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 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 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披露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 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同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押金。中 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交易服务费、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第一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出租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且收到首年租金、押金起1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4、从第二年度起,后续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5、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如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出租方有关管理条例、合作期内未按要求进行经营、对外转租、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未按合同要求经营至合作期满等,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取得补偿,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押金;有 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再次承租资格,列为不受欢迎商户。如承租方在合作期内未出现上述现象,合同期满后,押金无息原额退还。 6、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 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房屋的维修改善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进行部分修缮、装饰及 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改造,承租方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项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改造维修 形成的附着物及在承租期间对标的进行装修增添的附属物在租赁期结束后归出租方所有。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 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9、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含与租赁相关的房产税、土地税以及一切经营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双方分别承担;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1、房屋租赁期间如因政府收回、征用、出卖、开发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终止的,则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同时出租方保留根据自身需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房产的权利,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上述情形租赁合同终止 的,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当年已缴纳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进行结算。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 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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