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亿转让底价!重庆市万州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市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1.8亿转让底价!重庆市万州区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市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北 (略) 获悉, (略) (略) 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市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底价为(略).(略)元,保证金(略)元。
(略)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包括运营管 (略) 11座(其中鹞子岩垃圾中转站在建中)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转运生活垃圾850吨/日(其中厨余垃圾转运约300吨/日,厨余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 (略) 理),对生活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 (略) 理(日处理约50吨)。负 (略) 城区生活垃圾转运,由中转站转运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负责万州各镇乡垃圾转运,由垃圾收集点转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或直运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
本项目采用TOT方式实施,特许经营权项目含配套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的使用权,使用权涉及的资产详见附件1《配套资产明细表》。本次拟按现状以项目经营权出让底价不低于(略).(略)元且经营期内的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115元/吨、 (略) 理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65元/吨协议或竞价出让。
详情如下: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转让底价(万元):(略).19 万元
特许经营权类型:TOT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2410-(略)-04-05-(略)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28年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运营管 (略) 11座(其中鹞子岩垃圾中转站在建中)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转运生活垃圾850吨/日(其中厨余垃圾转运约300吨/日,厨余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 (略) 理),对生活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 (略) 理(日处理约50吨)。负 (略) 城区生活垃圾转运,由中转站转运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负责万州各镇乡垃圾转运,由垃圾收集点转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或直运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
标的踏勘联系人:蒙涛
联系电话:(略)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略)
行为批准机构: (略) (略) 人民政府
评估备案机构: (略) (略) (略)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标的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本项目采用TOT方式实施,特许经营权项目含配套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的使用权,使用权涉及的资产详见附件1《配套资产明细表》。本次拟按现状以项目经营权出让底价不低于(略).(略)元且经营期内的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115元/吨、 (略) 理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65元/吨协议或竞价出让。
二、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现场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本项目根据挂牌期间征集的意向受让方情况确定交易方式,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接收“本经营权项目价值咨询结论测算模型表”(详见附件2)的各项指标和测算口径:(1)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即:本项目经营权的成交价为(略).(略)元、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为115元/吨、 (略) 理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为65元/吨;(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详见附件3《网络竞价实施方案》),即:本项目经营权的成交价为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 (略) 理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均为受让方的最低报价。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或均未在对应的竞价会中提交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若本项 (略) 交纳,重庆 (略) 首期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据《 (略)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 (略) 场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渝大华评咨 [2024]50号)显示:(1)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范围内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其中熊家垃圾中转站占用的土地系租赁取得,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至2024年4月,截止目前已逾期,但未续签租赁协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说明,经与土地权利人沟通,该宗土地仍将出租给委托人或未来特许经营者作垃圾中转站使用;(2)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范围内的鹞子岩垃圾中转站系在建工程,截至咨询时点,该项目已完成场地平整和部分主体建设工程,预计完工时间为2025年6月底,该在建工程系 (略) 万全中转站而建,该站建成运行后万全中转站将关停备用;(3)本项目假 (略) 城乡生活垃圾实际转运量850吨/日,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 (略) 理量50吨/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保持不变, (略) 场变化导致垃圾转运量或垃圾转运单价发生变化,不在本次咨询考虑范围内,在此特别说明。
七、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略) (略) 或分公司(即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并确保运营期间所有 (略) (略) 内依法缴纳;(2)为保证本项目运营的平稳过渡,将运营期第一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受让方保证对出让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在本项目作业满半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108人,以截止项目成交当日满半年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为准)在其自愿且体检合格的基础上无条件接收,过渡期内除违法违纪情形外受让方不得解聘原作业人员,过渡期满后,受让方每年解聘的原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3)经营期内受让方根据正常经营需要更新车辆、箱体、压缩设备等设备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经营期届满,受让方通过投资为本项目新增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更新重置形成、项目追加投资形成等)按届满时的经营现状无偿移交给出让方。
八、本项目的配套车辆由受让方在经营期间使用,因出让方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可控,本次交易需将车辆过户给受让方(车辆过户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期满受让方须将车辆过户回出让方。本次过户及经营期限届满过户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在经营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提供配套车辆同等价值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经营期内履行前述约定的保证,履约保函须为银行保函或金融机构保函。待经营期限届满,受让方将配套车辆按正常经营现状无偿移交并过户给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的特许经营者)后解除担保。
九、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实际转运量、配套资产组运营现状、项目成交后实际接收的作业人员数量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运营所需行政审批手续;与本项目运营收入相关的生活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 (略) 理服务费补贴及法定的其它补助资金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十、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或项目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按经营权成交价的66.67%计算)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在鹞子岩中转站完成建设并移交受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剩余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除按约定结算前述款项外,还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1420.(略)元(其中:项目履约金额为368.(略)元,配套车辆履约金额为1051.(略)元)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本项目运营期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履约保函须为银行保函或金融机构保函,待本项目运营期限届满,受让方将配套资产(含配套车辆)按正常经营现状无偿移交(含车辆过户)给出让方后解除担保。
十一、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十二、本项目的税、费承担方式:(1)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除土地(含熊家垃圾中转站土地租金)、房屋、构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税、费由出让方承担外,其它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运营费相关、配套资产使用及维修维护相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2)出让方保障受让方在本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电力、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的供应,电费、水费由受让方负责承担;(3)运营期内的车辆、箱体、压缩设备的更新及费用由受让方负责,中转站房屋、构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出让方负责。
十三、截止项目咨询时点, (略) 压缩转运生活垃圾约850吨/日(其中厨余垃圾转运约300吨/日,厨余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 (略) 理),对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 (略) 理约50吨/日,由受让方负责将 (略) 中转站、镇(乡)垃圾收集点收集的生活垃圾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保障特许经营者的权利,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年日均转运量不超过1000吨时,出让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受让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因规划调整导致部分中转站关停改建(或迁建)、或随经济社会发展现有转运设施不能满足垃圾转运需要且 (略) 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年日均转运量超过1000吨时,出让方可根据需要新建转运设施,新建转运设施年日均转运量超过1000吨部分的生活垃圾转运由出、受让双方另行协商。
十四、经营期内受让方须同意并接收项目服务费补贴的调价机制:(1)周期性调价。在项目运营期内,因受让方外部物价变动因素引起的本项目运行成本有较大增加时,受让方可以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 (略) 理服务费补贴成交价(期初单价)为基数向出让方书面申请调价,即:首次申请调价应在项目运营满四年以上(含四年)且应从投产运营至首次申请调价周期内CPI增长率累计值超过±4%时,以后期间的调价则距前次调价满四年以上(含四年)且从前次调价执行日至本次申请调价周期内CPI增长率累计值超过±4%时(CPI累计增减幅度根 (略) (略) 公布数据为准,CPI为居民消费指数总水平),以此类推,直到经营权期限届满为止。调价公式为:T=T0×(1+ΣS×50%)(其中:T为调整后的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及 (略) 置服务费补贴单价;T0为调整前的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及 (略) 置服务费补贴单价;ΣS为两次调价期间的年度CPI增长率的累计值(根 (略) (略) 公布数据为准);(2)非周期性调价。由于法律、法规或规范发生变更(如国家或地方关于垃圾转运服务标准、 (略) 置标准发生变化),以一年度为时间周期,柴油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时,出、受让双方另行商定服务费调整幅度及金额并报有权机构批复后执行。
十五、经营期内受让方须同意并接收垃圾转运、 (略) 理的计量及结算方式:(1)转运的生活垃圾量为受让方实际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量,原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其它经出、受让双方认可的具备计量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地磅计量及中转站出站地磅数据对比结果为依据,并 (略) 环境卫生事务管理部门和受让方共同核定,以量少为结算数据;(2)渗 (略) 置计量以鹞子岩中转站 (略) 置系统(或其它经出、受让双方认可的具备计量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略) 置量为准,渗滤 (略) 置量的确定, (略) 环境卫生事务管理部门和受让方共同核定的数量为准;(3)月全额服务费补贴=生活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单价×当月经核定的生活垃圾实际转运量+ (略) 置服务补贴单价×当月经核定的渗滤 (略) 置量(1-4年服务费补贴单价为成交价,以后年度服务费单价以出、受让双方商定且报有权机构的批复为准),月度支付费用=当月全额服务费-本月绩效考核扣款。本项目自受让方接收垃圾转运服务之日起支付服务费,次月二十个工作日前支付上个运营月度的服务费(本条所述的计量装置由出让方负责监管)。
十六、经营期限届满,若受让方未继续取得本项目经营权的,受让方按正常经营现状将项目配套资产组无偿移交给出让方。为保证本项目运营的平稳过渡,将项目移交之日起第一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出让方保证对受让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在本项目作业满半年的作业人员(以截止项目移交当日满半年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为准)在其自愿且体检合格的基础上无条件接收,过渡期内除违法违纪情形外出让方不得解聘原作业人员,过渡期满后,出让方每年解聘的原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
十七、出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或项目公司)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首期价款(成交价的66.67%)后15个工作日内按正常经营现状移交项目。
十八、出让期内,受让方对项目经营及配套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九、本次出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项目出让价款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二十、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若项目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二十一、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相关补偿由出、受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二十二、本项目经营权及配套资产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或出租。
二十三、备查资料:《 (略)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 (略) 场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渝大华评咨 [2024]50号)、《配套资产明细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经营权项目价值咨询结论测算模型表》(含电子档)。
受让方资格条件
(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略)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2023年审计报告为准)。
(2)具有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提供2020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垃圾日转运量不低于800吨己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业绩(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为准,需清晰体现日转运量和合同履行时间,其中单个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记载的日转运量不低于200吨,合计不低于800吨)。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无“ (略) 罚信息”),意向受让方 (略) 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4)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若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需同时具备上述(1)、(2)、(3)项资格条件。
北 (略) 获悉, (略) (略) 城乡生活垃圾转运市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底价为(略).(略)元,保证金(略)元。
(略)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包括运营管 (略) 11座(其中鹞子岩垃圾中转站在建中)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转运生活垃圾850吨/日(其中厨余垃圾转运约300吨/日,厨余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 (略) 理),对生活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 (略) 理(日处理约50吨)。负 (略) 城区生活垃圾转运,由中转站转运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负责万州各镇乡垃圾转运,由垃圾收集点转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或直运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
本项目采用TOT方式实施,特许经营权项目含配套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的使用权,使用权涉及的资产详见附件1《配套资产明细表》。本次拟按现状以项目经营权出让底价不低于(略).(略)元且经营期内的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115元/吨、 (略) 理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65元/吨协议或竞价出让。
详情如下: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
转让底价(万元):(略).19 万元
特许经营权类型:TOT
特许经营权证照号:2410-(略)-04-05-(略)
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 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28年
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运营管 (略) 11座(其中鹞子岩垃圾中转站在建中)生活垃圾中转站,压缩转运生活垃圾850吨/日(其中厨余垃圾转运约300吨/日,厨余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 (略) 理),对生活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渗滤 (略) 理(日处理约50吨)。负 (略) 城区生活垃圾转运,由中转站转运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负责万州各镇乡垃圾转运,由垃圾收集点转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或直运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
标的踏勘联系人:蒙涛
联系电话:(略)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略)
行为批准机构: (略) (略) 人民政府
评估备案机构: (略) (略) (略)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标的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项目28年特许经营权出让,本项目采用TOT方式实施,特许经营权项目含配套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的使用权,使用权涉及的资产详见附件1《配套资产明细表》。本次拟按现状以项目经营权出让底价不低于(略).(略)元且经营期内的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115元/吨、 (略) 理服务费补贴单价不高于65元/吨协议或竞价出让。
二、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现场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四、本项目根据挂牌期间征集的意向受让方情况确定交易方式,报名的意向受让方须无条件接收“本经营权项目价值咨询结论测算模型表”(详见附件2)的各项指标和测算口径:(1)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即:本项目经营权的成交价为(略).(略)元、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为115元/吨、 (略) 理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为65元/吨;(2)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详见附件3《网络竞价实施方案》),即:本项目经营权的成交价为受让方的最高报价,垃圾中转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 (略) 理服务费补贴的成交单价均为受让方的最低报价。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或均未在对应的竞价会中提交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若本项 (略) 交纳,重庆 (略) 首期价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据《 (略)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 (略) 场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渝大华评咨 [2024]50号)显示:(1)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范围内所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其中熊家垃圾中转站占用的土地系租赁取得,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至2024年4月,截止目前已逾期,但未续签租赁协议。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说明,经与土地权利人沟通,该宗土地仍将出租给委托人或未来特许经营者作垃圾中转站使用;(2)环卫基础设施资产组范围内的鹞子岩垃圾中转站系在建工程,截至咨询时点,该项目已完成场地平整和部分主体建设工程,预计完工时间为2025年6月底,该在建工程系 (略) 万全中转站而建,该站建成运行后万全中转站将关停备用;(3)本项目假 (略) 城乡生活垃圾实际转运量850吨/日,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 (略) 理量50吨/日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保持不变, (略) 场变化导致垃圾转运量或垃圾转运单价发生变化,不在本次咨询考虑范围内,在此特别说明。
七、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承诺:(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 (略) (略) 或分公司(即项目公司)运营该项目,并确保运营期间所有 (略) (略) 内依法缴纳;(2)为保证本项目运营的平稳过渡,将运营期第一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受让方保证对出让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在本项目作业满半年的作业人员(不超过108人,以截止项目成交当日满半年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为准)在其自愿且体检合格的基础上无条件接收,过渡期内除违法违纪情形外受让方不得解聘原作业人员,过渡期满后,受让方每年解聘的原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3)经营期内受让方根据正常经营需要更新车辆、箱体、压缩设备等设备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经营期届满,受让方通过投资为本项目新增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更新重置形成、项目追加投资形成等)按届满时的经营现状无偿移交给出让方。
八、本项目的配套车辆由受让方在经营期间使用,因出让方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不可控,本次交易需将车辆过户给受让方(车辆过户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期满受让方须将车辆过户回出让方。本次过户及经营期限届满过户的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在经营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提供配套车辆同等价值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经营期内履行前述约定的保证,履约保函须为银行保函或金融机构保函。待经营期限届满,受让方将配套车辆按正常经营现状无偿移交并过户给出让方(或出让方指定的特许经营者)后解除担保。
九、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实际转运量、配套资产组运营现状、项目成交后实际接收的作业人员数量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运营所需行政审批手续;与本项目运营收入相关的生活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 (略) 理服务费补贴及法定的其它补助资金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十、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或项目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交易价款(按经营权成交价的66.67%计算)和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在鹞子岩中转站完成建设并移交受让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剩余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除按约定结算前述款项外,还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1420.(略)元(其中:项目履约金额为368.(略)元,配套车辆履约金额为1051.(略)元)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作为本项目运营期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保证,履约保函须为银行保函或金融机构保函,待本项目运营期限届满,受让方将配套资产(含配套车辆)按正常经营现状无偿移交(含车辆过户)给出让方后解除担保。
十一、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网络竞价实施方案》。
十二、本项目的税、费承担方式:(1)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出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除土地(含熊家垃圾中转站土地租金)、房屋、构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税、费由出让方承担外,其它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运营费相关、配套资产使用及维修维护相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2)出让方保障受让方在本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电力、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的供应,电费、水费由受让方负责承担;(3)运营期内的车辆、箱体、压缩设备的更新及费用由受让方负责,中转站房屋、构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出让方负责。
十三、截止项目咨询时点, (略) 压缩转运生活垃圾约850吨/日(其中厨余垃圾转运约300吨/日,厨余垃圾应与其他垃圾分 (略) 理),对生活垃圾产生的渗滤 (略) 理约50吨/日,由受让方负责将 (略) 中转站、镇(乡)垃圾收集点收集的生活垃圾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为保障特许经营者的权利,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年日均转运量不超过1000吨时,出让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受让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因规划调整导致部分中转站关停改建(或迁建)、或随经济社会发展现有转运设施不能满足垃圾转运需要且 (略) 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年日均转运量超过1000吨时,出让方可根据需要新建转运设施,新建转运设施年日均转运量超过1000吨部分的生活垃圾转运由出、受让双方另行协商。
十四、经营期内受让方须同意并接收项目服务费补贴的调价机制:(1)周期性调价。在项目运营期内,因受让方外部物价变动因素引起的本项目运行成本有较大增加时,受让方可以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 (略) 理服务费补贴成交价(期初单价)为基数向出让方书面申请调价,即:首次申请调价应在项目运营满四年以上(含四年)且应从投产运营至首次申请调价周期内CPI增长率累计值超过±4%时,以后期间的调价则距前次调价满四年以上(含四年)且从前次调价执行日至本次申请调价周期内CPI增长率累计值超过±4%时(CPI累计增减幅度根 (略) (略) 公布数据为准,CPI为居民消费指数总水平),以此类推,直到经营权期限届满为止。调价公式为:T=T0×(1+ΣS×50%)(其中:T为调整后的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及 (略) 置服务费补贴单价;T0为调整前的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及 (略) 置服务费补贴单价;ΣS为两次调价期间的年度CPI增长率的累计值(根 (略) (略) 公布数据为准);(2)非周期性调价。由于法律、法规或规范发生变更(如国家或地方关于垃圾转运服务标准、 (略) 置标准发生变化),以一年度为时间周期,柴油价格涨跌幅度超过10%以上时,出、受让双方另行商定服务费调整幅度及金额并报有权机构批复后执行。
十五、经营期内受让方须同意并接收垃圾转运、 (略) 理的计量及结算方式:(1)转运的生活垃圾量为受让方实际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量,原 (略)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其它经出、受让双方认可的具备计量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地磅计量及中转站出站地磅数据对比结果为依据,并 (略) 环境卫生事务管理部门和受让方共同核定,以量少为结算数据;(2)渗 (略) 置计量以鹞子岩中转站 (略) 置系统(或其它经出、受让双方认可的具备计量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略) 置量为准,渗滤 (略) 置量的确定, (略) 环境卫生事务管理部门和受让方共同核定的数量为准;(3)月全额服务费补贴=生活垃圾转运服务费补贴单价×当月经核定的生活垃圾实际转运量+ (略) 置服务补贴单价×当月经核定的渗滤 (略) 置量(1-4年服务费补贴单价为成交价,以后年度服务费单价以出、受让双方商定且报有权机构的批复为准),月度支付费用=当月全额服务费-本月绩效考核扣款。本项目自受让方接收垃圾转运服务之日起支付服务费,次月二十个工作日前支付上个运营月度的服务费(本条所述的计量装置由出让方负责监管)。
十六、经营期限届满,若受让方未继续取得本项目经营权的,受让方按正常经营现状将项目配套资产组无偿移交给出让方。为保证本项目运营的平稳过渡,将项目移交之日起第一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出让方保证对受让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在本项目作业满半年的作业人员(以截止项目移交当日满半年的工资发放流水证明为准)在其自愿且体检合格的基础上无条件接收,过渡期内除违法违纪情形外出让方不得解聘原作业人员,过渡期满后,出让方每年解聘的原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
十七、出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或项目公司)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首期价款(成交价的66.67%)后15个工作日内按正常经营现状移交项目。
十八、出让期内,受让方对项目经营及配套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 (略) 罚或在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九、本次出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本项目出让价款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二十、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若项目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二十一、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相关补偿由出、受让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二十二、本项目经营权及配套资产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或出租。
二十三、备查资料:《 (略) (略) 城乡生 (略) 场化运营 (略) 场价值咨询项目咨询报告》(渝大华评咨 [2024]50号)、《配套资产明细表》《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经营权项目价值咨询结论测算模型表》(含电子档)。
受让方资格条件
(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略)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或2023年审计报告为准)。
(2)具有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提供2020年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活垃圾日转运量不低于800吨己履行或正在履行的业绩(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为准,需清晰体现日转运量和合同履行时间,其中单个合同或中标通知书记载的日转运量不低于200吨,合计不低于800吨)。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1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及失信被执行记录(即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无“ (略) 罚信息”),意向受让方 (略) 站的查询结果打印(查询时间需在项目挂牌期间)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4)本项目可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若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需同时具备上述(1)、(2)、(3)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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