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中长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挂牌披露
湖北仙桃中长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ZZCQ# |
---|---|
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长城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总额减交易保证金金额),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电子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电子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本项目转让底价由股权转让底价及债权转让底价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底价指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底价人民币0.#元;债权转让底价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转让底价4970.#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企业100%股权的溢价。 |
项目编号 | ZZC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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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北 (略) 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转让方名称 | 长城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以正式披露为准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7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总额减交易保证金金额),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中国电子 (略) 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电子 (略) 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本项目转让底价由股权转让底价及债权转让底价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底价指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底价人民币0.#元;债权转让底价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转让底价4970.#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企业100%股权的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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