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
上海外贸仓储浦东储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 |
规格型号 | 详 (略) 置清单 | 计量单位 | 辆 |
数量 | 16 | 瑕疵情况 | 无合格证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税率按照13%计算。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外贸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88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转让方将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对上述物资的现状及证照情况(大部分物资无相关使用证照)表示认可。转让方按废旧物资出售,对上述物资的使用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性能。意向受让方后续使用上述物资导致的任何后果,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6、受让方自行负责物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中缺失的设备资料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具过户完成书面证明,由转让方指定地方办理出运物资手续后,方可将物资出运。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税率按照13%计算。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已自行了解产权交易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3)已充分了解本项目将按现状转让,并对上述物资的现状及证照情况(大部分物资无相关使用证照)表示认可。转让方按废旧物资出售,对上述物资的使用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性能。意向受让方后续使用上述物资导致的任何后果,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4)产权交易标的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负责物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中缺失的设备资料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具过户完成书面证明,由转让方指定地方办理出运物资手续后,方可将物资出运。 9、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0、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和《书面承诺函》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 (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略) (略) 88号厂房内 |
联系人 | 陈国庆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略) 置清单(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pdf | ||||
2 | 网络竞价方案(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pdf | ||||
3 | 书面承诺函(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pdf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 |
规格型号 | 详 (略) 置清单 | 计量单位 | 辆 |
数量 | 16 | 瑕疵情况 | 无合格证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其他披露内容 | 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税率按照13%计算。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外贸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88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转让方将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对上述物资的现状及证照情况(大部分物资无相关使用证照)表示认可。转让方按废旧物资出售,对上述物资的使用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性能。意向受让方后续使用上述物资导致的任何后果,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6、受让方自行负责物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中缺失的设备资料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具过户完成书面证明,由转让方指定地方办理出运物资手续后,方可将物资出运。 7、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税率按照13%计算。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已自行了解产权交易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3)已充分了解本项目将按现状转让,并对上述物资的现状及证照情况(大部分物资无相关使用证照)表示认可。转让方按废旧物资出售,对上述物资的使用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性能。意向受让方后续使用上述物资导致的任何后果,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4)产权交易标的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负责物资过户手续,过户手续中缺失的设备资料由受让方自行补办,转让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具过户完成书面证明,由转让方指定地方办理出运物资手续后,方可将物资出运。 9、本项目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5%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0、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和《书面承诺函》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 (略)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略) (略) 88号厂房内 |
联系人 | 陈国庆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略) 置清单(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pdf | ||||
2 | 网络竞价方案(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pdf | ||||
3 | 书面承诺函(FB10EXF-11小松电铲等16辆叉车).pdf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