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6.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彭东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6.1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彭东的批复
彭东: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加快解决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规〔2023〕2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 (略) 西段交警 (略) 34号6.15平方米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你,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00元。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工条〔2024S〕212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东: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灵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山县加快解决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规〔2023〕2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三海 (略) 西段交警 (略) 34号6.15平方米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你,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出让年限为70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总额为*.00元。
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工条〔2024S〕212号核定为准。
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四、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灵山县 (略)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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