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8%股权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8%股权
项目名称: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8%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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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特种设 (略) | ||
转让比例: | 1.8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特种设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612.#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9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是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本方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本方已充分知晓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本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 (略)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略) 场监 (略) 2022年第2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认证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认证机构出资人及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标的企业 (略) 方圆质量认证审核中心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股权转让给福建 (略) ,交易双方已于2024年8月27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经征询,福建 (略) 表示对中国特种设 (略) 转让标的企业1.8%股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方圆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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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28R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77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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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 | 净利润(上年度): | #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本年度 2024-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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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 (略) | 4 | |||||
中国特种设 (略) | 1.8 | |||||
浙江金汇 (略) | 5.2 | |||||
河南方圆标志认证服务中心 | 3.5 | |||||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6.1 | |||||
北京信臻至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1 | |||||
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河北审核中心 | 3.3 | |||||
北京中关村 (略) | 2.4 | |||||
其他股东 | 9.5 |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 (略) | 12.1 | |||||
中国标准化协会 | 37 |
项目名称: |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8%股权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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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特种设 (略) | ||
转让比例: | 1.8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特种设 (略)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挂牌价格: | 612.#元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9 |
选择的竞价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 是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北交所备查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本方具备成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自行决定参与本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2)本方已充分知晓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本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本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本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全部条件作出了任何的保证或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本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 (略)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略) 场监 (略) 2022年第28号公告)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认证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认证机构出资人及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北京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3.标的企业 (略) 方圆质量认证审核中心将其持有的标的企业1%股权转让给福建 (略) ,交易双方已于2024年8月27日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经征询,福建 (略) 表示对中国特种设 (略) 转让标的企业1.8%股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 方圆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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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注册资本(万元):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 | ||
标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28R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经营规模: | ||||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人数: | 177 | 转让标的企业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审计年度(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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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上年度): | # | 利润总额(上年度): | # | 净利润(上年度): | # | |
资产总额(上年度): | # | 负债总额(上年度):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上年度): | #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本年度 2024-9-30财务报表【月报】 | ||||||
营业收入: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企业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股东持股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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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 (略) | 4 | |||||
中国特种设 (略) | 1.8 | |||||
浙江金汇 (略) | 5.2 | |||||
河南方圆标志认证服务中心 | 3.5 | |||||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6.1 | |||||
北京信臻至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1 | |||||
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河北审核中心 | 3.3 | |||||
北京中关村 (略) | 2.4 | |||||
其他股东 | 9.5 |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 (略) | 12.1 | |||||
中国标准化协会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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