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明佳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G** |
---|---|
项目名称 | 武汉光明 (略) 1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北 (略) |
转让比例 | 11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鄂德资评报字[2024]第0120号)及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①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②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支付的首付款为总价款的30%,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其余首付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首付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转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由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5、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根据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原股东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行权,如未在挂牌期内按要求递交受让申请及交纳足额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 2、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存在与 (略) 武汉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具体详见项目“公示附件”。 3、本项目评估报告(鄂德资评报字[2024]第0120号)显示,关于本次转让标的有特别事项说明,含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等事项说明,具体详见项目“公示附件”。 |
项目编号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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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武汉光明 (略) 11%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湖北 (略) |
转让比例 | 11 |
挂牌价格 | *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项目评估报告(鄂德资评报字[2024]第0120号)及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 ①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②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让方支付的首付款为总价款的30%,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其余首付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首付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转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由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5、受让方须同意光谷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根据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原股东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行权,如未在挂牌期内按要求递交受让申请及交纳足额保证金,则视为放弃受让。 2、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存在与 (略) 武汉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具体详见项目“公示附件”。 3、本项目评估报告(鄂德资评报字[2024]第0120号)显示,关于本次转让标的有特别事项说明,含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及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等事项说明,具体详见项目“公示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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