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原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拟拆除资产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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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原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拟拆除资产残值


(略) (略) 沈巷镇原 (略) 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 (略) 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 (略) 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略) 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原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拟拆除资产残值(标的编号:N0122QT(略))。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拆除资产包括建筑物、附属物、机器设备。其中建筑 (略) ,包括厂房、办公楼、配电室等,面积约(略)㎡;附属物包括电动门、车棚等;机器设备包括桁车、桁车梁、地柜、变压器、铜芯电缆等。

2、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面积、外观、结构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附件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对照附件清单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三)特别提示:

1、本项目对拆除单位的拆除资质要求: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2)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如受让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其自身资质证明;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受让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与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报转让方备案,同时向转让方提供拆除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拆除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拆除范围仅限地上部分,围墙不在拟拆除资产转让范围内,拆除完成后需对转让标的场地进行平整,确保内部场地 (略) 平齐。

4、意向受让方如需对现场进行勘察,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三、转让方

芜湖 (略)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

2、评估机构:安徽天健房地产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14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天健房估报字[2024](略)号)。

5、评估对象:czwtitl (略) 置行为涉及的资产。

6、资产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略)。

7、评估备案机构: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略)。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略),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略)方未支付(略)方交易服务费用的,则为扣除其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略)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5)交易双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后,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履约保证金随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的管理及退还责任由转让方负责。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项目对拆除单位资质要求”及“本次转让标的拆除范围仅限地上部分,围墙不在拟拆除资产转让范围内,拆除完成后需对转让标的场地进行平整,确保内部场地 (略) 平齐”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如受让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其自身资质证明;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受让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与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报转让方备案,同时向转让方提供拆除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拆除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查勘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结构等方面的异议,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种类、型号、质量、数量等)以移交时现场实物为准,如与本公告或附件清单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拆除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自办理完毕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转让标的后,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自行拆除,不得分包、转包。

(8)意向受让方承诺:房屋拆除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拆除。受让方在房屋拆除前应制定《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经转让方审核后,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备案。

(9)意向受让方承诺: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房屋、构筑物的拆除必须采用机械拆除。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因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等需另行商议拆除方式的,拆除方式由受让方提出,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后,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备案。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交付的房屋之时起,应立即组织拆除,如因受让方延迟拆除,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拆除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依据《关于印 (略) 规范房屋拆迁拆除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鸠政办[2011]14号)给予 (略) 罚。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拆除现场应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按照“一线三牌”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安全制度上墙,安全措施到位,有专职安全员,拆除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依法、文明拆除。因拆除引发的安全等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按施工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接受转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建立健全拆除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制定拆除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警戒线、安全牌、文明牌、施工牌和项目负责人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协议范围内建筑物拆除的安全负责,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受让方有义务对拆除现场做好防尘降尘措施。

(15)意向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略)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拆除工作;拆除施工现场划 (略) 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一次性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责任。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时,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时,须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过程所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离场并由受让方自 (略) 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略) 罚及风险等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过错造成转让方或/及第三人损失的,转让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赔付或垫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并承担。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20日内,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的全部拆除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人民币(略)/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5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将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 (略) 理, (略) 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1)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2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2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 (略) 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略)。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 (略) 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 (略) 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 (略) 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 (略) 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六)报名手续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受 (略) 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略)

自由竞价时间:2024年11月28日9:00至2024年12月4日9:00

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553-(略)

传 真:0553-(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原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报名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0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3-保证金帐户及付款要求.pdf

04-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05-资产清单.pdf

芜湖 (略)

2024年11月27日


,安徽, (略) , (略) ,芜湖


(略) (略) 沈巷镇原 (略) 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 (略) 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 (略) 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 (略) 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原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拟拆除资产残值(标的编号:N0122QT(略))。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拟拆除资产包括建筑物、附属物、机器设备。其中建筑 (略) ,包括厂房、办公楼、配电室等,面积约(略)㎡;附属物包括电动门、车棚等;机器设备包括桁车、桁车梁、地柜、变压器、铜芯电缆等。

2、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面积、外观、结构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附件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对照附件清单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三)特别提示:

1、本项目对拆除单位的拆除资质要求: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2)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如受让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其自身资质证明;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受让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与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报转让方备案,同时向转让方提供拆除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拆除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拆除范围仅限地上部分,围墙不在拟拆除资产转让范围内,拆除完成后需对转让标的场地进行平整,确保内部场地 (略) 平齐。

4、意向受让方如需对现场进行勘察,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三、转让方

芜湖 (略)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

2、评估机构:安徽天健房地产 (略) 。

3、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14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天健房估报字[2024](略)号)。

5、评估对象:czwtitl (略) 置行为涉及的资产。

6、资产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略)。

7、评估备案机构: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略)。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略),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略)方未支付(略)方交易服务费用的,则为扣除其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转为(略)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5)交易双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后,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履约保证金随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的管理及退还责任由转让方负责。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项目对拆除单位资质要求”及“本次转让标的拆除范围仅限地上部分,围墙不在拟拆除资产转让范围内,拆除完成后需对转让标的场地进行平整,确保内部场地 (略) 平齐”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如受让方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受让方自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其自身资质证明;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受让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与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报转让方备案,同时向转让方提供拆除单位的相应资质证明,拆除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查勘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结构等方面的异议,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5)意向受让方承诺:资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种类、型号、质量、数量等)以移交时现场实物为准,如与本公告或附件清单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拆除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自办理完毕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转让标的后,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自行拆除,不得分包、转包。

(8)意向受让方承诺:房屋拆除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拆除。受让方在房屋拆除前应制定《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经转让方审核后,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备案。

(9)意向受让方承诺: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房屋、构筑物的拆除必须采用机械拆除。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因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等需另行商议拆除方式的,拆除方式由受让方提出,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后,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备案。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交付的房屋之时起,应立即组织拆除,如因受让方延迟拆除,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拆除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依据《关于印 (略) 规范房屋拆迁拆除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鸠政办[2011]14号)给予 (略) 罚。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拆除现场应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按照“一线三牌”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安全制度上墙,安全措施到位,有专职安全员,拆除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依法、文明拆除。因拆除引发的安全等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按施工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接受转 (略) (略) 沈巷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建立健全拆除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制定拆除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警戒线、安全牌、文明牌、施工牌和项目负责人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协议范围内建筑物拆除的安全负责,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受让方有义务对拆除现场做好防尘降尘措施。

(15)意向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略)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拆除工作;拆除施工现场划 (略) 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一次性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责任。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时,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1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时,须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过程所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离场并由受让方自 (略) 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 (略) 罚及风险等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过错造成转让方或/及第三人损失的,转让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赔付或垫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并承担。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20日内,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的全部拆除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人民币(略)/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5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将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0)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 (略) 理, (略) 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1)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2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2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 (略) 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略)。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 (略) 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 (略) 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 (略) 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 (略) 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六)报名手续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受 (略) 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竞价交易规则》、《 (略) 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略)

自由竞价时间:2024年11月28日9:00至2024年12月4日9:00

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 (略)

联 系 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553-(略)

传 真:0553-(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1号( (略) 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原安徽新荣钢构有限公司拟拆除资产残值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 (略) 站(http://**)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01-报名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0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3-保证金帐户及付款要求.pdf

04-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05-资产清单.pdf

芜湖 (略)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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