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建投资有限公司83%国有股权-挂牌披露
上海莱建投资有限公司83%国有股权-挂牌披露
项目编号 | SZZR(略) |
---|---|
项目名称 | (略) 83%国有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山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83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0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 (略) 经营期限为2013-10-25 至 2025-04-24。 2.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信会师报字[2024]第ZG(略)号《审计报告》、中市亚太沪审字(2024)(略)号《审计报告》、青习评报字[2024]第B-038号《评估报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上 (略) 继续承接原有 |
项目编号 | SZZR(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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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略) 83%国有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山 (略)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略) |
转让比例 | 83 |
挂牌价格 | (略)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2-02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 (略) 经营期限为2013-10-25 至 2025-04-24。 2.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重大事项详见信会师报字[2024]第ZG(略)号《审计报告》、中市亚太沪审字(2024)(略)号《审计报告》、青习评报字[2024]第B-038号《评估报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支付或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上 (略) 继续承接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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