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份转让
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份转让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雷鸣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小洪山(江苏徐州 (略) 内) |
法定代表人 | 沈剑锋 |
(略) | 江苏省- (略) - (略) |
成立日期 | 2004-08-10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X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爆破技术咨询;爆破器材的开发;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矿山工程施工;建筑机械租赁;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隧道工程施工;石灰石开采、销售;矿石破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法务合规部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股份(万股) |
徐州 (略) | 500 |
徐州苏北 (略) | 220 |
江苏 (略) | 150 |
韩顺静 | 130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873.# | -27.# | -7.#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2195.# | 1137.# | 1058.# |
审计机构 | 徐州苏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4-10-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330.# | -630.# | -389.#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801.# | 708.# | 1093.#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江苏雷鸣 (略) #股股份,约占标的企业股份比例为50%。 2.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 3.依据《徐州 (略) 拟转让其持有的江苏雷鸣 (略) 5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淮北淮信评报字[2024]第97号),提请投资人注意:十一、特别事项说明第一条江苏雷鸣 (略) 下 (略) ,2018年成立,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至今未发生任何业务。 4.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徐州 (略) 拟转让其持有的江苏雷鸣 (略) 5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淮北淮信评报字[2024]第97号)、《江苏雷鸣 (略) 专项审计报告》(皖世诚专审字[2024]151号)、《法律合规意见书》。 |
评估机构 | 淮北淮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11-26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1801.52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1819.57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708.49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708.49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1093.03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1111.08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55.54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徐州 (略) |
持有股份数 | #股 |
拟转让股份数 | #股 |
法定代表人 | 朱芳武 |
成立日期 | 2004-08-10 |
注册资本(万元) | 3445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0R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安徽省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1-01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淮 (略) 2024年11月份安全办公会暨2024年第13次办公会纪要 |
挂牌价格(万元) | 555.54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本次股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10.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葛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雷鸣 (略)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小洪山(江苏徐州 (略) 内) |
法定代表人 | 沈剑锋 |
(略) | 江苏省- (略) - (略) |
成立日期 | 2004-08-10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7X5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爆破技术咨询;爆破器材的开发;防腐保温工程、土石方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矿山工程施工;建筑机械租赁;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隧道工程施工;石灰石开采、销售;矿石破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1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法务合规部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股份(万股) |
徐州 (略) | 500 |
徐州苏北 (略) | 220 |
江苏 (略) | 150 |
韩顺静 | 130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873.# | -27.# | -7.#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2195.# | 1137.# | 1058.# |
审计机构 | 徐州苏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4-10-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2330.# | -630.# | -389.#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1801.# | 708.# | 1093.#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江苏雷鸣 (略) #股股份,约占标的企业股份比例为50%。 2.本次转让标的不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置。 3.依据《徐州 (略) 拟转让其持有的江苏雷鸣 (略) 5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淮北淮信评报字[2024]第97号),提请投资人注意:十一、特别事项说明第一条江苏雷鸣 (略) 下 (略) ,2018年成立,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至今未发生任何业务。 4.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徐州 (略) 拟转让其持有的江苏雷鸣 (略) 5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淮北淮信评报字[2024]第97号)、《江苏雷鸣 (略) 专项审计报告》(皖世诚专审字[2024]151号)、《法律合规意见书》。 |
评估机构 | 淮北淮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11-26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1801.52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1819.57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708.49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708.49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1093.03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1111.08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555.54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徐州 (略) |
持有股份数 | #股 |
拟转让股份数 | #股 |
法定代表人 | 朱芳武 |
成立日期 | 2004-08-10 |
注册资本(万元) | 3445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0R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安徽省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淮北矿业(集团)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1-01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淮 (略) 2024年11月份安全办公会暨2024年第13次办公会纪要 |
挂牌价格(万元) | 555.54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须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已符合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本次股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10.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的。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葛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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