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口维修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
连云港港口维修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
标的名称 | 连云港港口维修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连 (略)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 |
预告日期 | 2024/12/01至2024/12/27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成立时间 | 1989/05/22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95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4C |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施工;防水工程施工;港口内建筑维修;小型建筑装璜;水电管道安装维修;木器、钢垫板、钢门窗加工、制造、销售;港口机械除锈、防腐;木材代购代销;装卸劳务服务;蓬布加工、翻新。(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须取得许可方能经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6 | |||||||||
法定代表人 | 姜魏 | |||||||||
职工人数 | 58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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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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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连云港 (略) 股东决议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连 (略) 董事会决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其他说明 | 在本次股权转让信息预告截止后, (略) (略) 将对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底价及其他信息进行正式公告,具体信息请以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各位投资人关注。 | ||||||||||||||||||||||||||||||||||||
联系方式 | 丰女士 0518-#/# |
标的名称 | 连云港港口维修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连 (略)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 |
预告日期 | 2024/12/01至2024/12/27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
成立时间 | 1989/05/22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95号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4C | |||||||||
经营范围 | 房屋建筑施工;防水工程施工;港口内建筑维修;小型建筑装璜;水电管道安装维修;木器、钢垫板、钢门窗加工、制造、销售;港口机械除锈、防腐;木材代购代销;装卸劳务服务;蓬布加工、翻新。(依法需前置审批的,须取得许可方能经营)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6 | |||||||||
法定代表人 | 姜魏 | |||||||||
职工人数 | 58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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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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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内部决策情况 | 连云港 (略) 股东决议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连 (略) 董事会决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须承诺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其他说明 | 在本次股权转让信息预告截止后, (略) (略) 将对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底价及其他信息进行正式公告,具体信息请以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各位投资人关注。 | ||||||||||||||||||||||||||||||||||||
联系方式 | 丰女士 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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