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坂湖景园10幢-105室商业房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坂湖景园10幢-105室商业房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坂湖景园10幢-105室商业房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房产存在租约,剩余租期、年租金等相关信息可咨询电话0575-#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9) (略)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 | ||
实际用途 | 商业 | 房屋坐落 | (略) (略) 华舍街道坂湖景园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0.32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出租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 (略) (略) 华舍街道坂湖景园1幢-103室商业房等8个标的分零转让(详见《标的清单》) 2. 本次转让标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标的清单中所列建筑面积仅为参考,实际面积多少以有关部门测绘确认为准(如出现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竞价成交价,不多退少补)。所有标的物均以现状展示的实物为准进行竞价,转让方、 (略) 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对自己受让的房屋之后权利行使期间的各种风险(如发生渗漏、开裂等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设施设备缺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行维修。 4.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实地看样时间可自信息披露日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看样联系人:祁先生 联系方式:0575-#;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5.签订合同时应提交有效证件。受让方签订合同及付款地点: (略) (略) (略) 2855号( (略) (略) 交叉口),先到A403室换取购房发票,然后到一楼西侧服务中心签约室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地产 (略) 签备案的制式合同为准),(若 (略) 络问题或因政策影响导致签约时间推迟的,合同签订时间另行约定)。转让方联系电话:尹女士 0575-#,签约相关事宜咨询:郑女士0575-#。 6.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7.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根据转让方通知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9.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中心城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2069号10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8X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34.3744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项目成交后,符合银行按揭条件的受让方可选择由转让方提供的银行贷款或一次性付款: 1、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于成交后20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户名: (略) (略) 中心城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支行;账号:#)。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成交标的的竞价保证金可抵充交易价款)。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凭缴款单及成交反馈文件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地产 (略) 签备案的制式合同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2、选择银行贷款的,竞买人应于竞价前自行与指定的按揭银行(中国 (略) 支行,朱经理,#)了解按揭贷款的相关事宜,如符合银行按揭条件并竞价成交的,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具体操作如下:受让方应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银行递交相关材料,并按银行要求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银行按揭贷款申请审查通过的,受让方应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首付款(交易价款总额减去银行核定的按揭贷款金额)、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交易缴款由银行 (略) (略) 中心城 (略) 。受让方支付完首付款、新建物业维修基金后方可签署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逾期未缴清首付款的,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方式选择一次性付款,必须在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款项。若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由于受让方原因不配合转让方、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则受让方同意按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所有款项,受让方必须在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3天内或由于受让方原因不配合委托人、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转让方、银行确认后3天内付清全部款项。 受让方已缴纳的成交标的的保证金直接冲抵部分交易价款或首付款:竞买人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单上注明汇款人姓名(汇款人姓名必须与成交反馈文件中受让方姓名一致);付款后根据上述合同签订时间,携带:①成交反馈文件;②交易价款银行缴款单原件等,到 (略) 签订合同。受让方履行全部义务后,受让方缴纳的成交标的竞价保证金方可转为剩余交易价款。 受让方未按公告时间支付相关价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若受让方选择银行贷款付款方式,则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 (略) (略) 、“浙交汇”平台无涉。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采用动态报价方式,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份:#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意向方就专场竞买报名时应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缴纳相应份数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 (略) 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689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 (略) (略) 在相关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履行全部义务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剩余成交价款。 2.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内的相关文本。 3.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登记/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4.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固定比例1.5%计算), (略) (略) 签署《成交反馈函》并提交报名资料纸质文件或复印件。《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凭《成交反馈函》、缴款单(全款)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地产 (略) 签备案的制式合同为准);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凭《成交反馈函》、缴款单(首付款)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等贷款银行放款后至后至合同签订地点领取交房联系单。受让方凭联系 (略) 办理竞价标的移交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8. 标的成交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姓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请咨询标的所在地不动产中心。 9. 本次参与动态报价的,成交价不包括煤气、有线电视初装费。房屋成交后均需另行向转让方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高层房屋30元/㎡、多层房屋10元/㎡。物业管理费,水、电、装修押金,垃圾代运费等其它费用由受让方在竞价成交后自行交纳,具体费用标准 (略) 了解确认。 10.成交后,本次产权交易及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易税、费,按当时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以上税、费在税法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由各纳税义务主体自行交清。受让方务必在竞价前自行向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及相关税务窗口了解办证程序、交易税费及竞买人(即其后的受让方)自身产权登记主体是否符合购房(限购)政策条件。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或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一切责任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负。 11.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交割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具体的标的交付使用等相关工作。转让方自受让方付清全部应付款后,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标的物的移交。受让方付清全部应付款并确认已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后,即可办理竞价标的物移交手续,凭转让方出具的 (略) 办理手续,产权证办理时间与 (略) 拆迁安置户同步,过户过程中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3.特别提醒:项目成交后在“浙交汇”平台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内,受让方不按所报价格及本标的挂牌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受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退还情形详见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所需文本,请各报名方仔细阅读。) 14.房产存在租约,剩余租期、年租金等相关信息可咨询电话0575-#。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竞买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申请人必须符 (略) 商品房限购政策。 (特别提醒:报名前申请人务必自行 (略) 等相关部门了解购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若成交后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购房资格条件,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竞买人)自行承担。)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处置方式 |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略) (略) 在相关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标的清单.xlsx 、 联合竞买协议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肖女士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尹女士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2855 (略) (略) | 网址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 (略) (略) 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名称 | 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坂湖景园10幢-105室商业房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房产存在租约,剩余租期、年租金等相关信息可咨询电话0575-#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9) (略) (略) 不动产权第#号 | 权利类型 |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 | ||
实际用途 | 商业 | 房屋坐落 | (略) (略) 华舍街道坂湖景园 |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00.32 | ||
专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 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户型(室) | 户型(厅) | |||
户型(卫) | 装修标准 | |||
房屋朝向 | 建成日期 | |||
租赁情况 | 无 | 拟售价格(万元) | ||
使用期限说明 | 不动产分类 | |||
房屋装饰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共有情况 | |||
周边环境 | 土地使用证号 | |||
交通情况 | 地类(用途) | |||
使用状态 | 出租 | |||
物业管理情况 | ||||
瑕疵情况 | ||||
房屋挂牌核验统一编号 | 房源二维码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 (略) (略) 华舍街道坂湖景园1幢-103室商业房等8个标的分零转让(详见《标的清单》) 2. 本次转让标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标的清单中所列建筑面积仅为参考,实际面积多少以有关部门测绘确认为准(如出现面积差异,不影响本次竞价成交价,不多退少补)。所有标的物均以现状展示的实物为准进行竞价,转让方、 (略) 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对自己受让的房屋之后权利行使期间的各种风险(如发生渗漏、开裂等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设施设备缺陷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自行维修。 4.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实地看样时间可自信息披露日起与相关负责人联系。看样联系人:祁先生 联系方式:0575-#;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5.签订合同时应提交有效证件。受让方签订合同及付款地点: (略) (略) (略) 2855号( (略) (略) 交叉口),先到A403室换取购房发票,然后到一楼西侧服务中心签约室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地产 (略) 签备案的制式合同为准),(若 (略) 络问题或因政策影响导致签约时间推迟的,合同签订时间另行约定)。转让方联系电话:尹女士 0575-#,签约相关事宜咨询:郑女士0575-#。 6.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竞买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7.信息披露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根据转让方通知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9.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名称 | (略) (略) 中心城 (略) | ||
注册地 | (略) (略) (略) 2069号10楼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8X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转让底价(万元) | 234.3744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价款支付方式 | 项目成交后,符合银行按揭条件的受让方可选择由转让方提供的银行贷款或一次性付款: 1、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应于成交后20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户名: (略) (略) 中心城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支行;账号:#)。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成交标的的竞价保证金可抵充交易价款)。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凭缴款单及成交反馈文件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地产 (略) 签备案的制式合同为准),合同签订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2、选择银行贷款的,竞买人应于竞价前自行与指定的按揭银行(中国 (略) 支行,朱经理,#)了解按揭贷款的相关事宜,如符合银行按揭条件并竞价成交的,可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具体操作如下:受让方应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银行递交相关材料,并按银行要求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银行按揭贷款申请审查通过的,受让方应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首付款(交易价款总额减去银行核定的按揭贷款金额)、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交易缴款由银行 (略) (略) 中心城 (略) 。受让方支付完首付款、新建物业维修基金后方可签署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逾期未缴清首付款的,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方式选择一次性付款,必须在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有款项。若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由于受让方原因不配合转让方、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则受让方同意按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所有款项,受让方必须在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3天内或由于受让方原因不配合委托人、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转让方、银行确认后3天内付清全部款项。 受让方已缴纳的成交标的的保证金直接冲抵部分交易价款或首付款:竞买人汇款时必须在汇款单上注明汇款人姓名(汇款人姓名必须与成交反馈文件中受让方姓名一致);付款后根据上述合同签订时间,携带:①成交反馈文件;②交易价款银行缴款单原件等,到 (略) 签订合同。受让方履行全部义务后,受让方缴纳的成交标的竞价保证金方可转为剩余交易价款。 受让方未按公告时间支付相关价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收滞纳金。 若受让方选择银行贷款付款方式,则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 (略) (略) 、“浙交汇”平台无涉。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采用动态报价方式,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份:#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意向方就专场竞买报名时应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缴纳相应份数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行: (略) 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6894), (略) 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 (略) (略) 在相关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履行全部义务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剩余成交价款。 2.受让方应承诺在房产标的过户过程中同转让方签署包括《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内的相关文本。 3.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登记/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4.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纳交易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固定比例1.5%计算), (略) (略) 签署《成交反馈函》并提交报名资料纸质文件或复印件。《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具体以转让方通知为准。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凭《成交反馈函》、缴款单(全款)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地产 (略) 签备案的制式合同为准);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凭《成交反馈函》、缴款单(首付款)与转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等贷款银行放款后至后至合同签订地点领取交房联系单。受让方凭联系 (略) 办理竞价标的移交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8. 标的成交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时的姓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请咨询标的所在地不动产中心。 9. 本次参与动态报价的,成交价不包括煤气、有线电视初装费。房屋成交后均需另行向转让方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高层房屋30元/㎡、多层房屋10元/㎡。物业管理费,水、电、装修押金,垃圾代运费等其它费用由受让方在竞价成交后自行交纳,具体费用标准 (略) 了解确认。 10.成交后,本次产权交易及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交易税、费,按当时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以上税、费在税法等相关规定的期限内由各纳税义务主体自行交清。受让方务必在竞价前自行向相关产权登记机关及相关税务窗口了解办证程序、交易税费及竞买人(即其后的受让方)自身产权登记主体是否符合购房(限购)政策条件。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或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等一切责任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负。 11.标的成交后由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交割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具体的标的交付使用等相关工作。转让方自受让方付清全部应付款后,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标的物的移交。受让方付清全部应付款并确认已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后,即可办理竞价标的物移交手续,凭转让方出具的 (略) 办理手续,产权证办理时间与 (略) 拆迁安置户同步,过户过程中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3.特别提醒:项目成交后在“浙交汇”平台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内,受让方不按所报价格及本标的挂牌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受让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不退还情形详见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所需文本,请各报名方仔细阅读。) 14.房产存在租约,剩余租期、年租金等相关信息可咨询电话0575-#。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竞买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申请人必须符 (略) 商品房限购政策。 (特别提醒:报名前申请人务必自行 (略) 等相关部门了解购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若成交后不符合限购政策的购房资格条件,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竞买人)自行承担。)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5.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处置方式 |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略) (略) 在相关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标的清单.xlsx 、 联合竞买协议书.docx 、 实地勘察证明.docx 、 授权委托书.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材料附件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肖女士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12楼 | 网址 | http://**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尹女士 | 电话 | 0575-#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略) (略) (略) 2855 (略) (略)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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