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项不良债权资产
项目名称 | 郑州金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项不良债权资产 | ||
---|---|---|---|
项目编号 | HA2024ZC*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转让底价 | 1450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2-0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2 |
项目概述 | 郑州 (略) 持有的1项不良资产债权,截至2024年1月18日债权本金为1479.*元,详见备查文件。 |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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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债务人 | (略) (略) | 债权计算基准日 | |
---|---|---|---|
债权本金金额 | 1479.*元 | 累计欠息 | |
本息合计 | 担保情况 | 担 (略) (略) 、河南嘉 (略) 、 (略) (略) 、郭秋喜、侯富元、刘书平、李海叶。抵 (略) (略) (略) 金穗大道与新中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东方明珠大厦 | |
标的描述 | 详见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兴茂房地产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郑州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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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23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18 |
评估价格(万元) | 1479.19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名称 | 郑州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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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98 | (略) | 河南省/ (略)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自 (略) (略) (金水) (略) 9-3M号*室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铁军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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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略) 上报名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3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按照公告中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完成签订,并于《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本次转让债权现由郑州 (略) 所有。 4、《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模版已上传,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查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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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项目名称 | 郑州金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1项不良债权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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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ZC*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转让底价 | 1450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2-0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2 |
项目概述 | 郑州 (略) 持有的1项不良资产债权,截至2024年1月18日债权本金为1479.*元,详见备查文件。 |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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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债务人 | (略) (略) | 债权计算基准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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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本金金额 | 1479.*元 | 累计欠息 | |
本息合计 | 担保情况 | 担 (略) (略) 、河南嘉 (略) 、 (略) (略) 、郭秋喜、侯富元、刘书平、李海叶。抵 (略) (略) (略) 金穗大道与新中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东方明珠大厦 | |
标的描述 | 详见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兴茂房地产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郑州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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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1-23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18 |
评估价格(万元) | 1479.19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名称 | 郑州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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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98 | (略) | 河南省/ (略)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自 (略) (略) (金水) (略) 9-3M号*室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 (略) (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铁军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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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略) 上报名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3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公告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按照公告中的《债权资产转让协议》完成签订,并于《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本次转让债权现由郑州 (略) 所有。 4、《债权资产转让协议》模版已上传,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查阅。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协议》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债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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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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