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街道石城路110号七楼临时彩钢棚招租
标的名称 | 城东街道石城路110号七楼(临时彩钢棚)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0.5318 万元/年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城东街道石城路110号七楼(临时彩钢棚)招租 | ||||
坐落 | 城东 (略) 110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0.5318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三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
产权证号 | |||||
楼层 | 7楼 | 结构 | |||
房屋证载用途 | 招租面积(㎡) | 126.62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30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胡老师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新博通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新博通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产权证、招租面积系招租方实际测量所得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后能否办理相应经营手续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招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剩余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七、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须另行向招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0.#元,租赁期满,招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九、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若需对房屋装饰或添置设施,须事先征得招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对装饰工艺、新增隔层、隔断等结构层及装修用材、用料、内部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负责。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须在接到招租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退还房屋,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标的无产权证,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 (略) 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二、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30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三、标的按现状出租和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四、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5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渝东南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何海霞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的名称 | 城东街道石城路110号七楼(临时彩钢棚)招租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0.5318 万元/年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城东街道石城路110号七楼(临时彩钢棚)招租 | ||||
坐落 | 城东 (略) 110号 | 楼盘名称 | |||
租赁底价 | 0.5318 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三年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
产权证号 | |||||
楼层 | 7楼 | 结构 | |||
房屋证载用途 | 招租面积(㎡) | 126.62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30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胡老师 | 联系电话 | # |
招租方名称 | 重庆新博通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新博通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租赁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租赁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承租方须自行通过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产权证、招租面积系招租方实际测量所得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租后能否办理相应经营手续等),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承租。租赁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招租方协助。标的按现状移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年剩余租金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租赁合同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六、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七、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须另行向招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0.#元,租赁期满,招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标的移交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装修、水、电、气、物业服务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九、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若需对房屋装饰或添置设施,须事先征得招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对装饰工艺、新增隔层、隔断等结构层及装修用材、用料、内部设备的稳定性、安全性负责。承租方对房屋装修、装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须在接到招租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无条件退还房屋,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装修、装潢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和装修进行损毁。 十、标的无产权证,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后不得以该事项为由向招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政府规划,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违 (略) 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十二、招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30日内负责移交标的给承租方,租期和租金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十三、标的按现状出租和移交,若与本公告披露的面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四、租赁期间,未经招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或转借给他人。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5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渝东南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何海霞 | 联系电话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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