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常禧路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挖方路基段山体剩余宕碴转让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绍兴市越城区常禧路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挖方路基段山体剩余宕碴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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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该标 (略) (略)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 (略) 基段山体剩余宕碴(含风化层和凝灰岩石料),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整体打包转让*吨。场地范围内实 (略) 置发生量与参考总量可能存在误差,受让方应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成为受让方,所有投资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2.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含数量)为准,提取时风化层与凝灰岩石料具体比例不作保证。现场设置外运吨数管理,外运量按转让方设于现场的地磅计量数据为准,受让方外运宕碴(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总重量达到*吨,视为提货完毕(如已达到开采要求,但重量未达到*吨的,仍按*吨计算)。 4.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意向方提交报名申请并且交纳竞买保证金视为对标的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5.挂牌期间,意向方实地勘察的,请联系看样联系人。看样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地址: (略) (略) 488号。 6.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7.该宕碴仅 (略) 建设。 8.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9.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488号6层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63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29.7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 (略) 绍兴分行,账号:*689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全部宕渣外运结算完成,扣除相应违约金(如有)且合同履约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现场设置外运吨数管理,外运量按转让方设于现场的地磅计量数据为准,受让方外运宕渣(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总重量达到*吨,则视为受让方提货完毕(如已达到开采要求,但重量未达到*吨的,仍按*吨计算),其中受让方选择的专业运输车辆的尺寸应考虑到转让方现场地磅的实际尺寸。受让方每天应无条件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单位、104国道全咨单位做好外运宕渣的过磅、出场书面统计工作。受让方负责装料、运输、宕渣过磅、安全、扬尘防控、保洁管理工作,与转让方、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在外运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做好衔接工作,每天外运过磅单须有受让方、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单位、104国道全咨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管理保安签字确认,否则按擅 (略) 理。受让方在宕渣外运过程中要加强超载超限治理及环保方面的防控,并符合城管、交警、路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人负责。在宕渣装车现场,受让方应配置雾炮机或雾炮车等降尘环保设备,并在出口安排专人负责车辆每次进出冲洗,以确保装车及场内、场外运输过程中扬尘控制满足环保要求。 4.标的提取、装运、利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衔接完成,以上所涉及的事项及操作环节、机械运输设备及受让方取得标的物期间,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规定需要由专业资质机构及人员操作作业的,受让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委托专业资质机构及人员现场作业,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理。 5.本次采用边开采边堆放方式供货。转让方在竞价成交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后,通知受让方提货之日起120日内将本次标的宕渣(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续堆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转让方指定堆放场所。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首次通知开始提货之日起150日内提取完毕。转让方边开采边堆放供货,同时受让方边迅速提货。提货期间,由于转让方的堆放场地容量有限,受让方的提取进度需符合转让方的管理要求,因受让方原因怠于提货,导致转让方开采后无法继续堆放的,该逾期提货责任均由受让方负担。 受让方应按转让方的要求自行安排宕渣装车外运,如需外运周转堆放场地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受让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转让方首次通知开始提货之日起150日内将堆放的宕渣运完。如受让方在装车、运输等过程中被城管、交警、路政管理等行政执法 (略) 并处罚的,应及时整改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不能影响提货进度。 如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提货,逾期按每延迟1日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无法运完全部宕渣的,则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剩余宕渣提货,归转让 (略) 理,且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合同价款不予返还。 6.该宕渣质量以转让方现场交付为准,包括一切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转让方对现场交付的宕渣的质量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受让方应无条件的接收,受让方不得以质量等任何理由拒绝提货。 7.受让方提取外运期间,应保证堆放场所 (略) 整洁;受让方提清完毕后,现场清理及场地平整程度必须符合转让方的要求。 8.本次竞买标的的运输 (略) 置等事宜均由受让方自 (略) 理。受让方提取外运期间,应保证堆放场所 (略) 整洁;受让方提清完毕后,现场清理及场地平整程度必须符合转让方的要求。 9.受让方现场转运过程中需服从转让方、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转运的,按每发现1次以*元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本次转让的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率为3%,税费将单独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名称: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开户帐号:*),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交易合同样稿.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转让】.doc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施展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绍兴市越城区常禧路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挖方路基段山体剩余宕碴转让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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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该标 (略) (略)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 (略) 基段山体剩余宕碴(含风化层和凝灰岩石料),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整体打包转让*吨。场地范围内实 (略) 置发生量与参考总量可能存在误差,受让方应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成为受让方,所有投资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2.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含数量)为准,提取时风化层与凝灰岩石料具体比例不作保证。现场设置外运吨数管理,外运量按转让方设于现场的地磅计量数据为准,受让方外运宕碴(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总重量达到*吨,视为提货完毕(如已达到开采要求,但重量未达到*吨的,仍按*吨计算)。 4.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意向方提交报名申请并且交纳竞买保证金视为对标的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5.挂牌期间,意向方实地勘察的,请联系看样联系人。看样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地址: (略) (略) 488号。 6.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7.该宕碴仅 (略) 建设。 8.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9.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488号6层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63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29.76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方应交纳*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 (略) 绍兴分行,账号:*689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纳*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全部宕渣外运结算完成,扣除相应违约金(如有)且合同履约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现场设置外运吨数管理,外运量按转让方设于现场的地磅计量数据为准,受让方外运宕渣(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总重量达到*吨,则视为受让方提货完毕(如已达到开采要求,但重量未达到*吨的,仍按*吨计算),其中受让方选择的专业运输车辆的尺寸应考虑到转让方现场地磅的实际尺寸。受让方每天应无条件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单位、104国道全咨单位做好外运宕渣的过磅、出场书面统计工作。受让方负责装料、运输、宕渣过磅、安全、扬尘防控、保洁管理工作,与转让方、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在外运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做好衔接工作,每天外运过磅单须有受让方、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监理单位、104国道全咨单位现场代表、现场管理保安签字确认,否则按擅 (略) 理。受让方在宕渣外运过程中要加强超载超限治理及环保方面的防控,并符合城管、交警、路政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人负责。在宕渣装车现场,受让方应配置雾炮机或雾炮车等降尘环保设备,并在出口安排专人负责车辆每次进出冲洗,以确保装车及场内、场外运输过程中扬尘控制满足环保要求。 4.标的提取、装运、利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衔接完成,以上所涉及的事项及操作环节、机械运输设备及受让方取得标的物期间,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规定需要由专业资质机构及人员操作作业的,受让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委托专业资质机构及人员现场作业,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理。 5.本次采用边开采边堆放方式供货。转让方在竞价成交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后,通知受让方提货之日起120日内将本次标的宕渣(包括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续堆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转让方指定堆放场所。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首次通知开始提货之日起150日内提取完毕。转让方边开采边堆放供货,同时受让方边迅速提货。提货期间,由于转让方的堆放场地容量有限,受让方的提取进度需符合转让方的管理要求,因受让方原因怠于提货,导致转让方开采后无法继续堆放的,该逾期提货责任均由受让方负担。 受让方应按转让方的要求自行安排宕渣装车外运,如需外运周转堆放场地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受让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后,转让方首次通知开始提货之日起150日内将堆放的宕渣运完。如受让方在装车、运输等过程中被城管、交警、路政管理等行政执法 (略) 并处罚的,应及时整改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不能影响提货进度。 如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提货,逾期按每延迟1日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无法运完全部宕渣的,则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剩余宕渣提货,归转让 (略) 理,且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合同价款不予返还。 6.该宕渣质量以转让方现场交付为准,包括一切可利用和不可利用物料。转让方对现场交付的宕渣的质量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受让方应无条件的接收,受让方不得以质量等任何理由拒绝提货。 7.受让方提取外运期间,应保证堆放场所 (略) 整洁;受让方提清完毕后,现场清理及场地平整程度必须符合转让方的要求。 8.本次竞买标的的运输 (略) 置等事宜均由受让方自 (略) 理。受让方提取外运期间,应保证堆放场所 (略) 整洁;受让方提清完毕后,现场清理及场地平整程度必须符合转让方的要求。 9.受让方现场转运过程中需服从转让方、 (略) 南延一期及配套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转运的,按每发现1次以*元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本次转让的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率为3%,税费将单独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名称: (略) (略) (略) ;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开户帐号:*),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1.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交易合同样稿.doc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转让】.doc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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