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股权-挂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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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略)
项目名称 重庆国咨 (略) 3%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重庆国际 (略)
转让比例 3
挂牌价格 1.(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2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载:(1)经评估人员现场了解,截止评估基准日,重庆国咨 (略) 已在实施、未完工、未开票、未收款的合同有7个,合同金额38.(略)元,扣除相关管理费后预计能收回30.(略)元;(2)截止评估基准日,重庆国咨 (略) 与重庆乾智 (略) 合同纠纷一审(环评咨询服务费)案件,重庆国咨 (略) 为被告,涉及金额10.(略)元,案件于2024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判决;,2、标的企业股东唐浩已于2024年11月20日发函至转让方表明其拟转让所持有的49%股权,截至2024年11月25日,该部分股权暂未完成转让;,3、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专项审计报告;(3)2023年度审计报告;(4)2024年10月财务报表。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0.(略)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5.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6.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7.如标的企业中存在使用转让方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方应承诺交易完成后不继续使用上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项目编号 (略)
项目名称 重庆国咨 (略) 3%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重庆国际 (略)
转让比例 3
挂牌价格 1.(略)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11-2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载:(1)经评估人员现场了解,截止评估基准日,重庆国咨 (略) 已在实施、未完工、未开票、未收款的合同有7个,合同金额38.(略)元,扣除相关管理费后预计能收回30.(略)元;(2)截止评估基准日,重庆国咨 (略) 与重庆乾智 (略) 合同纠纷一审(环评咨询服务费)案件,重庆国咨 (略) 为被告,涉及金额10.(略)元,案件于2024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判决;,2、标的企业股东唐浩已于2024年11月20日发函至转让方表明其拟转让所持有的49%股权,截至2024年11月25日,该部分股权暂未完成转让;,3、备查资料:(1)资产评估报告;(2)专项审计报告;(3)2023年度审计报告;(4)2024年10月财务报表。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0.(略)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5.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6.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7.如标的企业中存在使用转让方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方应承诺交易完成后不继续使用上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在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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