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5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5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5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通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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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5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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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天 (略) 黄河道3、5号 | ||
面积 | 约35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证载面积210.01平方米,本次出租为证载房地产其中一部分,约35平方米。 |
出租用途 | 商业 | 特色 | 一线街铺,繁华商圈,交通便利,地铁沿线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权证编号 | 津(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免租期限 | 无 |
标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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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略) 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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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元 | 租赁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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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元 | 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租赁期限内租金底价合计*元,租期共5 年。 租赁期限自最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起始日。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出租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保 (略) 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 (略) 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转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的租金的一部分。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
是否进场结算 | 是 |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 | 暂未确定 |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描述 | 最终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首年度租金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后转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的首年度租金的一部分。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承租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 |
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资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资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标的资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二、意向承租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样,办理承租登记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供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出租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齐先生 联系电话:* )。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按照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获得合格意向承租方资格。 四、本项目在挂牌期内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五、最终承租方应在天津 (略) 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期租金支付至天津 (略) 指定账户。最终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出租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转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的租金的一部分。其余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退回。 六、最终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三个月月租金(如涉及竞价以最终竞价结果确定的月平均租金为准)作为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后,经双方对房产及费用缴纳情况查验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七、意向承租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意向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承诺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态承租,并自行负责房产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经营所需的装修改造。承诺在该房产内进行经营活动前,承租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自行申报、办理涉及的安全、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在房产内进行非法、违规活动; (2)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及后续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对租赁物进行提升改造须提供书面的装修方案等材料,经*方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及相关图纸报*方留备; (3)承诺负责标的内,水、电、燃气、管线、门窗、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保养、改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费、检测费、物业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负担; (4)承诺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水、电等设施按出租方提供的负荷内使用,否则出现的问题,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因最终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合理造成房屋及附属设备发生损坏的,出租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由最终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承诺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电话、暖气等配套设施的初安费及日常产生的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需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事宜。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及承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7)承租方承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分租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8)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政策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自行终止,承租方保证配合及时腾迁,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八、如遇政府拆迁、规划、整理收购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的标的资产。承租方需自行了解和掌握该地块的规划整理情况审慎做出决策,产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水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用按照租赁标的 (略) 域内统一标准收取,同时随政府政策调整。 十、天津产权在确认租金到账及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十一、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此次租赁交易环节产生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二、本项目标的资产按照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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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不得从事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等行业,承租方承租期间不得变更使用范围。 |
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方承诺本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2、标的房产证载土地权利性质为租赁,租赁期限至2027年5月16日终止。 3、该项目标的估价结果内涵为:①各项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缴纳;②包含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部分室内装饰装修等由承租方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自行承担。③公共事业相关设施正常使用的维修等有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标的资产坐落 (略) 黄河道 3、5 号,本次出租为其中一部分,面积约 35平方米,实际面积与之不符的,不影响该项目成交结果。本次出租为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含与标的房产功能相匹配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不包含未列明不动产及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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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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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5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通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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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3、5号部分非居住房地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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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天 (略) 黄河道3、5号 | ||
面积 | 约35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证载面积210.01平方米,本次出租为证载房地产其中一部分,约35平方米。 |
出租用途 | 商业 | 特色 | 一线街铺,繁华商圈,交通便利,地铁沿线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权证编号 | 津(2022)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免租期限 | 无 |
标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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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略) 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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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元 | 租赁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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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元 | 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租赁期限内租金底价合计*元,租期共5 年。 租赁期限自最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起始日。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综合评议、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出租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保 (略) 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 (略) 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转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的租金的一部分。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
是否进场结算 | 是 |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 | 暂未确定 |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描述 | 最终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首年度租金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后转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的首年度租金的一部分。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承租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 |
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资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资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标的资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二、意向承租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样,办理承租登记时需向天津产权提供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出租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齐先生 联系电话:* )。 三、意向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手续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指定银行账户。按照规定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获得合格意向承租方资格。 四、本项目在挂牌期内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五、最终承租方应在天津 (略) 书面通知期限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首期租金支付至天津 (略) 指定账户。最终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出租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转为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的租金的一部分。其余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退回。 六、最终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三个月月租金(如涉及竞价以最终竞价结果确定的月平均租金为准)作为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后,经双方对房产及费用缴纳情况查验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七、意向承租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意向登记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承诺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态承租,并自行负责房产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经营所需的装修改造。承诺在该房产内进行经营活动前,承租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自行申报、办理涉及的安全、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所需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不得在房产内进行非法、违规活动; (2)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及后续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对租赁物进行提升改造须提供书面的装修方案等材料,经*方同意后实施,装修方案及相关图纸报*方留备; (3)承诺负责标的内,水、电、燃气、管线、门窗、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保养、改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费、检测费、物业费等),及安全责任均由最终承租方负担; (4)承诺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水、电等设施按出租方提供的负荷内使用,否则出现的问题,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因最终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合理造成房屋及附属设备发生损坏的,出租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由最终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5)承诺在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电话、暖气等配套设施的初安费及日常产生的费用由最终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需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事宜。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均自行承担装修改造及承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7)承租方承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分租或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8)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安排等政策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自行终止,承租方保证配合及时腾迁,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八、如遇政府拆迁、规划、整理收购等情况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出租的标的资产。承租方需自行了解和掌握该地块的规划整理情况审慎做出决策,产生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九、水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用按照租赁标的 (略) 域内统一标准收取,同时随政府政策调整。 十、天津产权在确认租金到账及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十一、本项目在天津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此次租赁交易环节产生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十二、本项目标的资产按照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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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不得从事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等行业,承租方承租期间不得变更使用范围。 |
其他披露内容 | 1、出租方承诺本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等情况。 2、标的房产证载土地权利性质为租赁,租赁期限至2027年5月16日终止。 3、该项目标的估价结果内涵为:①各项税费由租赁双方按规定缴纳;②包含但不限于水、电、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部分室内装饰装修等由承租方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自行承担。③公共事业相关设施正常使用的维修等有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4、标的资产坐落 (略) 黄河道 3、5 号,本次出租为其中一部分,面积约 35平方米,实际面积与之不符的,不影响该项目成交结果。本次出租为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含与标的房产功能相匹配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不包含未列明不动产及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者权益。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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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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