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电能源分公司拟处置报废资产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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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抚电能源分公司拟处置报废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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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367.03 | 账面价值(万元) | 293.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充分了解,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储存、使用、运输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踏勘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主体资格资质文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踏勘确认书。踏勘后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在报名时提供该确认书作为报名要件之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如联合体受让需提供《联合体协议》。现场踏勘联系人:周经理,联系电话:(略)。 4、受让方拆除时间为满足施工要求后30日内完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施工。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5、本次挂牌价格为含13%增值税价格,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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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实物资产转让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国 (略)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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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民 | 成立日期 | 2014-02-28 | |||||||||
注册资本 | (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87K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热力、电力销售,物业管理及中介服务,房屋及设备出租、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械加工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销,热力设备安装、维修,热力工程设计及咨询, (略) 理后的工业用水及中水销售,业务培训,电力、热力运行维护检修的技术输出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534 | |||||||||
批准单位 | 国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2-07-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报废资 (略) 置的批复(国家电投东北计财〔2022〕19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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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1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及《保廉合同》的;(5)签订合同后受让方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应支付费用的;(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7)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8)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9)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违约的其他情况。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及《保廉合同》。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同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5、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成交金额1%的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一并提交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1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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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标的名称 | 抚电能源分公司拟处置报废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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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 (略)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367.03 | 账面价值(万元) | 293.2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充分了解,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储存、使用、运输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踏勘时须提供下列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踏勘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让方主体资格资质文件、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踏勘确认书。踏勘后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在报名时提供该确认书作为报名要件之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如联合体受让需提供《联合体协议》。现场踏勘联系人:周经理,联系电话:(略)。 4、受让方拆除时间为满足施工要求后30日内完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 (略) 域与范围进行施工。现场拆解、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5、本次挂牌价格为含13%增值税价格,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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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实物资产转让清单.pdf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国 (略) (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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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李民 | 成立日期 | 2014-02-28 | |||||||||
注册资本 | (略)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87K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热力、电力销售,物业管理及中介服务,房屋及设备出租、租赁(以上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械加工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销,热力设备安装、维修,热力工程设计及咨询, (略) 理后的工业用水及中水销售,业务培训,电力、热力运行维护检修的技术输出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534 | |||||||||
批准单位 | 国 (略) (略) | 批准日期 | 2022-07-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报废资 (略) 置的批复(国家电投东北计财〔2022〕193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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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1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 (略) 径原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及《保廉合同》的;(5)签订合同后受让方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应支付费用的;(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7)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8)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9)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违约的其他情况。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及《保廉合同》。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同时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5、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成交金额1%的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一并提交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函》(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1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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