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公告
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公告 | |||||||
项目编号 | 2024HFGZJ(略) | |||||||
委托方 | 庐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3日17:00止。 2.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4日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装修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 | 1层 | 砖木 | 其中粮站558.42平方米,工业用地1525.9/6640平方米 | 3 | 3.46 | 无 | 无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庐江县庐城镇。 2.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标的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租赁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勘察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作为商业(仓储)使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房屋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幼儿园、 (略) 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赁期限设为3年,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房屋业态(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业态。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该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须为该标的承租人;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1.特别说明:不得影响原站内职工住户生活并方便出入。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自由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2.合肥 (略) 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信用中国”(http://**)查询最高报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参与方式 | 直接拨打合肥 (略) ,联系电话:0551-(略)或(略);以书面形式报价并附联系方式(格式自拟)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庐江县 (略) 站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庐江县庐 (略) 669号合肥 (略) 办公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669号,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 (略) 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合肥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 (略) 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到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合肥 (略) 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高峰,联系电话:(略)。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略)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许工,联系电话:0551-(略),联系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669号。 | |||||||
技术支持 | (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 (略) 。 |
合肥 (略)
附件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仅供参考)
房屋委托方((略)方):
房屋承租方((略)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m2 租赁用途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略)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略)方。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二)(略)方将租金缴至(略)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略)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略)方。
(三)(略)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略)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略)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略)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6、(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
(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方应对(略)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略)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略)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略)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略)方自身原因,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略)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否则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元)。
2、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略)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略) 理:
1、向(略)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庐江县公共资源 (略) 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略)方执份,(略)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略)方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租赁)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略)(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略)方将 的商业房产出租给(略)方使用。
二、(略)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为:商业(办公)配套(参考出租公告约定的原设计用途)。
三、租赁方式及期限(含免租期和房屋装修)以租赁合同为准。
四、(略)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略)方出租的商业房产是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合法的商业经营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
2、(略)方有权对(略)方的生 (略) 域内的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的安全进行监管。
3、(略)方在监管中发现(略)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督促(略)方整改,并向地方安监、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4、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略)方进行整改。
五、(略)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略)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略)方 (略) 域内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管理。
2、(略)方负责 (略) 域内的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公共通道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略)方全面负 (略) 域内的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保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4、(略)方负责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略)方应针对生产经营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6、(略)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无缺失。
7、(略)方应及时向(略) (略) 域内的各类危险源(点),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
8、(略)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略)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9、(略)方负责为所有(略)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略)方承担全部负责;
10、(略)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略)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11、(略)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 (略) 罚:
1、(略)方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凡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款及其他安全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 (略) 罚;
2、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略)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 (略) 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由于(略)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 (略) 或劳动监 (略) 理;
4、(略)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略)方负全部责任,并由(略)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5、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医药费、赔偿金等,再向(略)方进行追偿;
6、如因(略)方或(略)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略)方造成损失,由(略)方负责向(略)方赔偿,(略)方有权直接从(略)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七、(略)(略)方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
(略)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略)方楼栋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略)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略)方安全现场负责人:
(略)方负责安全、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八、附则
1、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具备同等时效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略)(略)方各执四份。
(略)方(公章): (略)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略)(略)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略) 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 (略) 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略)方: (公章) (略)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4HR(略)关于庐 (略) 位于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土地.pdf
项目名称 | 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公告 | |||||||
项目编号 | 2024HFGZJ(略) | |||||||
委托方 | 庐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3日17:00止。 2.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2月3日9:00始至2024年12月24日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装修保证金(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 | 1层 | 砖木 | 其中粮站558.42平方米,工业用地1525.9/6640平方米 | 3 | 3.46 | 无 | 无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庐江县庐城镇。 2.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标的有不动产权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租赁标的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勘察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作为商业(仓储)使用。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证载用途及《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有安全隐患的行业。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房屋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扰民、宗教场所、幼儿园、 (略) 及噪音和刺激性气味业态项目,不得经营或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从事违法项目。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赁期限设为3年,租金先支付后使用,履约保证金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无息退还。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到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及工程条件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及与他人合作经营。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9.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房屋业态(不得违背出租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业态。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承租人为自然人的,该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须为该标的承租人;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1.特别说明:不得影响原站内职工住户生活并方便出入。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自由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2.合肥 (略) 在竞价结果确定当天登录“信用中国”(http://**)查询最高报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参与方式 | 直接拨打合肥 (略) ,联系电话:0551-(略)或(略);以书面形式报价并附联系方式(格式自拟)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庐江县 (略) 站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庐江县庐 (略) 669号合肥 (略) 办公室;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 (略) 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669号,联系电话:0551-(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 (略) 项目 (略) 查阅委托方向合肥 (略) 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 (略) 对出租标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到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 (略) 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 (略) 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合肥 (略) 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 (略) 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高峰,联系电话:(略)。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略)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许工,联系电话:0551-(略),联系地址: (略) 庐江县庐 (略) 669号。 | |||||||
技术支持 | (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 (略) 。 |
合肥 (略)
附件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仅供参考)
房屋委托方((略)方):
房屋承租方((略)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略)(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m2 租赁用途
(略)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 (略) 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略)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略)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略)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略)方。如(略)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略)方(不计息);如(略)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元)。递增情况。
(二)(略)方将租金缴至(略)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略)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略)方。
(三)(略)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略)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 日前向(略)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略)方收到(略)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略)方。(略)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略)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略)方自行承担;
2、(略)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略)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略)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略)方。
2、(略)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略)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对于该房屋内(略)方未经(略)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略)方有 (略) 置。
4、(略)(略)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略)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略)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略)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略)方同意,(略)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略)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略)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略)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略)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略)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略)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略)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略)方承担,(略)方对(略)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按期向(略)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略)方应为(略)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略)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略)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略)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略)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略)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略)方。
6、(略)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略)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由(略)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略)方的权利义务
1、(略)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略)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略)方自行承担。
3、(略)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略)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略)方自行承担。如因(略)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略)方承担。
5、(略)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略)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略)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略)方须书面告知(略)方。
(略)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 (略) 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略)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略)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略)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略)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合同到期前,(略)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房屋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略)、(略)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略)、(略)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略)方应对(略)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略)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略)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略)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略)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略)(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略)方对于(略)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略)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略)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略)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略)方自身原因,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略)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略)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略)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否则须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略)方违约责任
1、(略)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元)。
2、未经(略)方同意,(略)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略)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略)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略)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并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 %。
4、租赁期内(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略)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略)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略)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略)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略)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略)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略)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略)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略)方重大违约行为,(略)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略)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略) 理:
1、向(略)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略)方所 (略) 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略)、(略)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庐江县公共资源 (略) 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略)方执份,(略)方执份,相关部门备案份。
委托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略)方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租(租赁)公用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略)(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略)方将 的商业房产出租给(略)方使用。
二、(略)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为:商业(办公)配套(参考出租公告约定的原设计用途)。
三、租赁方式及期限(含免租期和房屋装修)以租赁合同为准。
四、(略)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略)方出租的商业房产是经政府批准规划建设合法的商业经营办公场所,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验收合格。
2、(略)方有权对(略)方的生 (略) 域内的消防系统、设备设施、公共安全疏散通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的安全进行监管。
3、(略)方在监管中发现(略)方存在安全隐患,有权督促(略)方整改,并向地方安监、消防、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4、对安监、消防、质监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监管职责督促(略)方进行整改。
五、(略)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以及(略)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略)方 (略) 域内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管理。
2、(略)方负责 (略) 域内的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公共通道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安全管理,
3、(略)方全面负 (略) 域内的特种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日常维保维护、定期检验检测。
4、(略)方负责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略)方应针对生产经营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培训演练。
6、(略)方租赁房屋的装修和特种设备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要求,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清晰醒目无缺失。
7、(略)方应及时向(略) (略) 域内的各类危险源(点),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
8、(略)方施工时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略)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
9、(略)方负责为所有(略)方安装施工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略)方承担全部负责;
10、(略)方应对现场安装施工的行为完全负责,(略)方安装施工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11、(略)方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六、 (略) 罚:
1、(略)方高空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凡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中的任何一款及其他安全规定的,每人次罚款1000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按有关规 (略) 罚;
2、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由(略)方主管部门牵头,双方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 (略) 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由于(略)方没有尽到自身安全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和相关责任者已触及刑律的, (略) 或劳动监 (略) 理;
4、(略)方安装施工人员违章违纪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略)方负全部责任,并由(略)方事故责任者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5、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赔偿责任全部由(略)方承担。(略)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医药费、赔偿金等,再向(略)方进行追偿;
6、如因(略)方或(略)方安装施工人员过错给(略)方造成损失,由(略)方负责向(略)方赔偿,(略)方有权直接从(略)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七、(略)(略)方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名单:
(略)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略)方楼栋管理单位: 联系电话:
(略)方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略)方安全现场负责人:
(略)方负责安全、消防专职管理人员:
八、附则
1、本协议与租赁合同具备同等时效和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略)(略)方各执四份。
(略)方(公章): (略)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承诺函
为维护产权交易工作的严肃性,(略)(略)双方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双方已明确知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略) 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1号)及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 (略) 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三)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关于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关约定(详见本项目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二、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工业土地租赁的书面合同。如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略)方: (公章) (略)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4HR(略)关于庐 (略) 位于庐江县罗埠第二面粉厂仓储用房及土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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