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万家惠北侧库房房产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万家惠北侧库房房产通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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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万家惠北侧库房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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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内蒙 (略) (略) (略) 万家惠北侧库房 | ||
面积 | 约5932.71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
出租用途 | 其他 | 特色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无 |
权证编号 | 无 | 免租期限 | 无 |
标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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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海创资产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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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332.*元 | 租赁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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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66.*元 | 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组织本次标的出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 3、如本项目以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则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按照规定参与竞价,使本项目能够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公告约定支付方式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承租方需遵守书面承诺的内容; 6、遵守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保 (略) 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的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后,天津产权在确认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及收到出租方提供的首期租金到账凭证后,承租方的 (略) 返还。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
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点前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交纳*元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 二、此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出租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预约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卢文艳,电话:0470-*)。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标的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三、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确认其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及收到出租方提供的首期租金到账凭证后,承租方的 (略) 返还,其他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四、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平均租金成交额2%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 五、天津产权收到首期租金到账凭证及确认交易服务费全部到账后出具本项目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六、本次标的按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七、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承租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合法经营,接受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在不得改变经营性用房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装修、加固或增加设备、设施的,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期内承租人因装饰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承租后增加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政府环境治理的标准和要求。 (4)承租人承租期间造成经营性用房结构、功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缮,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确保有完善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自行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严 (略) 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及安保、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等工作的规定并承担责任。凡因治安、消防安全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6)承租人必须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资格,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经营资质证书;承租人若涉及食品销售,须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聘人员须有健康证。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及三无产品。 (7)承租人因使用经营性用房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据实支付。 (8)若承租人违反出租方的管理规定,出租方依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强制性停业整改等措施,直至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根据出租方的要求限期整改,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在承租人运营期间,如发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 (10)承租人在承租期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均与出租方无关。 (11)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性用房: ①承租人利用所承租的经营性用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承租人对承租的经营性用房进行转租、分租、抵押的。 ③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30天的。 ④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不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⑤出租方对出租经营性用房另有用途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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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无 |
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期间所涉及的管理、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均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4、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5、出租标的由出租方集中运营管理,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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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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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万家惠北侧库房房产通 (略) 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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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万家惠北侧库房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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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别 | 房产 | ||
坐落位置 | 内蒙 (略) (略) (略) 万家惠北侧库房 | ||
面积 | 约5932.71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
出租用途 | 其他 | 特色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无 |
权证编号 | 无 | 免租期限 | 无 |
标的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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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海创资产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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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 332.*元 | 租赁期限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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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租金 | 66.*元 | 租赁到期日 | |
价格说明 | |||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竞价或协议方式组织本次标的出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 3、如本项目以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则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按照规定参与竞价,使本项目能够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公告约定支付方式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承租方需遵守书面承诺的内容; 6、遵守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 ||
保 (略) 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的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 (略) 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后,天津产权在确认承租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及收到出租方提供的首期租金到账凭证后,承租方的 (略) 返还。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
是否进场结算 | 否 |
基本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点前向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提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交纳*元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 二、此次出租标的以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须提前联系出租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预约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不予接待。(联系人:卢文艳,电话:0470-*)。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标的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标的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标的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三、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方式成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确认其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及收到出租方提供的首期租金到账凭证后,承租方的 (略) 返还,其他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返还。 四、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平均租金成交额2%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 五、天津产权收到首期租金到账凭证及确认交易服务费全部到账后出具本项目资产出租交易凭证。 六、本次标的按现状出租,不接受联合承租。 七、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承租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合法经营,接受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 (2)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在不得改变经营性用房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装修、加固或增加设备、设施的,须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期内承租人因装饰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承租后增加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政府环境治理的标准和要求。 (4)承租人承租期间造成经营性用房结构、功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缮,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确保有完善的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自行配备必需的消防器材,严 (略) 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及安保、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等工作的规定并承担责任。凡因治安、消防安全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并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6)承租人必须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资格,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所颁发的经营资质证书;承租人若涉及食品销售,须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聘人员须有健康证。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及三无产品。 (7)承租人因使用经营性用房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有关部门规定据实支付。 (8)若承租人违反出租方的管理规定,出租方依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强制性停业整改等措施,直至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根据出租方的要求限期整改,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9)在承租人运营期间,如发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 (10)承租人在承租期的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均与出租方无关。 (11)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经营性用房: ①承租人利用所承租的经营性用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②承租人对承租的经营性用房进行转租、分租、抵押的。 ③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30天的。 ④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条款及补充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不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⑤出租方对出租经营性用房另有用途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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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 无 |
其他披露内容 | 1、租赁期间所涉及的管理、维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均由承租方承担。 3、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4、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5、出租标的由出租方集中运营管理,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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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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