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中山八路50号荔塘大厦11楼1150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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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中山八路50号荔塘大厦11楼1150房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方必须为合法注册成立、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 (略) (略) 、控股公司发生纠纷情况及过往租赁过程中不存在欠费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符合本次挂牌报名资格。

    出租条件

    1.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按合同期末年末月租金和服务费之和标准的两倍作为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经确认承租方无违约责任或已抵扣相应违约金、赔偿金后,在收回房屋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2.出租人按现状交付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
    3.合同签约 (略) (略) 。
    4.其他费用说明:房间价格(租金加服务费)均已含实际用电费用及应分摊公用电费,根据客户需求,另收取会议室租赁费、办公电话费、收件传真、工商注册代理费等费用。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我司有需要对场地升级改造规划重新定位或物业业主方要求收回场地的,我司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因此引致的损失,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我司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和按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老旧、产权及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向我司追究任何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承租方资格

    1.意向方必须为合法注册成立、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2.意向 (略) (略) 、控股公司发生纠纷情况及过往租赁过程中不存在欠费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符合本次挂牌报名资格。

    出租条件

    1.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按合同期末年末月租金和服务费之和标准的两倍作为履约保证金。出租方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经确认承租方无违约责任或已抵扣相应违约金、赔偿金后,在收回房屋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余额无息退还承租方。
    2.出租人按现状交付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
    3.合同签约 (略) (略) 。
    4.其他费用说明:房间价格(租金加服务费)均已含实际用电费用及应分摊公用电费,根据客户需求,另收取会议室租赁费、办公电话费、收件传真、工商注册代理费等费用。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我司有需要对场地升级改造规划重新定位或物业业主方要求收回场地的,我司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因此引致的损失,互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2.我司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和按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老旧、产权及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向我司追究任何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房产图片 注:图片仅作标的周边环境展示,标的现状以实际看样为准。

    地图 注:地图定位仅供参考,标的具体位置以实际现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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