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新港路鹭江西街2号301房公开招租
(略) (略) 鹭江西街2号301房
1590.00 元/月/总面积
70.68 ㎡
2024-11-26
6 年
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
2024-12-10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90元,租赁期内不递增。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4-11-26至2024-12-09)
房产
(略) (略) (略)
凡注册 (略) (略) 域范围内的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报名
1.意向承租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 (略) 房屋租赁合同》、《 (略)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版本签署;
3.承租方承诺本租赁物仅限用于住宅用途。
4.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5.本出租标的信息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看样期为信息公告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意向方必须配合出租方的看样时间安排,否则视为放弃看样事项。
6.承租方应向相关单位自行缴纳租赁期内本租赁物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管理费等应缴费用。如有产生欠费未缴纳的,出租方有权按承租 (略) 理,押金与水电周转金不予退还。
7.承租方须在成交结果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
1.原物业使用人对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本次招租物业按现状交付,不交吉。承租后有关此租赁事宜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补偿、消防水电设施及清退原承租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3.该物业为拆迁安置人员历史居住用房,现为占用状态。承租后所产生的一切搬迁事宜须由承租方与原使用人自行协商,搬迁过渡的时间包含在该物业租赁合同期内。
4.承租人应给予原使用人搬迁过渡时间,时长由双方自行协定。过渡期间承租人 (略) 公房住宅成本租金标准(即#/月/平方米)向原使用人收取。
5.物业原使用人无法找到置换房屋的,承租人有义务主动协助其寻找合适房源申办置换。
6.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出租、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7.出租标的证载用途为住宅,出租用途为住宅。承租方须按租赁用途使用,出租方按现状出租,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8.承租方需交纳500元水电周转金。
9.承租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 (略) 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10.报名须提交的资料(请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报名须提供:
(1)有效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提交资料,须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体工商户须提供:
(1)有效的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2)持照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自然人须提供: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略) (略) 鹭江西街2号301房
1590.00 元/月/总面积
70.68 ㎡
2024-11-26
6 年
一般住宅(非企业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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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590元,租赁期内不递增。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自2024-11-26至2024-12-09)
房产
(略) (略) (略)
凡注册 (略) (略) 域范围内的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报名
1.意向承租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 (略) 房屋租赁合同》、《 (略)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版本签署;
3.承租方承诺本租赁物仅限用于住宅用途。
4.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5.本出租标的信息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看样期为信息公告期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意向方必须配合出租方的看样时间安排,否则视为放弃看样事项。
6.承租方应向相关单位自行缴纳租赁期内本租赁物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管理费等应缴费用。如有产生欠费未缴纳的,出租方有权按承租 (略) 理,押金与水电周转金不予退还。
7.承租方须在成交结果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
1.原物业使用人对该物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本次招租物业按现状交付,不交吉。承租后有关此租赁事宜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装修补偿、消防水电设施及清退原承租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
3.该物业为拆迁安置人员历史居住用房,现为占用状态。承租后所产生的一切搬迁事宜须由承租方与原使用人自行协商,搬迁过渡的时间包含在该物业租赁合同期内。
4.承租人应给予原使用人搬迁过渡时间,时长由双方自行协定。过渡期间承租人 (略) 公房住宅成本租金标准(即#/月/平方米)向原使用人收取。
5.物业原使用人无法找到置换房屋的,承租人有义务主动协助其寻找合适房源申办置换。
6.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出租、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7.出租标的证载用途为住宅,出租用途为住宅。承租方须按租赁用途使用,出租方按现状出租,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8.承租方需交纳500元水电周转金。
9.承租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 (略) 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10.报名须提交的资料(请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报名须提供:
(1)有效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提交资料,须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体工商户须提供:
(1)有效的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2)持照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自然人须提供: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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