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矿上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5%股权转让
淮矿上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5%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淮矿 (略)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 (略) (略) 530号 (略) 集 (略) 三层318室 |
法定代表人 | 夏晓苏 |
(略) | 上海- (略) - (略) |
成立日期 | 2014-11-05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0C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 (略) 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6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上海 (略) | 75 |
(略) | 25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3082.* | 1339.* | 1002.*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10-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3196.* | 820.* | 565.*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依据《法律意见书》: (略) 将持有的 (略) 25%股权(对应股权数额7500.*元)质押至上海 (略) ,并于2024年10月14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截至项目挂牌日,该质押登记尚未撤销,转让方已就本次转让事宜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相关手续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转让方与质权人在此次转让标的股权交割前办理解押手续,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4、依据《 (略)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淮矿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华安评字(2024)136号】,提请投资人注意:根据2024年11月8日淮矿 (略) 股东会决议,淮矿 (略) 向全体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元。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审计报告》【天健皖审(2024)395号】、《 (略)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淮矿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华安评字(2024)136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安徽华安资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淮河能 (略)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12-06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30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91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45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1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1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81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36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748.59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注册地(住所) | 香港特 (略) (香港北角渣华道191号嘉华中心2007-8室)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法定代表人 | 范爱新 |
成立日期 | 2013-04-30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港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安徽省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淮河能 (略)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淮河能 (略)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2-06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淮河能 (略) (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十八次会议决议 |
挂牌价格(万元) | 7761.55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 (略)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 号)、《 (略)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 (略) (略) 、 (略) 、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关于进 (略)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20〕77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满足以自有货币 (略) 等条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 9、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4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贵涛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淮矿 (略)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 (略) (略) 530号 (略) 集 (略) 三层318室 |
法定代表人 | 夏晓苏 |
(略) | 上海- (略) - (略) |
成立日期 | 2014-11-05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0C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 (略) 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6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议决议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上海 (略) | 75 |
(略) | 25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3082.* | 1339.* | 1002.*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10-31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3196.* | 820.* | 565.*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放弃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2、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原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依据《法律意见书》: (略) 将持有的 (略) 25%股权(对应股权数额7500.*元)质押至上海 (略) ,并于2024年10月14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截至项目挂牌日,该质押登记尚未撤销,转让方已就本次转让事宜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相关手续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转让方与质权人在此次转让标的股权交割前办理解押手续,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4、依据《 (略)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淮矿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华安评字(2024)136号】,提请投资人注意:根据2024年11月8日淮矿 (略) 股东会决议,淮矿 (略) 向全体股东分配税后利润*元。 5、标的企业相关情况详见《审计报告》【天健皖审(2024)395号】、《 (略) 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淮矿 (略)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华安评字(2024)136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评估机构 | 安徽华安资 (略)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备案)机构 | 淮河能 (略) (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 2024-12-06 |
评估基准日 | 2024-09-30 |
资产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91 |
资产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45 |
负债总计/账面价值(万元) | *.1 |
负债总计/评估价值(万元) | *.1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万元) | *.81 |
净资产/评估价值(万元) | *.36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748.59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注册地(住所) | 香港特 (略) (香港北角渣华道191号嘉华中心2007-8室)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法定代表人 | 范爱新 |
成立日期 | 2013-04-30 |
注册资本(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港币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安徽省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淮河能 (略) (略) |
批准主管部门名称 | 淮河能 (略)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日期 | 2024-12-06 |
批准文件及文号 | 淮河能 (略) (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十八次会议决议 |
挂牌价格(万元) | 7761.55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完全认可本次产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 2、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 (略) 法》、《 (略)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 号)、《 (略)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 (略) (略) 、 (略) 、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关于进 (略)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20〕77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满足以自有货币 (略) 等条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4、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的,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5、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计息)。如协议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产生竞价,则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可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全额保证金(不计息)。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意向受让方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有权部门同意受让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资金能力证明; (4)本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栏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依法享有或承担。 7、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8、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 9、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和《产权交易合同》。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24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保证金订单支付时间为准)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成交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约定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延牌规则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贵涛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551-*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略) (略) 徽州大 (略) 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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