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3498号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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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3498号房地产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 (略)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3498号房地产
资产类别 房产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 (略)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评估报告: 2.1、本次评估结论中未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设定条件的相关费用支出,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2、本次评估未按权属资料条件进行测算,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中设定条件进行评估,具体设定条件见具体假设。 2.3、根据《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中设定条件,主楼土地用途设定为商服用地,附属用房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由于考虑主楼与辅助用房均用于办公,从市场角度出发,具有可比性,故辅助住房按照实际用途修正测算,在此说明。 2.4、评估对象不存在抵押权、地役权、担保权、地上地下等他项权利,相邻关系权利等估价人员知悉的权利。评估基准日为空置状态。 2.5、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委托人拟转让 (略) 塘 (略) 3498号资产(实物含主楼#.18m、附属用房1434.43m"、土地面积6801m)。评估设定条件如下,按照主楼、附属用房划分土地面积进行土地分割,其中主楼#.18m匹配土地面积5393.92m,容积率2.24,土地用途由机关团体用地/非居住调整为商服用地,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附属用房1434.43m,匹配土地面积1406.78m,容积率1.02,土地用途不变,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 2.6、根据委托人要求,此次评估未按权属证书条件进行测算。根据《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设定条件进行测算。委托人将在后期落实设定条件。 3、评估值含增值税。 4、《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我公司拟转让 (略) 塘 (略) 3498号资产(实物含主楼#.18m"、附属用房1434.43 m"、土地面积6801m")。评估设定条件如下,按照主楼、附属用房划分土地面积进行土地分割,其中主楼#.18m匹配土地面积5393.92m",容积率 2.24,土地用途由机关团体用地/非居住调整为商服用地,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附属用房1434.43m",匹配土地面积1406.78m",容积率 1.02,土地用途不变,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略) 塘 (略) 3498号
楼盘名称 类型 房产
权属证明编号 津(2016) (略) 塘沽不动产权第#号
建筑面积(m2) #.61 设计用途 非居住
土地面积(m2) 6801 设计用途 机关团体用地
土地使用权类型 划拨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 1-18层主楼,面积#.18平方米 附属设施 附属用房地上2层,面积1434.43平方米
位置信息 (略) ,南 (略) ,西至领先商务公寓,北至新河派出所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附件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国有 (略)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略) (略) 塘沽营口道468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忠群 成立日期 1998-11-26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47D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负责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 (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略) 国有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MA0731DG6E
批准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 批准日期 2024-11-29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资信息大楼项目盘活工作相关问题的批复,津滨政函〔2024〕159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0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2-3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小晶 ,电话:#)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 (略) 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 (略) 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开始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方承担。 10、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向转让方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成交金额的50%。第二阶段在转让方将标的房地产改为:房地产 (略) ,标的主体楼与附属用房进行分证,分证后,标的主体楼房地产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用途调整为商业服务,附属用房房产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用途不再进行调整,保留机关团体用地/非居住。转让方完成标的主体楼、附属用房房地产过户前的准备工作。此后,最终受让方应支付第二阶段交易金,即整体交易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和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付清上述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方应向天津 (略) 提供受让方付款凭证。天津产权在收到转让方提供付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后,出具交易凭证。 12、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500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相关附件
承诺函
承诺函(公示).pdf
看房确认书
现场看房确认书(公示).pdf
, (略) , (略) ,天津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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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天津 (略) 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支付行号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3498号房地产
资产类别 房产类 标的所在地 天津 (略)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其它披露内容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以下内容出自评估报告: 2.1、本次评估结论中未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设定条件的相关费用支出,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2、本次评估未按权属资料条件进行测算,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中设定条件进行评估,具体设定条件见具体假设。 2.3、根据《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中设定条件,主楼土地用途设定为商服用地,附属用房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由于考虑主楼与辅助用房均用于办公,从市场角度出发,具有可比性,故辅助住房按照实际用途修正测算,在此说明。 2.4、评估对象不存在抵押权、地役权、担保权、地上地下等他项权利,相邻关系权利等估价人员知悉的权利。评估基准日为空置状态。 2.5、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委托人拟转让 (略) 塘 (略) 3498号资产(实物含主楼#.18m、附属用房1434.43m"、土地面积6801m)。评估设定条件如下,按照主楼、附属用房划分土地面积进行土地分割,其中主楼#.18m匹配土地面积5393.92m,容积率2.24,土地用途由机关团体用地/非居住调整为商服用地,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附属用房1434.43m,匹配土地面积1406.78m,容积率1.02,土地用途不变,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 2.6、根据委托人要求,此次评估未按权属证书条件进行测算。根据《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设定条件进行测算。委托人将在后期落实设定条件。 3、评估值含增值税。 4、《关于评估对象设定条件的说明》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我公司拟转让 (略) 塘 (略) 3498号资产(实物含主楼#.18m"、附属用房1434.43 m"、土地面积6801m")。评估设定条件如下,按照主楼、附属用房划分土地面积进行土地分割,其中主楼#.18m匹配土地面积5393.92m",容积率 2.24,土地用途由机关团体用地/非居住调整为商服用地,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附属用房1434.43m",匹配土地面积1406.78m",容积率 1.02,土地用途不变,取得方式由划拨调整为出让。
标的信息
房产类
资产一
坐标位置 (略) 塘 (略) 3498号
楼盘名称 类型 房产
权属证明编号 津(2016) (略) 塘沽不动产权第#号
建筑面积(m2) #.61 设计用途 非居住
土地面积(m2) 6801 设计用途 机关团体用地
土地使用权类型 划拨 土地面积是否共用
楼层 1-18层主楼,面积#.18平方米 附属设施 附属用房地上2层,面积1434.43平方米
位置信息 (略) ,南 (略) ,西至领先商务公寓,北至新河派出所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附件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略) (略) 国有 (略)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略) (略) 塘沽营口道468号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刘忠群 成立日期 1998-11-26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略) 所属行业 金融业/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47D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负责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监管机构属地 天津 (略)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略) (略) 国有 (略)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MA0731DG6E
批准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 批准日期 2024-11-29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资信息大楼项目盘活工作相关问题的批复,津滨政函〔2024〕159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2-0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4-12-30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付清
价款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公告相关附件,在进行受让登记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看房。现场看房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小晶 ,电话:#)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看房后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齐全并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房确认书》。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间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书》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 (略) 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 (略) 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5、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开始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退回。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7、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天津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方承担。 10、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始向转让方交易价款。最终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成交金额的50%。第二阶段在转让方将标的房地产改为:房地产 (略) ,标的主体楼与附属用房进行分证,分证后,标的主体楼房地产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用途调整为商业服务,附属用房房产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用途不再进行调整,保留机关团体用地/非居住。转让方完成标的主体楼、附属用房房地产过户前的准备工作。此后,最终受让方应支付第二阶段交易金,即整体交易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和保证金的剩余部分。付清上述全部交易价款后,转让方方应向天津 (略) 提供受让方付款凭证。天津产权在收到转让方提供付款凭证(银行进账单)后,出具交易凭证。 12、交易双方在取得天津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500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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