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城区停车泊位经营权公开转让项目
报名链接:http://**#/projectDetail/2f*122e544d3b7c22f.html
项目名称 | (略) 城区停车泊位经营权公开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挂牌价格(万元) | *.0605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
资产概况 | 本次公开转让 (略) 城区停车泊位经营权,经营期限为30年(自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第30年后该自然日前一日的期间),转让标的范围包括: (略) 城区范围内*个停车泊位, (略) 内停车位6153个、人行道内停车位754个、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车泊位145个、停车带300个,以及地面公共停车 (略) 共计7080个停车位(地面公共停车场包括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 (略) ,停车位数量215个;公共停车 (略) ,停车位数量6865个),以及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在停车位范围内配套建设经营性设施的再投入、运营和管理,具体详见《 (略) (略) 公共停车场(位)统计明细表》。
标的按现状交付,成交后,受让方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改建、运营、维护及移交,以此提供公共产品及配套公共服务。在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转让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并在经营期满,将项目相关的设施设备在确保正常运行情况下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经营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经营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 (略) 置权; 2.我方转让经营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经营权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605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本项目30年经营权转让费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照《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 受让方须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前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国内有资质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在担保责任范围内见索(函)即付的履约保函; 3.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受让方迟延付款,经转让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转让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将上述车位经营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4.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向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 ||
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转让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且经营范围含停车场服务。 2.未被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在中国 (略) 站(http://**)查询企业和法定代表人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交付,在报名本项目前,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与转让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包括: (略) 城区范围内*个停车泊位, (略) 内停车位6153个、人行道内停车位754个、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车泊位145个、停车带300个,以及地面公共停车 (略) 共计7080个停车位(地面公共停车场包括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 (略) ,停车位数量215个;公共停车 (略) ,停车位数量6865个),以及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在停车位范围内配套建设经营性设施的再投入、运营和管理。 3.本项目运营维护执行和参照国家、广西壮 (略) 、 (略) 颁布的停车泊位运营管理标准、规定及办法,若经营期内, (略) 发布新的相关标准或规范, (略)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参考最新标准。受让方运维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1)工作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2)使用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3)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4)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5)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6)在醒 (略) 场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点)收费标价牌; (7)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8)使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点)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9)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10)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11)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12) (略) 文明、环境卫生等要求; (13)公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1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4.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本项目的经营权,按照适用法律和经营权转让协议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投资、改建和运营维护工作,并获得停车费。 (2)在政府部门违反经营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3)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转让经营协议的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4)经营期限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相应人员、技术、资金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 (5)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6)如果违约,受让方向政府部门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予以纠正。 (7)经营期届满后,按规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转让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5.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及调价机制 (1)收费标准 项目收费标准 (略) 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 (略) 道路和公共场所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受让方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调价机制 项目运营过程中,若受让方的运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 (略) 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调 (略) 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程序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后方可实施。 6.政府或其授权主体拥有本项目相关用地使用权。在项目合作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在合作期限内,受让方对土地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7.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8.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涉及临时用地,则由转让方协助,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所涉及所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支付。 9.施工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由受让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在经营期内,受让方享有本项目下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 (略) 置权仍归属转让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所有。 11.受让方须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受让方应按应急预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转让方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2.经营期内,如受让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对停车场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停止运营维护,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适用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13.合作期限届满,受让方应将项目全部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发生项目转让方或受让方中任何一方的严重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项目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如果因转让方严重违约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政府将以合理的价格回购项目经营权,并给予受让方合理补偿;如果因受让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政府可以选择折价收购。如果转让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终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政府需要给予受让方合理补偿;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无法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且无法就继续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政府可以以合理价格补偿受让方。 14.如果未来因政府调整规划或法律政策变更,拟需对项目进行改扩建,应由转让方出具改扩建方 (略) 相关部门确认,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15.其他要求: (1)为了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打造智能绿色公共交通的生态圈,给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服务和选择,企业增设智能停车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需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交新项目转让经营方案并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 (略) 发展需要,提供场地交由受让方建设新增停车位或停车场,相关建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 (略) 发展需要,需要撤除部分停车位或停车场,受让方应积极配合,涉及补偿的协商解决,仅对实际车位数量进行核减。 (4)新增车位或减少车位,受让方应按时上报,政府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并根据实际车位收取相关费用。 (5) (略) 发展需要,受让方应按政府规划建设一定的新能源停车位,道路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桩。 (6)退出机制 1)转让方发现受让方对项目进行转包的,由转让方对 (略) 以履约保证金的20%的违约金,并取消其建设该项目的资格,由转让方重新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另选择受让方。 2)在工程建设期内,受让方不按建设方案施工, (略) (略) 技术标准合格等级的,经转让方提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有达不到合格等级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受让方。 3)在工程建设期内,因受让方原因,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序时进度,经转让方催促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受让方。 4)受让方运营过程中,存有重大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为或现象的, 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受让方。 16.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转让方申请本项目涉及的相关上级补助、奖补和贴息等。 (略) 专项资金款项(或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等)到位,相应的补助资金由政府部门按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7.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 受让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18.受让方应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统一思想,提高政府各部门、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停车泊位经营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19.政府对项目建设、运营及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0.经营期内,经营者应按合理和符合行业惯例的原则,以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自费购买运营期保险。项目升级改造建设阶段的保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运营期保险应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机器故障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及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等。 21.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改变,或受让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政府依法收回转让经营权。 22.其他约定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16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7793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略) 置 方式方法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 (略) 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投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8)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 (略) 道路和公共场所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经营权转让合同; 5. (略) (略) 公共停车场(位)统计明细表。 |
三、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来函终止。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四、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地址 | 1. (略) (略) (略)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略) 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五、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略) (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 (略) 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 (略) 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 (略) 上注册 (略) 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 (略) 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 (略) 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 (略) 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 (略) 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 (略) 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 (略) 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 (略) 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报名链接:http://**#/projectDetail/2f*122e544d3b7c22f.html
项目名称 | (略) 城区停车泊位经营权公开转让项目 | |||||||||||||||||||||||||||||||||||||||||||||||||||||||||||||||||||||||||||||||||||
项目编号 | * | 挂牌价格(万元) | *.0605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年12月16日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
资产概况 | 本次公开转让 (略) 城区停车泊位经营权,经营期限为30年(自经营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第30年后该自然日前一日的期间),转让标的范围包括: (略) 城区范围内*个停车泊位, (略) 内停车位6153个、人行道内停车位754个、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车泊位145个、停车带300个,以及地面公共停车 (略) 共计7080个停车位(地面公共停车场包括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 (略) ,停车位数量215个;公共停车 (略) ,停车位数量6865个),以及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在停车位范围内配套建设经营性设施的再投入、运营和管理,具体详见《 (略) (略) 公共停车场(位)统计明细表》。
标的按现状交付,成交后,受让方按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改建、运营、维护及移交,以此提供公共产品及配套公共服务。在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转让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并在经营期满,将项目相关的设施设备在确保正常运行情况下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
一、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经营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经营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 (略) 置权; 2.我方转让经营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经营权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605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格为本项目30年经营权转让费用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受让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照《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 受让方须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前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为国内有资质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在担保责任范围内见索(函)即付的履约保函; 3.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于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受让方迟延付款,经转让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转让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有权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将上述车位经营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4.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向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 ||
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转让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且经营范围含停车场服务。 2.未被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在中国 (略) 站(http://**)查询企业和法定代表人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4.标的状况确认书;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须加盖公章。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按现状交付,在报名本项目前,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与转让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包括: (略) 城区范围内*个停车泊位, (略) 内停车位6153个、人行道内停车位754个、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车泊位145个、停车带300个,以及地面公共停车 (略) 共计7080个停车位(地面公共停车场包括桂中水城水系沿线绿化带停 (略) ,停车位数量215个;公共停车 (略) ,停车位数量6865个),以及在合法合规情况下在停车位范围内配套建设经营性设施的再投入、运营和管理。 3.本项目运营维护执行和参照国家、广西壮 (略) 、 (略) 颁布的停车泊位运营管理标准、规定及办法,若经营期内, (略) 发布新的相关标准或规范, (略)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参考最新标准。受让方运维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 (1)工作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 (2)使用由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3)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4)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 (5)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6)在醒 (略) 场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点)收费标价牌; (7)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8)使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点)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9)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10)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11)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12) (略) 文明、环境卫生等要求; (13)公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1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4.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获得本项目的经营权,按照适用法律和经营权转让协议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投资、改建和运营维护工作,并获得停车费。 (2)在政府部门违反经营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3)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转让经营协议的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4)经营期限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相应人员、技术、资金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 (5)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6)如果违约,受让方向政府部门缴纳约定的违约金并按规定予以纠正。 (7)经营期届满后,按规定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转让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5.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及调价机制 (1)收费标准 项目收费标准 (略) 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具体详见附件3: (略) 道路和公共场所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受让方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标明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方式、免费时段、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调价机制 项目运营过程中,若受让方的运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 (略) 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调 (略) 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程序进行审批,并进行公示后方可实施。 6.政府或其授权主体拥有本项目相关用地使用权。在项目合作期内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在合作期限内,受让方对土地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7.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 8.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涉及临时用地,则由转让方协助,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所涉及所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支付。 9.施工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搭建工作由受让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在经营期内,受让方享有本项目下固定资产及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项目及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 (略) 置权仍归属转让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所有。 11.受让方须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受让方应按应急预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转让方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2.经营期内,如受让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对停车场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停止运营维护,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2)适用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13.合作期限届满,受让方应将项目全部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发生项目转让方或受让方中任何一方的严重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项目应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如果因转让方严重违约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政府将以合理的价格回购项目经营权,并给予受让方合理补偿;如果因受让方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终止,政府可以选择折价收购。如果转让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终止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收回经营权,政府需要给予受让方合理补偿;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各方无法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且无法就继续履行经营权转让合同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政府可以以合理价格补偿受让方。 14.如果未来因政府调整规划或法律政策变更,拟需对项目进行改扩建,应由转让方出具改扩建方 (略) 相关部门确认,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15.其他要求: (1)为了提升服务广度和深度,打造智能绿色公共交通的生态圈,给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服务和选择,企业增设智能停车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需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交新项目转让经营方案并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 (略) 发展需要,提供场地交由受让方建设新增停车位或停车场,相关建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 (略) 发展需要,需要撤除部分停车位或停车场,受让方应积极配合,涉及补偿的协商解决,仅对实际车位数量进行核减。 (4)新增车位或减少车位,受让方应按时上报,政府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并根据实际车位收取相关费用。 (5) (略) 发展需要,受让方应按政府规划建设一定的新能源停车位,道路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桩。 (6)退出机制 1)转让方发现受让方对项目进行转包的,由转让方对 (略) 以履约保证金的20%的违约金,并取消其建设该项目的资格,由转让方重新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另选择受让方。 2)在工程建设期内,受让方不按建设方案施工, (略) (略) 技术标准合格等级的,经转让方提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有达不到合格等级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受让方。 3)在工程建设期内,因受让方原因,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序时进度,经转让方催促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受让方。 4)受让方运营过程中,存有重大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为或现象的, 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并有权重新选择受让方。 16.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协助转让方申请本项目涉及的相关上级补助、奖补和贴息等。 (略) 专项资金款项(或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等)到位,相应的补助资金由政府部门按奖补资金的使用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17.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 受让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18.受让方应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统一思想,提高政府各部门、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停车泊位经营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19.政府对项目建设、运营及服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0.经营期内,经营者应按合理和符合行业惯例的原则,以合理价格和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自费购买运营期保险。项目升级改造建设阶段的保险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运营期保险应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机器故障损坏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及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等。 21.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的改变,或受让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政府依法收回转让经营权。 22.其他约定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 ||
保证金详细情况 | 交纳金额 | *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年12月16日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广西联合产 (略) | |
账号 | *7793 |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 ||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略) 置 方式方法 |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 (略) 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投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8)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标的状况确认书; 3. (略) 道路和公共场所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经营权转让合同; 5. (略) (略) 公共停车场(位)统计明细表。 |
三、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来函终止。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交易所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四、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 0771-* | |
交易机构传真 | 0771-* | |||
地址 | 1. (略) (略) (略) 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 (略) (略) 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
五、交易须知 |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 (略) (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 (略) 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 (略) (http://**.cn)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交易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 (略) 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 (略) 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 (略) 上注册 (略) 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 (略) 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 (略) 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 (略) 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 (略) 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 (略) 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 (略) 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 (略) 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 (略) 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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