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房产,证载坐落 (略) 沙 (略) 公园北街2号,现已变更为公园北街19号,所在层数为一层,房产建筑面积为2022.3平方米,本次租赁面积为57.6平方米,尚未分割。证载用途为车间,现用途为商业,公房产权证号为:乌政房字(1988)第No.*号。 二、本次租赁房产建筑物外立面为粉刷涂层,入户门为玻璃门,室内地面为木地板,墙面为壁纸、顶部为石膏板吊顶,简单装修;安装供水、供电,设施设备不齐全,维护状况较好。 三、本次房产评估财产范围包含室内属于房地产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室内装修、附属设施,估价结果已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租金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 四、本次租赁房产为在租状态,原租赁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租赁起始日期不早于2024年12月31日。若本次原承租方未最终承租,须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搬离。 五、本次出租房产权证所有权人为新疆新华印刷厂,2020年12月已工商更名为新疆 (略) ,截止评估基准日,房屋权证所有权人未变更。 六、若承租方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须承租方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若承租方需要办理房屋消防安全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出租方予以协助。 八、本次估价结果不包括日常房屋维修费、保险费、物业管理费、相关税费以及水、电、暖、天然气等费用,不包括估价对象原有的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 九、本次租赁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十、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十一、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二、其他详见《房地产估价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