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宣城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汽轮机、引风机、电动机等十三项报废资产
中煤宣城发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汽轮机、引风机、电动机等十三项报废资产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汽轮机、引风机、电动机等十三项报废资产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汽轮机、引风机、电动机等十三项报废资产 |
规格型号 | 见评估明细表 | 计量单位 | 项 |
数量 | 13 | 现状分析 | 已报废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本次评估的机器设备材质、重量为产权持有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根据技术资料估算或过磅确定。评估人员通过对过磅照片及查询部分设备的理论重量予以核实。 4. (略) 置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拆除裂解费及搬运费,场地整理等清理费均由收购方承担,评估结论为机器设 (略) 置价格。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或签字)。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标的踏勘联系时间:挂牌期间工作日,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现场踏勘联系人:崔经理 (略)。 2.本项目转让方将 (略) 置清单以过磅称重计重交付,交割重量不得超过经评估的标的重量。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向阳镇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合同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自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拆除(若涉及)、搬迁、运输,并在标的存放地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明细清单》中的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无论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7.(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踏勘确认书》.doc | ||||
2 | (踏勘确认书附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doc | ||||
3 | 资产明细(1).xls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汽轮机、引风机、电动机等十三项报废资产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汽轮机、引风机、电动机等十三项报废资产 |
规格型号 | 见评估明细表 | 计量单位 | 项 |
数量 | 13 | 现状分析 | 已报废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本次评估的机器设备材质、重量为产权持有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根据技术资料估算或过磅确定。评估人员通过对过磅照片及查询部分设备的理论重量予以核实。 4. (略) 置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拆除裂解费及搬运费,场地整理等清理费均由收购方承担,评估结论为机器设 (略) 置价格。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或签字)。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标的踏勘联系时间:挂牌期间工作日,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现场踏勘联系人:崔经理 (略)。 2.本项目转让方将 (略) 置清单以过磅称重计重交付,交割重量不得超过经评估的标的重量。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向阳镇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交易合同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 (略) 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略) 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自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拆除(若涉及)、搬迁、运输,并在标的存放地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资产评估明细清单》中的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7.本项目无论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1%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7.(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踏勘确认书》.doc | ||||
2 | (踏勘确认书附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doc | ||||
3 | 资产明细(1).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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