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岗镇书香嘉苑S15幢201、301室委托运营
花岗镇书香嘉苑S15幢201、301室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 花岗镇书香嘉苑S15幢201、301室委托运营 | ||||||||
项目编号 | 2024AEE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信服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3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2月24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4日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 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 (万元/年) |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 |||
花岗镇书香嘉苑S15幢201、301室委托运营 | 二至三 | 钢混 | 3440.63 | 5 | 20.64 | 2 | |||
1、本次运营标的位于花岗 (略) (略) 交口书香嘉苑S15幢201、301;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国有资产移交表、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委托运营标的按现状移交,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
运营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商业或办公; 2.成交人不得在标的房 (略) 展厅、易燃易爆、仓储等业态,不得从事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房屋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业、有碍居民生活及危险品行业,不得经营殡葬相关业务。 3.成交人运营上述房屋须保证不对周边居民和单位正常生活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4.成交人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前三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四年开始在上一年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 3个月(运营期外)。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前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成交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
三、运营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运营资产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运营该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资产,确认了运营资产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委托运营资产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运营期间,成交人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四)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运营期内,成交人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六)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资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十)特别说明:如成交人开通天然气,天然气开户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成交人承担,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成交人须无条件移交给委托方,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成交人不得主张任何费用。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 (略) (略) 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 (略) (略) 交叉口肥 (略) 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 (略) 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 (略) 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 (略) 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 (略) (略) 交叉口肥 (略) 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 (略) 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向肥西县公共 (略) 支付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5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略)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29%;超过(略)元的部分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 (略) 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 (略) 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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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略)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舒杰,联系电话: 0551-(略)(肥西县上 (略) (略) 交叉口肥 (略) 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 (略) 产权交易部)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 (略) 。 |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图(位于第二层至第三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 (略) 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西县公共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 (略) 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西县公共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 (略) 络报价结果,肥西县公共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 (略) 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西县公共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 (略) 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 (略) 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西县公共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西县公共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西县公共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 (略) 。
肥西县公共 (略)
附件二: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委托方((略)方):
运营方((略)方):
委 托 方((略)方):
运 营 方((略)方):
项 目 名 称:
项目编号: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安徽省肥西县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m2;使用用途 :
(略)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免运营费用装修期:3个月(运营期外)。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略)方。如(略)方在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略)方;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用、交纳时间
(一)前三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四、五年在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上浮5%。第四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五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略)方将运营费缴至指定的账号(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三)运营费按 年 支付,首年运营费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后每运营年度开始前支付该年度运营费。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后,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经(略)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略)方收回房屋。
5、(略)(略)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略)方退还(略)方履约保证金,如运营期间(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运营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略)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略)方可就所有损失向(略)方追偿。
第八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 (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运营费并提供发票。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略)方、(略)方、第三人损害的均由(略)方承担责任,(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略)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略)方可就所有损失向(略)方追偿。
4、在运营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5、(略)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生产安全,加强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负责合同期内消防安全,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运营范围内各商户关系、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略)方就上述关系发生纠纷,与(略)方无关,由(略)方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略)方对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略)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略)方可就所有损失向(略)方追偿。
7、运营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运营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委托运营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运营的权利;如(略)方竞标成功,(略)(略)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委托运营竞标约定签订新的委托运营合同;如(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按时清场搬离,归还(略)方房屋。
9、运营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略)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略)方同意后,(略)方 (略) 部招商,(略)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略)(略)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略)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略)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略)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委托运营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略)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略)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略)方自行协调解决。(略)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运营公告和(略)方与(略)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略)方检查的,或(略)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略)方备案的,均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解除与(略)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略)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详见附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略)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略)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整移交给(略)方,(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 (略) 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略)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略)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达 1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略)仟元整(¥ 3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日运营费的1.1倍/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运营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略)方收到(略)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61日。在扣除按(略)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后,(略)方应将(略)方预交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略)方预交运营费足以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下)退还(略)方。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略)方的装修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以(略)方主张违约金年度之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
2、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略)方收到(略)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61日。在扣除按(略)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和各项费用后,(略)方应将(略)方预缴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略)方。
4、运营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运营费的1.1倍/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日运营费的1.1倍/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6、(略)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略)方追讨。
7、(略)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投标参加(略)方组织的任何资产的委托运营及招租投标。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略)方拖欠运营费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略)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略)方承担。
2、运营期间如发生(略)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的情况,则视为(略)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略)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运营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如(略)方不能及时将整体转让、出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略)方房屋,所造成的(略)方运营费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略)方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向(略)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对此(略)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运营费递增约定:运营费前三年不变,第四、五年在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5%。
4、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电梯使用费等由(略)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略)方无条件配合业主单 (略) 和物业搞好文明创建工作。
6、其它约定:(略)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充分考察、认可房屋现状。
运营资产以现状交付,(略)方负责非(略)方责任导致的房屋主体损毁的维修,除此之外产生的维修责任均由(略)方承担。
第十四条:(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略)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营资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 (略) 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本合同一式四份,(略)方执两份,(略)方执两份。
委托方((略)方)(盖章): 运营方((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花岗镇书香嘉苑S15幢201、301室委托运营公告
项目名称 | 花岗镇书香嘉苑S15幢201、301室委托运营 | ||||||||
项目编号 | 2024AEE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信服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3日17:3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12月24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4日10:00止。 | ||||||||
一、运营标的情况 | |||||||||
运营标的 | 层数 | 结 构 | 建筑面积(㎡) | 运营期限(年) | 运营底价 (万元/年) | 交 易 保 证 金(万元) | |||
花岗镇书香嘉苑S15幢201、301室委托运营 | 二至三 | 钢混 | 3440.63 | 5 | 20.64 | 2 | |||
1、本次运营标的位于花岗 (略) (略) 交口书香嘉苑S15幢201、301; 2、标的房屋权属情况:国有资产移交表、不动产权证,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委托运营标的按现状移交,以实体踏勘为准,其他瑕疵情况需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了解清楚并联系委托方。 | |||||||||
运营用途要求 | 1.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商业或办公; 2.成交人不得在标的房 (略) 展厅、易燃易爆、仓储等业态,不得从事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房屋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业、有碍居民生活及危险品行业,不得经营殡葬相关业务。 3.成交人运营上述房屋须保证不对周边居民和单位正常生活工作产生不良影响; 4.成交人运营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每年支付一次,前三年运营费用均为成交价,自第四年开始在上一年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 3个月(运营期外)。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前三个月运营费用之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成交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 (略) 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及竞价。 | |||||||||
三、运营要求 | |||||||||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运营资产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运营该资产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运营资产,确认了运营资产范围、面积并认可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委托运营资产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运营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运营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运营期间,成交人须提前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报备拟入驻业态,征得委托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入驻。 (四)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资产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运营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五)运营期内,成交人对运营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营资产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六)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运营资产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运营资产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八)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委托运营合同》。 (十)特别说明:如成交人开通天然气,天然气开户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成交人承担,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成交人须无条件移交给委托方,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成交人不得主张任何费用。 | |||||||||
四、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项目最高报价者为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竞价中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进入“网上登记”一栏,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略) 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 (略) (略) 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肥西县上 (略) (略) 交叉口肥 (略) 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 (略) 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业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 (略) 置 | 1. 按公告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在合同签订并 (略) 综合科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公共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肥西县上 (略) (略) 交叉口肥 (略) 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 (略) 产权交易部,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异议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受让方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前一次性向肥西县公共 (略) 支付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5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略)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略)元至(略)元的部分,为0.29%;超过(略)元的部分至(略)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略)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肥西县公共 (略) 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肥西县公共 (略) 提供的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肥西县公共 (略) 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转让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肥西县公共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肥西县公共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 (略) 查询。肥西县公共 (略) 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肥西县公共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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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略)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龚舒杰,联系电话: 0551-(略)(肥西县上 (略) (略) 交叉口肥 (略) 3号楼2楼肥西县公共 (略) 产权交易部) | ||||||||
技术支持 | 0512-(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 (略) 。 |
运营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运营标的外观图(位于第二层至第三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附件一: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 (略) 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肥西县公共 (略) 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 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肥西县公共 (略) 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 (略) 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肥西县公共 (略) 有权中止项目。由 (略) 络报价结果,肥西县公共 (略) 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 (略) 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肥西县公共 (略) 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 (略)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 (略) 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 (略) 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肥西县公共 (略) 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肥西县公共 (略) 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肥西县公共 (略) 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 (略) 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肥西县公共 (略) 。
肥西县公共 (略)
附件二:
委
托
运
营
合
同
委托方((略)方):
运营方((略)方):
委 托 方((略)方):
运 营 方((略)方):
项 目 名 称:
项目编号: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安徽省肥西县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营资产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约 m2;使用用途 :
(略)方使用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二条:委托运营期限
委托运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免运营费用装修期:3个月(运营期外)。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略)方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略)方。如(略)方在运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运营期满后退还(略)方;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运营期间应承担的运营费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运营费用、交纳时间
(一)前三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四、五年在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上浮5%。第四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第五年运营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二)(略)方将运营费缴至指定的账号(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三)运营费按 年 支付,首年运营费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之后每运营年度开始前支付该年度运营费。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运营费后,应及时将房屋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运营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运营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运营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经(略)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运营期满或委托运营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运营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运营资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略)方收回房屋。
5、(略)(略)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费用后,(略)方退还(略)方履约保证金,如运营期间(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产生的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运营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运营期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略)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略)方可就所有损失向(略)方追偿。
第八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 (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运营费并提供发票。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按现状提供运营资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运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略)方、(略)方、第三人损害的均由(略)方承担责任,(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略)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略)方可就所有损失向(略)方追偿。
4、在运营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运营资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5、(略)方应保证运营资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运营费及承担各项费用,运营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生产安全,加强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管道破损渗漏等维修)、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负责合同期内消防安全,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运营资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运营范围内各商户关系、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略)方就上述关系发生纠纷,与(略)方无关,由(略)方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略)方对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略)方因上述事宜承担责任,则(略)方可就所有损失向(略)方追偿。
7、运营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运营的,应参加新一轮的委托运营竞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方运营的权利;如(略)方竞标成功,(略)(略)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委托运营竞标约定签订新的委托运营合同;如(略)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按时清场搬离,归还(略)方房屋。
9、运营期内,(略)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略)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略)方同意后,(略)方 (略) 部招商,(略)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略)(略)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略)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略)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略)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委托运营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略)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略)方承担。运营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略)方自行协调解决。(略)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委托运营公告和(略)方与(略)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略)方检查的,或(略)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略)方备案的,均视为(略)方违约,(略)方有权解除与(略)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略)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详见附件)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略)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现有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运营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略)方运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须完整移交给(略)方,(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运营时间结算运营费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运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 (略) 统一规划、开发、拆迁、改造需要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统一调配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而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收储该房屋、土地,作出决定用作抵押、融资等需要该房屋而必须终止协议的;因县政府决定将该房屋出售而终止协议的。
5、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略)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略)方运营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需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营费达 10 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略)仟元整(¥ 3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日运营费的1.1倍/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运营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运营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6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略)方收到(略)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61日。在扣除按(略)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后,(略)方应将(略)方预交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略)方预交运营费足以承担违约责任情况下)退还(略)方。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略)方的装修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须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以(略)方主张违约金年度之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
2、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运营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运营期一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20%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5%作为违约金,运营期满两年以上提前解除合同的,向(略)方支付年运营费(按解除年度的年运营费计算)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解除日为自(略)方收到(略)方书面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61日。在扣除按(略)方实际运营时间应支付的运营费和各项费用后,(略)方应将(略)方预缴运营费的余额部分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略)方。
4、运营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营费,除须补交运营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日运营费的1.1倍/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运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运营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运营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日运营费的1.1倍/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6、(略)方运营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另外向(略)方追讨。
7、(略)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投标参加(略)方组织的任何资产的委托运营及招租投标。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如因(略)方拖欠运营费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略)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略)方承担。
2、运营期间如发生(略)方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运营房产的情况,则视为(略)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略)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运营关系,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如(略)方不能及时将整体转让、出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略)方房屋,所造成的(略)方运营费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略)方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向(略)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略)方全部承担,对此(略)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3、运营费递增约定:运营费前三年不变,第四、五年在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的基础上递增5%。
4、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及电梯使用费等由(略)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略)方无条件配合业主单 (略) 和物业搞好文明创建工作。
6、其它约定:(略)方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充分考察、认可房屋现状。
运营资产以现状交付,(略)方负责非(略)方责任导致的房屋主体损毁的维修,除此之外产生的维修责任均由(略)方承担。
第十四条:(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略)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运营资产消防安全责任书》。运营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以及后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的补充约定或内容变更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 (略) 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肥西县。
本合同一式四份,(略)方执两份,(略)方执两份。
委托方((略)方)(盖章): 运营方((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地址: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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