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3丁号房地产鞍钢新城南苑文化活动中心出租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3丁号房地产鞍钢新城南苑文化活动中心出租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3丁号房地产(鞍钢新城南苑文化活动中心)出租通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标的名称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3丁号房地产(鞍钢新城南苑文化活动中心)出租 | ||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略) (略) (略) 33(略)号 | ||
面积 | 4831.43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出租标的涉及房产为-1至4层,总面积为4831.43平方米。 |
出租用途 | 其他 | 特色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不动产权证 |
权证编号 | 辽(2021)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免租期限 | 3月 |
标的附件 |
---|
出租方名称 | 鞍钢房地 (略) (略) |
---|
挂牌价 | (略)元 | 租赁期限 | 3年 |
---|---|---|---|
年平均租金 | (略)元 | 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三年租期内总租金,不含水、电、暖、煤气等费用。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略)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如本项目以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则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按照规定参与竞价,使本项目能够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和本项目出租公告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如有)和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保 (略) 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房屋租金和押金(如有)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
基本条件 |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无异议,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出租标的的租赁公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天津产权提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承租方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时间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如有);(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并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3)同意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4)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还需承担与出租标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采暖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负责维护、维修相关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标的涉及的消防控制部分和公共设施由承租方自行管理;(5)承租方在租期内投入的内外部改造、装修等形成的依附于建筑物的不动产在合同租赁期满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拆除和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6)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出租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转借给他人,不得擅自调换使用;(8)承租方必须确保出租标的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承租方按照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承租方独自承担经营期间包括安全、防火、环保、保卫及职业健康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9)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 (略) 域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确保房屋使用安全;(10)租期内,如遇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和政府拆迁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11)同意租赁期满后,如租赁双方不能就房屋进一步使用事宜达成一致,承租方需在租赁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搬离,恢复房屋原有使用状态;(12)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房屋押金(如有),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租期内年平均租金的千分之五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如征集到两家或以上意向承租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略) 径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 5.天津产权确认承租方应支付的首期租金和房屋押金(如有)、交易服务费全部到账后,出具本项目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
---|---|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出租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税率9%),租赁期为三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2.本次出租标的涉及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出租方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承租方可在信息披露期内,向出租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承租方谢绝进入出租标的。意向承租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出租方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违反制度的意向承租方立即离开出租标的,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踏勘联系人:吴旭,联系电话:(略)。 4.本项目未尽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
银行账号 | (略)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3丁号房地产(鞍钢新城南苑文化活动中心)出租通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标的名称 |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曙光路33丁号房地产(鞍钢新城南苑文化活动中心)出租 | ||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略) (略) (略) 33(略)号 | ||
面积 | 4831.43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出租标的涉及房产为-1至4层,总面积为4831.43平方米。 |
出租用途 | 其他 | 特色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不动产权证 |
权证编号 | 辽(2021) (略) 不动产权第(略)号 | 免租期限 | 3月 |
标的附件 |
---|
出租方名称 | 鞍钢房地 (略) (略) |
---|
挂牌价 | (略)元 | 租赁期限 | 3年 |
---|---|---|---|
年平均租金 | (略)元 | 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本项目挂牌价格为三年租期内总租金,不含水、电、暖、煤气等费用。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略)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如本项目以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则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按照规定参与竞价,使本项目能够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和本项目出租公告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如有)和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保 (略) 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房屋租金和押金(如有)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
基本条件 |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无异议,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出租标的的租赁公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天津产权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天津产权提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承租方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时间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如有);(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需各项行政许可等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并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3)同意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4)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还需承担与出租标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采暖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负责维护、维修相关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标的涉及的消防控制部分和公共设施由承租方自行管理;(5)承租方在租期内投入的内外部改造、装修等形成的依附于建筑物的不动产在合同租赁期满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不得拆除和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要求;(6)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出租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转借给他人,不得擅自调换使用;(8)承租方必须确保出租标的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承租方按照营业执照范围经营,但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品等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承租方独自承担经营期间包括安全、防火、环保、保卫及职业健康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9)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 (略) 域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确保房屋使用安全;(10)租期内,如遇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和政府拆迁等不可抗拒事件发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11)同意租赁期满后,如租赁双方不能就房屋进一步使用事宜达成一致,承租方需在租赁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自行搬离,恢复房屋原有使用状态;(12)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在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房屋押金(如有),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租期内年平均租金的千分之五向天津产权支付交易服务费。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如征集到两家或以上意向承租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在天津产权出具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略) 径无息退还,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还。 5.天津产权确认承租方应支付的首期租金和房屋押金(如有)、交易服务费全部到账后,出具本项目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
---|---|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出租标的挂牌价为含税价(税率9%),租赁期为三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2.本次出租标的涉及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出租方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 3.本次出租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承租方可在信息披露期内,向出租方提前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承租方谢绝进入出租标的。意向承租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出租方有关规章制度,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违反制度的意向承租方立即离开出租标的,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踏勘联系人:吴旭,联系电话:(略)。 4.本项目未尽事宜,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
银行账号 | (略)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辽宁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