站标准改造和建设,鼓励其在满足自身建设条件下,配套安装一定数量的充电桩。
鼓励其他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等独立建设或配套建设专职公共充电站。
(三) (略) 普通专用 (略) 规划
(略) (略) 内的普通专用充电桩建设主要依托单位、园区、小区的内部停车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商务写字楼内部停车场、 (略) 内部停车场、酒店内部停车场、小区内部停车场的非私人车位。
1. (略)
普通专用充电桩主要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充电桩、商务办公专用充电桩、酒店专用充电桩、小区内部充电桩和 (略) 内部充电桩。
2.机关事业单位专用 (略)
新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中 (略) 具备充电桩建设条件,宜按照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421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521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900个。新增充电桩应以慢充桩为主。规划结合各个单位实际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见附表18)
3.商务办公专用 (略)
新建商务写字楼,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商务写字楼中 (略) 充电桩建设条件良好,宜按照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240个,其中目前已建成充电桩36个,三年内最多可新增充电桩204个。新增充电桩应以慢充桩为主。规划结合各商务写字楼实际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见附表19)
4.酒店专用 (略)
新建酒店应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
现状酒店中 (略) 充电桩建设条件良好,宜按照20%的比例建设充电桩,最大充电桩建设容量可达131个,应以慢充桩为主。规划结合各酒店实际充电需求,有序建设充电桩。(见附表20)
5. (略) 专用 (略)
企业专用充电桩主要是服务于日常工作人员通勤以及 (略) 日常生产生活的电动汽车充电,不包括重型车辆的充(换)电服务。
新建 (略) 内按照不低于总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并纳入土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竣工验收范围。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桩,引导具备场地条件的企业建设光储充一体站。本次规划不进行详细布点。
6.小区专用充电桩规划
小区专用充电桩 (略) 的共用车位建设, (略) 内部居民的共用充电桩。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文件要求,制 (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优化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和管理程序,落实街 (略) 、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 (略) 理机制。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 (略) 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1) (略)
压实新 (略)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预留充电条件的新 (略) 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5%。
(2) (略)
(略) 依托共用车位建设专用充电桩,承担辅助充电功能,由业委会根据居民实际需求申请安装。鼓励采用公平竞争方式遴选有实力的企业以“统建统服”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略) 应结合更新改造同步建设专用充电桩,或由业委会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申请安装。原则上业委会自主招标或 (略) 居委会确定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缺乏停车位的 (略) ,规划利用周边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的配套公共充电桩, (略) 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3)具体要求
小区专用充电桩运营企业应具备智能有序充电技术、安 (略) 置能力,统一 (略) 居民专用充电桩,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形成“统建统服”模式。运营企业承担安全保障、维护检修的责任。
为合理、高 (略) 资源,避免公共资源浪费,小区专用充电桩应选择慢充桩。考虑到传统交流慢充桩不具备车桩数据通信能力,无法对接“智能有序”系统和“安全预警”系统, (略) 专用桩推广使用直流慢充桩。
(四) (略) 特种专用充(换)电基 (略)
1. (略)
特种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于公交车辆、市政车辆、重型工程车辆、重型物流车辆,规划依托专用场站或单独选址进行建设。
2.公交专用 (略)
至2026年底, (略) 规划公交专用充电站点11个,最大公交专用桩建设容量可达428个。规划结合公交车运行充电的实际需求,有序新增专用桩数量。(见附表21)
3.市政专用 (略)
规划保留 (略) 政专用充电站, (略) 政专用充电站进行改扩建, (略) 政车辆保养维护设施, (略) 政车辆充电停保综合站。现状桩数为34个,可新增桩数为28个,最大建设容量为62个。(见附表22)
4.重型车辆专用充(换)电基 (略)
规划 (略) 重型车辆专用充(换)电站,分别为耿窑充(换)电站、七岭店充(换)电站、崔庄充(换)电站、山西底村充(换)电站、晋城东物流充(换)电站。以重卡换电为主,兼顾重卡大功率充电,重卡专用桩规划达到138个。
耿窑充(换)电站位于金匠 (略) (略) ,重点 (略) 的重型短倒车辆和重型物流车辆。七岭店充(换)电站位于七岭店村,重点服务重型渣土车辆、重型工程车辆。崔庄充(换)电站位于崔庄村,重点服务重型渣土车辆、重型工程车辆。山西底村充(换)电站位于山西底村,重点服务重型短倒车辆、重型物流车辆、重型渣土车辆、重型工程车辆。晋城东物流充(换)电站位于东部 (略) 龙化村,重点服务重型短倒车辆、重型物流车辆。
(五) (略) 自用充电桩规划
自用充电桩 (略) 的居民自有车位建设, (略) 内部居民的私人充电桩。 (略) (略) (略) 内部的私人车位总计#个。为加强 (略) 公共安全管理,鼓励采用“统建统服”模式,综合考虑安全、消防、电网接入等条件进行建设。
1.安全建设规范
居民安装自用充电桩,以7千瓦交流桩或随车桩为主,低于20千瓦小功率直流桩为辅。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略) 场监 (略)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役充电桩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建设管理标准,全面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车位位于人防工程的应符合《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
2.自用充电桩报装流程
落实山 (略) 《关于进一步优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居民自用充电桩须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安装,无法证明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不得申请自用充电桩安装。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创 (略) ,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
3.规范管理责任
自用桩由所有权人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检巡视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提醒自用桩所有权人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自用桩拆除或者迁移时,所有权人应当向电力部门申请用电销户。对6个月以上不用电的“僵尸桩”供电主体应采取限电措施,确保充电负荷合理利用。
七、充(换)电站点安全技术保障要求
(一)杜绝“私装乱建”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体系安全运行,减少电动汽车充(换)电隐患风险,所有类型充电桩的建设、安装、使用、维护环节都应符合安全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坚决杜绝企业、个人“私装乱建”。
(二)消防安全建设要求
为尽可能确保电动汽车充(换)电停放安全,充(换)电基础设施宜选择在地面开敞空间进行建设。地面充电桩及停 (略) 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并确保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
由于场地条件限制,必须选择在地下车库或地上车库建设的,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车库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应集中布置,并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防火门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车库其他部位分隔。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处于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
额定功率大于7千瓦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建筑物内。不大于7千瓦的充电设施可设置在建筑物内部首层和地下一层及外墙敞开式多层停车库首层。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配建充电桩应优先选择地面车位安装,不宜在建筑地下部分设置充电桩。
不应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充电桩,在文物建筑周围设置充电桩,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间距。
(三) (略) 置机制建设
(略) 域统一的电动汽车充(换)电 (略) , (略) 域的公共充电桩、专用充(换) (略) 并上传实时电池安全信息。实时掌握安全反馈信息,对充(换)电设备、车辆电池进行安全预警,并制定安全 (略) 置机制,实现对设备火灾、电池自燃等风险隐患的提前干预,提升救援能力。
八、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管控要求
(一)充(换)电设备要求
1.鼓励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
鼓励具备条件的专职公共充电站、大型公共停车场建设光储充换一体站。规划利用现有及新建车棚顶面,建设分布式光伏,通过模块化储能装置,形成光储充换一体化系统,接入站内专变,提高清洁能源的开发消纳水平,降低充(换) (略) 的冲击和用电成本。
2.预留快充桩升级能力
公共充电站点应尽可能选用大功率直流快充桩,减少单车充电时长,提高充电周转率,提升公共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公共充电站点在设计建设中,应预留设备升级和满足充电功率进一步提升,预留液冷超充、大功率群充等技术建设改造空间。
3.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交互能力
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具备电池安全监测能力和上传实时信息的能力,打通电池安全数据的上传瓶颈。鼓励淘汰现有交流慢充桩,推广使用直流慢充桩。
(二) (略) 建设要求
(略) 充(换)电 (略) ,全面接入所有公共充电桩、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满足政府部门对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安全监测、大数据分析、功率管控等要求。 (略) 纳入 (略) ,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完 (略)
(略) 供电10 (略) 规划, (略) (略) 共划定35个充(换)电管控单元。要在综 (略) 支撑力的基础上,明确各单元充(换)电基设施建设总规模和管控要求。
鉴 (略) (略) 除 (略) 和 (略) 的 (略) 域外, (略) 域1 (略) 网不能有效支撑未来三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进行用电负荷增容,谋划建设1 (略) (略) 柜。目前可采用公共充(换)电站点通过快慢桩搭配、建设储能模块、引导错峰充(换)电等方法控制总用电负荷, (略) (略) 的冲击。
(四)风貌管控要求
规划统一的充(换)电设备标志, (略) 品牌,并在各类充(换)电 (略) 一侧设置醒目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指示标志。
(略) 内停车位的公共充电桩应控制设备体量,减少对步行、非机动交通的干扰, (略) 景观的影响。路内停车位上的充电设施应避开重要建筑的沿街立面,减少对街道两侧建筑风貌的影响。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配建要求
新建项目的充电桩配建和建设能力预留标准应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充电桩配建和建设能力预留的竣工验收,重点验收建设项目的电力容量预留、低压电缆分支箱、管线、桥架、计量表箱、表后桥架及线缆的安装敷设情况。
(二)制定公共资源利用方案
至2026年, (略) (略) 范围内,依托各类公共停车资源新增2605个充电桩。其中,依托公共停车场新增806个充电桩;依托大型公共建筑及交通枢纽新增467个充电桩; (略) 内停车位新增432个充电桩;依托机关事业单位新增900个充电桩。通过与企业进行合作,加强统筹管理,根据不同商业价值对资源进行切块打包,提高利用率。同时建议制定专门的统筹推进措施,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推行充(换)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模式
为高质量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防范安全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由市县两级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遴选具备资金、技术、管理、运维等有实力的企业,按照“统建统服”模式开展 (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落实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责任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能源部门负责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产权(运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应急、住建、文旅、公安、消防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坚持“三管三必须”,以职责法定、业务相近,“谁靠近谁牵头、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为基本原则,履行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五)严格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备案审批流程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运营资质, (略) 级能源部门进行登记, (略) 级能源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履行项目 (略) 接入等手续办理。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需独立占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要符合《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 (略) 规划(2024-2026年)》,在落实合法用地手续后,由属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跨区域建设或打包建设项目由上一级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加强审管联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备案后,向同级能源部门征求意见,能源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审批部门依据能源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备案。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 (略) 《关于进一步优 (略)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资料的通知》要求,履行报装流程。
(六)严格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能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共同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实行“定期考核,动态退出”机制。能源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工作机制,不断优 (略) ,提升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对于经营困难、技术落后、使用效率低的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其逐步退出。
(七)强化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管理技术保障
要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车位管理,提高充电利用率,按照规划要求,科学测算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电能需求,加 (略) 建设,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能源需求;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施工与运行维护,全方位提升充电设施安全水平;大力 (略)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积极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与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推广运用检测认证、安全防护、 (略) 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技术。
(八)建立健全规划协作推进机制
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建设应与国土空间规 (略) 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应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应加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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