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一批二
项目名称: | 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一批(二) | 项目编号: | S#D# |
---|---|---|---|
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其他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30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2-9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 (略) : | #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期满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3、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接受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或拒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资产交付前,若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资产出现重大变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需要进行终结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在项目终结后全额无息退还,交易各方无需对其他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3)本方同意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本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 (略) 置标的资产。 (4)本方同意应于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本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5)本方同意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本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存放费用由本方承担。 (6)本方同意应自行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本方承担。如因本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本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本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运输过程中,本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本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本方负责。本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 (7)本方同意按照成交价款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 ||
在 (略) 站进行挂牌信息披露的链接: | http://** | ||
数据来源: |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 |
项目名称: | 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原材料和库存商品一批(二) | 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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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标的编号: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转让方类别: | 法人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资产类别(实物): | 其他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批准单位名称: | ||
挂牌价格: | 130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12-9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
资产来源: | 转让标的 (略) : | # | |
批准文件: | |||
内部决策文件: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同时交纳人民币#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截止时间为信息披露期满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均须出自意向受让方的自有账户,不得采取他人代付、垫付或以债务重组等方式交纳。 3、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自愿接受全部内容,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或拒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资产交付前,若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资产出现重大变化,按照北交所交易规则需要进行终结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在项目终结后全额无息退还,交易各方无需对其他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2)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3)本方同意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本方已付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并先行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转让方有 (略) 置标的资产。 (4)本方同意应于交纳了全部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的确认、交接工作,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后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本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及其他责任。 (5)本方同意应于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本方未按转让方要求清运完毕的,存放费用由本方承担。 (6)本方同意应自行运输标的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由本方承担。如因本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本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本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的资产运输过程中,本方应遵守转让方及存放地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及存放地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清运时由本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本方负责。本方在清运过程中不得破坏存放地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 (7)本方同意按照成交价款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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