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嘉园六区9幢1单元102室房产-产权公告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09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孙先生、宣小姐、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划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0.26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5.8 | |
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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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蒋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9U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5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批准日期 | 2024-04-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 (略) 置审批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 (略) 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 (2)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杭交所收到买卖双方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采用贷款方式:a.意向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前(至少提前二天)自行与指定贷款银行(①南京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韩麒 # ②工商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程小璐 #、杨雪纯 # ③农业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蔡经理:#、钱经理:# )了解贷款的相关事宜(代办服务费1000元),并按银行要求办理贷款申请手续,通过银行贷款申请审查,如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并竞价成交的,可办理银行贷款。b.意向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银行之间的自主行为,贷款成功与否、相关费用及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和杭交所无涉。c.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的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的30%,以银行审核为准)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剩余转让价款在银行放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杭交所收到买卖双方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d.转让标的所涉资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若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含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贷款部分不能按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或受让方贷款审批未能及时通过或者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则受让方仍须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应付款项,否则根据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办理贷款业务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涉。 (3)受让方转账时必须在备注或附言上注明转账人姓名(转账人必须与《成交通知书》中受让方姓名一致)。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 (略) 、 (略) 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同意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含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下同)后且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略) 签手续。受让方怠于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略) 签手续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自《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的已付款自动转为《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款的组成部分(若受让方在《房屋转让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则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的已付款中先行扣除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20天付款后,且转让方已完成土地划转转出让全部手续办理的,则受让方以总房款的10%为标准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终止,受让方将房屋退还给转让方,转让方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将多余已付款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如受让方已付款不足以承担违约金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协议生效之日起,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自动解除,双方按《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履行,且受让方确认转让方在前述《房屋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 (7)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涉及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10)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11)交付日后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转让标的所涉资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由转让方在项目成交后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并由转让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因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可能会较长,受让方办理所有权证过户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请意向方在作出竞买决定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产证时限不做承诺,且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含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尾款、补足款等各类应付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60元/平方米)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办理交房手续并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交房函》、《房屋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按手印)。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3、转让标的资产土地性质为划拨,须待转让方收到全部房款或首付款,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4、杭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时,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完成过户及交付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诺:如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及交付手续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房屋转让合同》等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 (略) 规定的购房条件。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何女士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1个周期。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是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 (略) (以下称“杭交所”)( (略) (略) )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 (略) 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 (略) (略) 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略) 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 (略) )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09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 (略) | 浙江省, (略) ,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孙先生、宣小姐、陈小姐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略) (略) 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划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0.26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5.8 | |
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
实际用途 | 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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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蒋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9U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5N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略)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批准日期 | 2024-04-2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 (略) 置审批表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略) (略) 乔司街道三角丰收湖 (略) 9幢1单元102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 (略) 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 (2)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杭交所收到买卖双方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采用贷款方式:a.意向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前(至少提前二天)自行与指定贷款银行(①南京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韩麒 # ②工商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程小璐 #、杨雪纯 # ③农业银行临平支行,联系人:蔡经理:#、钱经理:# )了解贷款的相关事宜(代办服务费1000元),并按银行要求办理贷款申请手续,通过银行贷款申请审查,如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并竞价成交的,可办理银行贷款。b.意向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银行之间的自主行为,贷款成功与否、相关费用及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和杭交所无涉。c.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的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的30%,以银行审核为准)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剩余转让价款在银行放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杭交所收到买卖双方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d.转让标的所涉资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若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含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贷款部分不能按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或受让方贷款审批未能及时通过或者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则受让方仍须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应付款项,否则根据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办理贷款业务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涉。 (3)受让方转账时必须在备注或附言上注明转账人姓名(转账人必须与《成交通知书》中受让方姓名一致)。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 (略) 、 (略) 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同意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全部手续(含补交土地出让金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下同)后且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略) 签手续。受让方怠于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 (略) 签手续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自《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房屋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的已付款自动转为《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购房款的组成部分(若受让方在《房屋转让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则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的已付款中先行扣除违约金)。如受让方逾期20天付款后,且转让方已完成土地划转转出让全部手续办理的,则受让方以总房款的10%为标准向转让方承担违约金,合同终止,受让方将房屋退还给转让方,转让方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将多余已付款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如受让方已付款不足以承担违约金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协议生效之日起,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自动解除,双方按《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履行,且受让方确认转让方在前述《房屋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 (7)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涉及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10)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11)交付日后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转让标的所涉资产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由转让方在项目成交后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并由转让方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因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可能会较长,受让方办理所有权证过户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请意向方在作出竞买决定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产证时限不做承诺,且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含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尾款、补足款等各类应付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60元/平方米)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办理交房手续并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视为房屋交付完毕),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交房函》、《房屋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按手印)。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使用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3、转让标的资产土地性质为划拨,须待转让方收到全部房款或首付款,办理完成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的税费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4、杭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时,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完成过户及交付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诺:如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及交付手续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房屋转让合同》等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1.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 (略) 规定的购房条件。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何女士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最多延长1个周期。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是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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