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浙资交矿公告〔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浙江 (略) 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略) 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矿区位置: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卢家山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产代码:*)
4、矿区范围:由27个拐点组成,矿区面积约0.547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15.72米至+3.50米,最终边坡角42度,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年6个月(含基建期15个月)
6、生产规模:*吨/年
7、资源储量:浙江 (略) 编制的《 (略) 智能制造 (略) 域中心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卢家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勘探报告》,经绍兴鑫达矿产资源储量 (略) 评审并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绍鑫审〔2024〕13号),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控制资源量5418.*吨(2087.*立方米),其中石料矿5293.*吨(2036.*立方米),宕碴*吨(51.*立方米)。剥离量36.*立方米。剥采比0.02:1(立方米:立方米)。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J1 | *.42 | *.90 | J15 | *.62 | *.22 |
J2 | *.17 | *.39 | J16 | *.48 | *.91 |
J3 | *.21 | *.69 | J17 | *.26 | *.27 |
J4 | *.56 | *.57 | J18 | *.85 | *.87 |
J5 | *.89 | *.99 | J19 | *.23 | *.45 |
J6 | *.58 | *.53 | J20 | *.73 | *.53 |
J7 | *.19 | *.64 | J21 | *.45 | *.29 |
J8 | *.66 | *.34 | J22 | *.44 | *.91 |
J9 | *.69 | *.23 | J23 | *.47 | *.65 |
J10 | *.68 | *.00 | J24 | *.83 | *.00 |
J11 | *.45 | *.98 | J25 | *.42 | *.66 |
J12 | *.88 | *.86 | J26 | *.25 | *.06 |
J13 | *.04 | *.49 | J27 | *.07 | *.43 |
J14 | *.08 | *.08 | |||
面积0.547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15.72米~+3.50米,最终边坡角42度 |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略) ,并 (略) 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 (略) 环境, (略) 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矿石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存等环节应全程封闭。矿山开采采用湿式作业。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粉尘、水体、固废等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矿 (略) 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 (略) 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象山县自然资 (略) 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执行。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报告编制费用¥430.*元及森林植被恢复费¥3097.*元,由竞得人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象山县财政专户。
5、根据勘探报告,本次地勘工作取样试验(砂浆棒快速法(14天))的13件样品中有3件样品碱活性膨胀率为 0.10%-0.2%(ZK701为0.12%、ZK002为0.14%、ZK805为0.11%),存在潜在碱活性,具体详见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竞得人应对该部分石料进一步开展碱活性试验,明确利用方向,需在满足相关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作砂石骨料。
6、矿区东侧设有一个禁 (略) ,面积约*平方米,具体范围见表2。
表2 禁 (略) 范围坐标表(面积*平方米)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J1 | *.42 | *.90 | J10 | *.68 | *.00 |
J2 | *.17 | *.39 | J11 | *.45 | *.98 |
J3 | *.21 | *.69 | J12 | *.88 | *.86 |
J4 | *.56 | *.57 | 界1 | *.98 | *.33 |
J5 | *.89 | *.99 | 界2 | *.89 | *.82 |
J6 | *.58 | *.53 | 界3 | *.47 | *.43 |
J7 | *.19 | *.64 | 界4 | *.42 | *.57 |
J8 | *.66 | *.34 | J27 | *.07 | *.43 |
J9 | *.69 | *.23 |
7、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若出让资源量仍有剩余,经象山县自然资 (略) 同意后可延续,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浙江省自然 (略) (http://**)—矿业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12月02日至2024年12月29日。
(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4年12月30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01月10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4年12月30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01月13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竞买人在申请时须以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全额保证金质押,以下简称“银行保函”)的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 (略) 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万元、有效期不少于180日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交易系统,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 (略) 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2、竞价规则
(略) 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 (略) 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万元;增价幅度为¥*元或¥*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5期向国 (略) 象 (略) 申报缴纳。受让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至第五期:自2027年至2030年,受让人在每年4月30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2、 (略) 理费用
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已 (略) 范围内所涉 (略) 理工作,并承诺保障采矿权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 (略) 理请示(涂镇政〔2024〕35号)及象山县人民政 (略) 理批复(象政复〔2024〕57号), (略) 理费用合计¥*.*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象 (略) 财政专户。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与采矿权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环境治理等事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1、该采矿权的储量数据等相关基础信息由出让人提供,交易机构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不作任何保证。出让人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竞得人取得该采矿权后在采矿期间涉 (略) 域内的土地、林权、道路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3、不具备竞买人资格条件的,在资格后审时将取消资格,出让人可直接要求银行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请意向人慎重决策。
4、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略)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告的编制,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5、采矿权竞得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自行 (略) 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等相关规定,按剩余资源量退还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 (略) 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7、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要求,象山县人民政府按年度 (略) 范围内采矿用地指标共计约821.55亩。采矿权出让第一年落实100亩,剩余721.55亩采矿用地指标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逐年保障,至采矿许可证到期止。竞得人在首期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
8、采矿权人不 (略) 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9、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10、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提前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11、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浙江省政务服务热线*或浙 (略) (http://**)反映。
12、联系方式
(1)出让人及实地踏勘联系人:象山县自然资 (略) ,电话:0574-*,地址: (略) 象山 (略) 869号702室。
(2)交易机构及技术保障:浙江省 (略) 上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1-*、*、*,地址: (略) (略) 118号。
(3)银行保函业务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联系电话:0571-*;
中国工商银行,联系电话:0571-*、*;
中国银行,联系电话:0571-*、*;
中国农业银行,联系电话:0571-*、*;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联系电话:0571-*;
杭州银行,联系电话:0571-*、*。
特别提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在银行开户办理保函前需进行为期7天以上的资信审核,建议竞买人提前联系银行,避免影响后续交易。
上述银行在浙江省 (略) 点均可办理。
(4)申请办理 (略) 址:
http://**-guide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出让人:象山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2日
浙资交矿公告〔2024〕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浙江 (略) 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人和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略) 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矿区位置: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卢家山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产代码:*)
4、矿区范围:由27个拐点组成,矿区面积约0.547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15.72米至+3.50米,最终边坡角42度,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6年6个月(含基建期15个月)
6、生产规模:*吨/年
7、资源储量:浙江 (略) 编制的《 (略) 智能制造 (略) 域中心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卢家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勘探报告》,经绍兴鑫达矿产资源储量 (略) 评审并出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绍鑫审〔2024〕13号),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控制资源量5418.*吨(2087.*立方米),其中石料矿5293.*吨(2036.*立方米),宕碴*吨(51.*立方米)。剥离量36.*立方米。剥采比0.02:1(立方米:立方米)。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J1 | *.42 | *.90 | J15 | *.62 | *.22 |
J2 | *.17 | *.39 | J16 | *.48 | *.91 |
J3 | *.21 | *.69 | J17 | *.26 | *.27 |
J4 | *.56 | *.57 | J18 | *.85 | *.87 |
J5 | *.89 | *.99 | J19 | *.23 | *.45 |
J6 | *.58 | *.53 | J20 | *.73 | *.53 |
J7 | *.19 | *.64 | J21 | *.45 | *.29 |
J8 | *.66 | *.34 | J22 | *.44 | *.91 |
J9 | *.69 | *.23 | J23 | *.47 | *.65 |
J10 | *.68 | *.00 | J24 | *.83 | *.00 |
J11 | *.45 | *.98 | J25 | *.42 | *.66 |
J12 | *.88 | *.86 | J26 | *.25 | *.06 |
J13 | *.04 | *.49 | J27 | *.07 | *.43 |
J14 | *.08 | *.08 | |||
面积0.547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15.72米~+3.50米,最终边坡角42度 |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略) ,并 (略) 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 (略) 环境, (略) 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矿石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存等环节应全程封闭。矿山开采采用湿式作业。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粉尘、水体、固废等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矿 (略) 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 (略) 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象山县自然资 (略) 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执行。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报告编制费用¥430.*元及森林植被恢复费¥3097.*元,由竞得人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象山县财政专户。
5、根据勘探报告,本次地勘工作取样试验(砂浆棒快速法(14天))的13件样品中有3件样品碱活性膨胀率为 0.10%-0.2%(ZK701为0.12%、ZK002为0.14%、ZK805为0.11%),存在潜在碱活性,具体详见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竞得人应对该部分石料进一步开展碱活性试验,明确利用方向,需在满足相关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作砂石骨料。
6、矿区东侧设有一个禁 (略) ,面积约*平方米,具体范围见表2。
表2 禁 (略) 范围坐标表(面积*平方米)
拐点 | X | Y | 拐点 | X | Y |
J1 | *.42 | *.90 | J10 | *.68 | *.00 |
J2 | *.17 | *.39 | J11 | *.45 | *.98 |
J3 | *.21 | *.69 | J12 | *.88 | *.86 |
J4 | *.56 | *.57 | 界1 | *.98 | *.33 |
J5 | *.89 | *.99 | 界2 | *.89 | *.82 |
J6 | *.58 | *.53 | 界3 | *.47 | *.43 |
J7 | *.19 | *.64 | 界4 | *.42 | *.57 |
J8 | *.66 | *.34 | J27 | *.07 | *.43 |
J9 | *.69 | *.23 |
7、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若出让资源量仍有剩余,经象山县自然资 (略) 同意后可延续,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挂牌文件从浙江省自然 (略) (http://**)—矿业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获取,有意竞买者选择拟竞买采矿权即可浏览、查阅和下载该采矿权相关资料。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12月02日至2024年12月29日。
(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4年12月30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01月10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4年12月30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01月13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竞买人在申请时须以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全额保证金质押,以下简称“银行保函”)的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 (略) 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万元、有效期不少于180日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交易系统,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 (略) 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2、竞价规则
(略) 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 (略) 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万元;增价幅度为¥*元或¥*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5期向国 (略) 象 (略) 申报缴纳。受让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至第五期:自2027年至2030年,受让人在每年4月30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2、 (略) 理费用
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已 (略) 范围内所涉 (略) 理工作,并承诺保障采矿权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 (略) 理请示(涂镇政〔2024〕35号)及象山县人民政 (略) 理批复(象政复〔2024〕57号), (略) 理费用合计¥*.*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象 (略) 财政专户。象山县涂茨镇人民政府与采矿权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环境治理等事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1、该采矿权的储量数据等相关基础信息由出让人提供,交易机构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不作任何保证。出让人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竞得人取得该采矿权后在采矿期间涉 (略) 域内的土地、林权、道路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3、不具备竞买人资格条件的,在资格后审时将取消资格,出让人可直接要求银行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请意向人慎重决策。
4、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略) 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告的编制,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5、采矿权竞得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自行 (略) 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等相关规定,按剩余资源量退还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 (略) 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7、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要求,象山县人民政府按年度 (略) 范围内采矿用地指标共计约821.55亩。采矿权出让第一年落实100亩,剩余721.55亩采矿用地指标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逐年保障,至采矿许可证到期止。竞得人在首期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
8、采矿权人不 (略) 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9、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10、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提前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11、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浙江省政务服务热线*或浙 (略) (http://**)反映。
12、联系方式
(1)出让人及实地踏勘联系人:象山县自然资 (略) ,电话:0574-*,地址: (略) 象山 (略) 869号702室。
(2)交易机构及技术保障:浙江省 (略) 上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571-*、*、*,地址: (略) (略) 118号。
(3)银行保函业务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联系电话:0571-*;
中国工商银行,联系电话:0571-*、*;
中国银行,联系电话:0571-*、*;
中国农业银行,联系电话:0571-*、*;
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联系电话:0571-*;
杭州银行,联系电话:0571-*、*。
特别提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在银行开户办理保函前需进行为期7天以上的资信审核,建议竞买人提前联系银行,避免影响后续交易。
上述银行在浙江省 (略) 点均可办理。
(4)申请办理 (略) 址:
http://**-guide
未尽事宜,详见挂牌出让竞买须知。
特此公告。
出让人:象山县自然资 (略)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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