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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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略) (略)

(略) (略) 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国用(2007)(略)]的拍卖公告(第二次)

(略) (略) 将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至2024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上(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略) 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国用(2007)(略)]。

二、拍卖价格

1.本次拍卖财产评估价格(略)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略)元。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拍卖保证金:(略)元。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足额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保证金支付方式: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略) 理。

京东拍卖(全国)竞拍流程/保证金缴纳咨询电话:4006-229-586

3.拍卖方式:整体增价拍卖,即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方式竞价,增价幅度9000元。一人以上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为 (略) 不动产,请竞买人自行确定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根据发改财金【2018】370号文件,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与竞拍,如不按规定参加竞拍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2.竞买人须实名参加竞买。如竞买人需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委托代理人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当在竞价程序 (略) 办理委托手续, (略) 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没有委托或者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3.与拍卖标的物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4.竞买人须自行了解竞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本次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请在本次拍卖竞价程序开始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6.拍卖成交后,载有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 (略) (略) 上公示。

四、财产现状及瑕疵说明

1.本次拍卖财产权利人为谢文韬,土地证:国用(2007)(略)。

2.本次拍卖标的物为现状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也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 (略) 预约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次拍卖竞价程序开始前的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意向竞买人请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并于2024年12月19日11时自行到标的物所 (略) (略) 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坐落于松岗工业城丽湖 (略) 内部】集中。如未有一人报名,则本次集中看样取消。

看样咨询联系电话:4008-363-020或编辑短信发送至(略)(本短信仅作预约登记,不一一予以回复)

3.本次拍卖财产存在以下瑕疵:闲置土地。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坐落于松岗工业城丽湖 (略) 内部,使用期限为2065年10月17日,现均为闲置土地。其土地所涉及的欠费以及其他费用,有意向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

4.根据相关政府职能对拍卖土地的意见:

一、据《 (略) (略) (略) 规划设计条件》、[编号:狮山镇-规划条件(2010)218号]设定为:

1、地块用地需在红线范围内,基本面积573.50平方米。

2、用地使用性质:

1.(1)主导使用性质:居住;

(2)其他用地使用要求:停车位、绿化等。

3、用地使用强度:

(1)建筑密度:≤30%;

(2)建筑容积率:≤0.75%;

(3)绿地率:≥35%。

4、建筑设计要求:

(1)主导建筑物性质:住宅;附属建筑物性质:停车库及设备用房;

(2)住宅建筑层数:≤3层;

(3)住宅建筑高度:地上部分≤12米。

二、据《 (略) (略) (略) 关于(2021)粤 19 执恢 331 号函的复函》[答复编号:(略)]:

所述地块至2023-5-24未开发建设,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目前地块因涉嫌历史闲置土地而冻结。

根据《 (略)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闲 (略) 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2021]100号)第十七条规定, (略) 置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在土地所属镇(街道)同意的前提下,以征缴土地闲置费 (略) 置,其中,土地闲置费以土地出让价、上 (略) 置方案 (略) 片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 (略) 拍卖成交价格(三者取价格最高)的百分之二十确定。宗地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以上方式承担土地闲置责任后,与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5.特别提醒: (略) (略) 限性,本次拍卖标的仍可能存在其它未披露的瑕疵,对标的物的属性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标准及起止时间,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全面调查了解,对本次拍卖所 (略) (略) 不构成保证或担保。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五、费用承担

1.本次拍卖标的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以及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及该财产有可能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等)和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办证、过户等所有费用。除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外,其它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和支付。应支付的税、费等具体金额请竞买人自行查询核实,法院对此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

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该垫付款项不参与案款分配。本次拍卖款经分配后有剩余的,买受人应 (略) 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 (略) 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如因本次拍卖分配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代垫税费或买受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申请结算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

2.买受人必须及时履行相应的缴纳税费义务。拍卖成交后纳税、支付相关费用等所有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买受人不及时足额缴付税费,导致的违约金以及财产不能过户、交接等有关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拍卖余款的支付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拍卖余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略) 支行,账号:(略)(略)]。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2024)粤19执恢50号案件拍卖款,并将缴款凭 (略) 。

特别说明:1.除向上述指定账户汇款外,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缴款;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按照上述期限及时足额交纳拍卖余款的,视为悔拍,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财产交接与过户

1.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法院将安排专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有关财产和凭证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有义 (略) 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保持联系电话畅通,送达地址正确有效。

2.买受人办理相关材料交接手续后, (略) 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法院不负责、不保证拍卖财产的办证及过户,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过户手续及风险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略) 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书自行接收标的物。

3.根据拍卖标的物所在地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须自行向标的物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买资格,因资格限制产生过户不能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购房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八、辅助服务告知

依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已委托江苏 (略) (略) 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包括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委托竞买手续的办理、拍卖相关文书材料的 (略) 协助完成。

九、其他提示

1.司法拍卖的保证金、剩余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因付款数额问题竞买人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完成支付的情形,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充分了解银行充值和转账的限额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和安排,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拍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并自行下载查看与拍卖财产有关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全部信息和拍卖规则,清楚司法拍卖活动的相关权利义务,理性参与竞买。

3.法院已将本次拍卖事项依法通知被执行人谢少清、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在此再次予以通知和公示,公示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相关人员。

4.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或者撤回拍卖,在拍卖竞价过程中,有权依法暂缓或中止拍卖。

十、联系方式

执行法官:陈法官

咨询看样及标的物详情:京东司法拍卖客服热线:4008-363-020

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咨询电话:0769-(略)

法院监督电话:0769-(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略)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 (略) , (略) , (略) ,佛山,东莞

(略) (略)

(略) (略) 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国用(2007)(略)]的拍卖公告(第二次)

(略) (略) 将于2024年12月26日10时至2024年12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上(网址:http://**,户名: (略) (略) )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 (略) 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国用(2007)(略)]。

二、拍卖价格

1.本次拍卖财产评估价格(略)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略)元。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拍卖保证金:(略)元。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足额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保证金支付方式: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锁定该笔款项。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略) 理。

京东拍卖(全国)竞拍流程/保证金缴纳咨询电话:4006-229-586

3.拍卖方式:整体增价拍卖,即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方式竞价,增价幅度9000元。一人以上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三、竞买人条件

1.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为 (略) 不动产,请竞买人自行确定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根据发改财金【2018】370号文件,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参与竞拍,如不按规定参加竞拍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2.竞买人须实名参加竞买。如竞买人需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委托代理人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当在竞价程序 (略) 办理委托手续, (略) 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没有委托或者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3.与拍卖标的物有关的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买,不参加竞买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4.竞买人须自行了解竞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对本次拍卖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请在本次拍卖竞价程序开始 (略) 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 (略) 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6.拍卖成交后,载有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 (略) (略) 上公示。

四、财产现状及瑕疵说明

1.本次拍卖财产权利人为谢文韬,土地证:国用(2007)(略)。

2.本次拍卖标的物为现状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也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 (略) 预约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咨询、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次拍卖竞价程序开始前的工作时间接受咨询。意向竞买人请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预约,并于2024年12月19日11时自行到标的物所 (略) (略) 狮山镇万石村委会一宗土地【坐落于松岗工业城丽湖 (略) 内部】集中。如未有一人报名,则本次集中看样取消。

看样咨询联系电话:4008-363-020或编辑短信发送至(略)(本短信仅作预约登记,不一一予以回复)

3.本次拍卖财产存在以下瑕疵:闲置土地。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坐落于松岗工业城丽湖 (略) 内部,使用期限为2065年10月17日,现均为闲置土地。其土地所涉及的欠费以及其他费用,有意向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

4.根据相关政府职能对拍卖土地的意见:

一、据《 (略) (略) (略) 规划设计条件》、[编号:狮山镇-规划条件(2010)218号]设定为:

1、地块用地需在红线范围内,基本面积573.50平方米。

2、用地使用性质:

1.(1)主导使用性质:居住;

(2)其他用地使用要求:停车位、绿化等。

3、用地使用强度:

(1)建筑密度:≤30%;

(2)建筑容积率:≤0.75%;

(3)绿地率:≥35%。

4、建筑设计要求:

(1)主导建筑物性质:住宅;附属建筑物性质:停车库及设备用房;

(2)住宅建筑层数:≤3层;

(3)住宅建筑高度:地上部分≤12米。

二、据《 (略) (略) (略) 关于(2021)粤 19 执恢 331 号函的复函》[答复编号:(略)]:

所述地块至2023-5-24未开发建设,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形,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目前地块因涉嫌历史闲置土地而冻结。

根据《 (略)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闲 (略) 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府[2021]100号)第十七条规定, (略) 置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在土地所属镇(街道)同意的前提下,以征缴土地闲置费 (略) 置,其中,土地闲置费以土地出让价、上 (略) 置方案 (略) 片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 (略) 拍卖成交价格(三者取价格最高)的百分之二十确定。宗地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以上方式承担土地闲置责任后,与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5.特别提醒: (略) (略) 限性,本次拍卖标的仍可能存在其它未披露的瑕疵,对标的物的属性过户要求和流程税费缴付标准及起止时间,竞买人应在参与竞买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全面调查了解,对本次拍卖所 (略) (略) 不构成保证或担保。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五、费用承担

1.本次拍卖标的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以及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及该财产有可能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水电费等)和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办证、过户等所有费用。除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外,其它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和支付。应支付的税、费等具体金额请竞买人自行查询核实,法院对此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

因本次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主体承担。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该垫付款项不参与案款分配。本次拍卖款经分配后有剩余的,买受人应 (略) 确权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凭完税凭 (略) 书面申请代垫税费结算。如因本次拍卖分配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代垫税费或买受人因故无法在期限内申请结算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

2.买受人必须及时履行相应的缴纳税费义务。拍卖成交后纳税、支付相关费用等所有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买受人不及时足额缴付税费,导致的违约金以及财产不能过户、交接等有关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六、拍卖余款的支付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拍卖余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略) 支行,账号:(略)(略)]。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栏注明:(2024)粤19执恢50号案件拍卖款,并将缴款凭 (略) 。

特别说明:1.除向上述指定账户汇款外,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缴款;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按照上述期限及时足额交纳拍卖余款的,视为悔拍,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财产交接与过户

1.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法院将安排专人通知买受人办理有关财产和凭证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有义 (略) 配合办理交接手续,保持联系电话畅通,送达地址正确有效。

2.买受人办理相关材料交接手续后, (略) 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法院不负责、不保证拍卖财产的办证及过户,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过户手续及风险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略) 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书自行接收标的物。

3.根据拍卖标的物所在地目前的房地产限购政策,竞买人须自行向标的物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买资格,因资格限制产生过户不能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购房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

八、辅助服务告知

依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已委托江苏 (略) (略) 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包括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委托竞买手续的办理、拍卖相关文书材料的 (略) 协助完成。

九、其他提示

1.司法拍卖的保证金、剩余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因付款数额问题竞买人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完成支付的情形,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充分了解银行充值和转账的限额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和安排,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拍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并自行下载查看与拍卖财产有关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全部信息和拍卖规则,清楚司法拍卖活动的相关权利义务,理性参与竞买。

3.法院已将本次拍卖事项依法通知被执行人谢少清、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法院在此再次予以通知和公示,公示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相关人员。

4.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或者撤回拍卖,在拍卖竞价过程中,有权依法暂缓或中止拍卖。

十、联系方式

执行法官:陈法官

咨询看样及标的物详情:京东司法拍卖客服热线:4008-363-020

成交确认书/成交裁定咨询电话:0769-(略)

法院监督电话:0769-(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1 (略) (略)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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